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打印件能否构成自书遗嘱_自书遗嘱必须手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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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能否构成自书遗嘱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律师
问:立遗嘱人在电脑打印件上签字署名并记载日期,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法律分析
1、作为打印遗嘱,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生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打印遗嘱简便、美观、整洁、高效,易于阅读、识别、保管,是社会普遍接受的记录文件内容的主要形式。
2、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分为五种: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与打印遗嘱构成关联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1)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有二:一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可以充分了解遗嘱的内容,充分真实地表达了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二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可以留下痕迹,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内容,确保遗嘱客观真实。参照自书遗嘱的“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打印遗嘱显然不构成自书遗嘱。
(2)对于代书遗嘱,法律并没有要求见证人代书必须用“笔”书写;从目的解释出发,见证人用“笔”书写实无必要,因为遗嘱是探究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客观性并非见证人。从这两点出发,似乎可以认定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一种。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两个事实:一是打印遗嘱很大部分可能由立遗嘱人自行打字制作;二是打印件已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记录文件内容的形式。对于第一种,显然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相违背;对于第二种,如果认定他人代为打字制作为代书遗嘱,则导致大部分打字遗嘱面临无效的境地,这显然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所以,打印遗嘱亦不能当然的视为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虽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任何一种,但五种遗嘱形式不是强制性规定,遗嘱不因不属于五种形式的一种而无效。
三、结论
综上,打印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遗嘱的任何一种法律形式,但是,打印遗嘱能够真实地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院在具体判案时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强弱,则按照《证据规定》的有关认定规则进行判断。
另外,《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是,法院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当法院不按照自书遗嘱对待时,则很有可能判定打印遗嘱无效,这是律师在做遗嘱见证业务时应当注意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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