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_第十二届中国经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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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陈屹立 宋微
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主办,中山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07年度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于2007年5月13-14日在中山大学举行。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研究院所以及来自台湾、香港的10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了大会。经济研究院(中心)院长黄少安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并说明了“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的发起及主办安排情况。“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是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院长黄少安教授和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史晋川教授在2003年发起的,每年举行一届。山东大学和浙江大学轮流作为第一主办方。截至2007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五届。论坛安排了大会主题发言和小组讨论。
一、法治与经济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正式制度对经济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法律(法治)与经济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但是自从科斯之后由于波斯纳的巨大影响力,众多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上面,而对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关注相对较少。但自从LLSV对于法律与金融的出色研究之后,人们的视野再次被吸引到了法律与经济这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上来,本届论坛也是如此。
中山大学的周林彬教授和黄健梅对中国的法律与经济增长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剖析了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特殊性,并认为这个特殊性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的逻辑在于经济增长中不断变化的法律作用。法律在其间发挥了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提供激励机制(包括灰色激励与合法激励)、以及政府干预的法律所发挥的特殊作用,而这些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法律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机制。他们通过对1979-2005年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律一直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是中国的法律与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有所差异,不同时期法律的作用有所不同。在改革初期,法律主要以政策代言人身份在增长中作用,随着经济、法治发展,法律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逐渐向正统理论回归。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曙光教授则对现代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金融创新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法与经济学是分析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工具,法学为行为主体构建恰当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市场规则,而经济学则研究其激励机制。金融创新一般包括了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而金融制度创新又包括了组织和机构创新以及制度规则创新,张教授尤其对政府监管问题做了分析,特别是准私法权、金融业的分业监管等问题。
与前面的研究不同,复旦大学的韦森教授从一种历史的视角研究了法治与经济问题。他首先详细的考察了西汉、隋唐以及明清时代中国的市场经济兴衰,并从中窥探法治与经济兴衰的关系。他认为,自秦汉以来,中国市场经济呈现了比较明显的周期性兴衰特征,这与王朝的更替有关并常常互为因果;只要给定一定的社会安定环境,无论再任何艰难的社会安排中,市场经济都会自发成长,尤其在皇权专制稍微放松管制时,市场经济会很快的繁盛发展起来;从文景之治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大致在同一水平上“内卷”(involution)或者说进行历史重复。基于这些结论,韦森教授进一步猜测,私有产权制度与宪政民主政治是互补共生的,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南京审计学院的张跃进教授对中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业经济增长的绩效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其初期成效明显,受到了全世界的赞扬,但但暴露的问题日益严重,发展后劲明显不足,后续前景堪忧。俄罗斯实行激进式改革,实行土地私有化,改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迅速建立私人家庭农场,其初始的混乱导致农业生产的衰退,但一段时间以后,农业出现改观,发展势头强劲。中俄两国农业改革的进程及其绩效说明了激进式制度变迁具有增长的后发优势。
复旦大学的张建伟博士对国家转型和治理进行了研究,他从规则实施与国家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视角出发,以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为基础,构造了一个关于国家治理的多元化规则实施的理论框架,认为国家治理结构是法律、政策与“关系”规则的“三元”组合,同时探讨法律、政策与“关系”规则之间存在的互补、替代、与转化关系,结合转型国家的经验证据对这些“多元法律”资源之间的复杂机理进行了跨学科考察,并用该理论框架解释了中俄两国转型过程中所发生的“国家治理与经济增长之谜”。
二、环境法与管制的法律经济学
(一)环境法的经济分析
本次论坛讨论的另一个主题是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环境法,环境法是环境与资源要素相对价格提高、科技发展、良好环境日益稀缺条件下的产物。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环境问题也是一种新的尝试。
一些环境方面的法律、规则本身就蕴含着深厚的经济学理念。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顾问周林军认为《京都议定书》旨在通过一种多边经济行为进行环境义务的跨国界配置和交易,因此与其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环境规则”履行公约,不如说是一个“经济权利”分配公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经济性、互换性、可追溯性、交易性、差异性和效率性。
