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检察长论坛 安庆会议_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记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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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检察长论坛.安庆会议:论坛声音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检察长 肖鹏: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保障,使之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体现出严之有据,宽之有理,实现“严打”政策与宽缓政策的并行不悖和有机统一。比如,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或具有相当危险程度的犯罪,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依法从重,以重罪重罚实现罚当其罪;对于轻微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要严格控制刑事手段的使用,尽量采取非刑罚化的方式,轻罪轻罚,保障其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将来可以顺利回归社会。

■河南省淮阳县检察院检察长 苏凌:

如何科学建立并正确运用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罚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还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并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办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检察院检察长 朱自军: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都非常有限,怎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同时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在不同的个案之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许是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应当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站在检察权的角度审视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我认为应对现行的相对不起诉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赋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辅以检察官非刑罚处罚权、暂缓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等配套机制。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检察长 田安友:

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对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积极响应,是国家政治文明在刑事领域的集中反映,它不仅是治罪方略,也是治国之道。它的有效贯彻落实,不仅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然责无旁贷,但仅仅只是自身有效贯彻既不全面,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实施中不仅需要公安、法院、司法等刑事执法机关的通力配合,还需要党委、政府、人大等国家机关强有力的支持,更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参与。

■江西省乐安县检察院检察长 何新华:

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我们要把宽严相济落实到查办职务犯罪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立案时要从严把握立案条件和执行立案标准,二是采取强制措施要慎之又慎,三是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账户和重要资料,四是体现法律公正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五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黑龙江省肇东市检察院检察长 苏得钧:

宽严相济的“严”,不是无限加重,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在检察环节要做到快捕快诉,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宽”不是随意放纵,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是罪与非罪存疑,本着疑罪从无,就应认定其无罪;如果是重罪和轻罪存疑,就应认定其轻罪;如果是一罪和数罪存疑,就应当依法从宽。特别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充分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和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 李宁:

释法说理制度是检察机关关注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出的一项新举措。虽然各地检察机关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释法说理的整个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尽快构建释法说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使案件当事人信服处理,息诉止访,也便于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增强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说服力。对于释法说理制度的构建,我认为应包括适用释法说理制度的案件范围,释法说理的主体、对象、时间、形式、内容等。

■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检察长 严尚军: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监所等多个部门,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作配合以及由此形成的整体合力。因此,加强组织领导,增进相关科室协作,理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是开展工作的前提。为此,我院成立了由院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分流,专人办理。

■江西省崇仁县检察院检察长 周华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体现的先进理念就是“以人为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准确区分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界限、危险犯罪行为人和偶发犯罪行为人的界限,做到区别对待,体现惩办与宽大、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坚持刑法谦抑性原理,科学理解正义观,突出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既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要保障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刑事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湖南省隆回县检察院检察长 唐章水: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应当形成立体的多方位的社会综合管理网络或者监管机制。就目前能够实行的途径来讲,要强化社区、村组和有关单位对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帮教、监管力度,如有可能,还可以明确这些组织的具体职责。在这些方面,我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效果很好。

■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检察长 宋胜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要防止严而不当,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又要防止宽而无限背离刑罚初衷,更要防止个别办案人员借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名而行以权谋私、徇私办案之实。此外,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用犯罪学、刑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监狱学的观点去思考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性质和类型有效开展工作,从办案准备、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三个方面制定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真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江西省南城县检察院检察长 邹时来:

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的案件审查制度,试行“案件分类审查,轻微案件流程提速”的工作机制,即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根据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办案能力、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征,将办案人员分成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小组和疑难重大案件办理小组等,对不同的案件实行不同的办案程序。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江健生:

检察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有法必依。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宽,还是对严重犯罪案件的严,都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任意的权力,检察工作既不能一味地追求“从重从快”而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也不能为实现“刑罚轻缓”而放纵犯罪分子,更不能以“轻缓”之名行司法腐败之实。

■江西省玉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汪建明: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案件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理念相一致。以调解制度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为彻底平息冲突提供了机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检察院检察长 谷小平: 检察工作应围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检察业务工作,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不为完成指标而办案,做到依法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真正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

■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 张中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宽和严两个方面,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过去我们强调“严打”,现在强调更多的是宽缓,但绝不能因此认为宽严相济只是轻罪刑事政策,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有度、于法有据。同时,要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适用于实体法,也适用于程序法,不仅要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予以贯彻,也要在案件的程序处理上予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去除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冯春明:

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用了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殊办案模式。诉前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失足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教育现状,摸清对失足未成年人有影响的外部因素,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和心理疏导,帮助家庭困难或父母不愿为其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案件时,我们对涉案未成年人优先审查,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我们主要采取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一切以教育感化为重。

■山东省沂水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武玉顺:

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最终落脚点是关爱民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高度关注和保障民生,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唯邦本,本固邦宁”,如何在关注民生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已成为当前我们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江西省广丰县检察院检察长 吴伯翔:

社会和谐是社会运行诸多方面的协调发展,社会生活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运行出现障碍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犯罪是对社会生活最为严重的破坏行为,其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睦,对社会的有序,对社会诚信的保障,对社会生活的稳定等等,都有不良的影响。这不仅要求刑事司法制度要做到准确量刑,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不但要求保障民主和法治、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刑事司法的整体合理与协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检察长 张金海:

许多时候,由于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性,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作用认识不足,检察建议内容不够规范等原因,检察建议的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为此,我们着眼于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逐步建立完善了检察建议的论证机制:深入发案单位开展调研,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组织发案单位有关人员、相关行业专家和办案人员召开分析会,对检察建议预案进行科学论证,最终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监督发案单位抓好落实,并做好回访考察工作。

■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检察长 方成:

公民民生问题的保障和促进,可以通过许多途径,如经济的、行政的、政策的、法律的等等。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和促进公民民生问题具有终局性质,意义重大。在公诉环节民生问题中的“民”,不仅仅是人民,还包括公民,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甚至还可能包括未涉案的广大群众。因此,在公诉环节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涉及的民生问题,其对象有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被害人、被害人亲属;三是具体犯罪行为侵害的广大公民。检察机关应兼顾关注和保障以上三种主体的民生问题,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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