经济法作业_经济法作业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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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甲是否可以退火?
答:(1)甲不可以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所以,甲不可以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
(2)甲不可以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2.如何选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答: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丙是否可以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
答: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其中实物出资有两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故丙可以不办理过户仅以汽车使用权出资。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答: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答: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答:财产清偿顺序为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答: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答: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答: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
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答: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破产宣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破产宣告是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认定债务人已缺乏清偿债务能力,应当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裁定。其适用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材料知道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故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由此可见三鹿集团符合破产要求。
2.破产宣告的效力
答: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
(1)对债务人的效力。三鹿集团由债务人变成为破产人,法院以及管理人对破产财产以及破产债权进行调查,清算。三鹿集团要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
(2)对债权人的效力。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材料中叙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274家三鹿集团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要求各债权人在2009年2月11日之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鹿集团向一些普通债权人(主要是三鹿供货商)发出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授权委托协议》。”等都说明破产对债权人起了效力。
(3)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三鹿集团职工的工资及基本保险费用,税费,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等都有影响。
3.三鹿集团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三鹿集团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由材料可知,三鹿集团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深受三鹿之害的结石宝宝无法获得赔偿却是一个遗憾。
4.三鹿集团的破产财产可采用的变价方式有哪些?
答: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或过程。在破产清算实务中,财产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的变价主要采取拍卖形式,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亦可采取变卖形式。材料中描述“本次拍卖采取组包整体拍卖的方式”正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中拍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