在我国尽管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但是环境污染现象仍然很严重,大型国有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中山大学周林彬教授和孙琳玲对这一问题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在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下,对大型国企的排污行为以及当地政府环境执法不力的行为予以博弈论角度的解释。通过博弈分析,他们认为现有体制下,大型国企的排污成本要小于私营企业,其依靠特殊的经济政治地位与当地政府、当地环境执法部门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利益关系,任何一方打破这一关系都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由此造成的现象是,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对大型国企的排污行为处罚相对于私营企业而言行政处罚力度较轻,大型国企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他们建议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大对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在环境执法体制上实行垂直管理,潜移默化地改善大型国企与地方政府的行为。
产生环境问题后就要考虑如何处理相关的环境问题,随着环境法管制政策导向的变化,市场机制成为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西南政法大学的王慧博士对环境税这一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进行研究,指出我国环境税研究的缺陷,即对环境税应有的有效性缺乏深入的研究。王博士认为按照“庇古税”的前提假设所隐含的逻辑,最优的“庇古税”定价应该等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只有此种情况下“庇古税”才能够将行为的负外部性成本完全内部化。因此主张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建设不能一味的主张提高环境税的税率,合理的做法是环境税定价应该等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制定相应的环境税税率应该以此为指导原则。否则环境税要么不能起到预期的调整社会行为保护环境的功效,要么导致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管制的经济分析
管制,即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政府管制行为主要研究谁从管制中获利,谁因管制而受损,管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以及管制采取什么形式等。在这次论坛上许多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表现出兴趣。
西南政法大学的胡元聪运用法经济学的范式来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干预行为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均衡理论分析等。其重点是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理论分析,他认为干预均衡不仅体现在干预供求上的均衡,同时也体现为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均衡,强势与弱势的均衡,并且干预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魏建教授和张勇从监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合格股东进行研究,强调要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监管,以保障银行股东的合格性,并通过引进积极、合格股东来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具体来讲,他们认为商业银行在选择股东时不应该考虑其股权性质,而要着重考察其资质和行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进入资格的审查,筛选出合格股权的相互制衡局面,这样才有利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善和公司绩效的提高。适度的股权集中有利于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要从制度上保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因此,从监管的角度,作者从合格股东的引进、股权结构的优化方面对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提高商业银行的绩效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使股东在追求自身投资利益的同时,致力于商业银行长期经营能力的提高,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中山大学法学院韩光明博士对出租车管制这一社会行为进行研究,在这一行为中涉及政府、出租车公司、司机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力)利益纠缠,有作为管制合法性依据的政府行为权利、有作为出租车公司盈利核心的因管制而取得的运营权、有出租车司机的最基本私权。对出租车进行的管制主要有三种手段:准入歧视,只让公司获得经营权而限制个人申请;总量控制,由政府制定城市出租车数量总额,满额后停止经营权批准;租价管制,政府统一规定出租车价格。作者认为目前的出租车管制方式存在巨大的漏洞,而这些漏洞的存在正是行政权利寻租的根源。出租车公司的运营权是对“俘获”行政管制的结果,是依附于行政权力对司机私权进行盘剥的工具,并不具备“新财产权”的性质。同时指出私权需要对公权发挥制约作用,但同时却又需要公权的保护,在如此矛盾中必须需要司法权有所作为。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的领域,西南财经大学的高晋康教授和唐清利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制度安排以处理私权与公权界限模糊的问题,他们认为不同主体在私权与公权上的博弈可以促成合作与交易,从而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在我国私权与公权模糊的领域所生争议基本上都面临法律选择困难和社会前见制约,这种情形下的较优行为选择就是运用类似调解的方法加入第三方控制体系的积极作用维持争讼双方的博弈格局,并通过促成双方在公权与私权立场上的妥协与交易,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作解”,并且第三方控制体系的运用可以超越法院而呈现出调停者的多元性。
在我国关于药品召回制度的一般性法律规范还没有出台,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的周晓唯和况华对我国药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他们指出了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存在无法实现福利最大化和效率的问题,同时他们认为这些问题单纯依靠市场是不可能解决的,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改变制度安排。药品召回制度就是通过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拒绝缺陷药品的权利,来增加消费者行动对厂商的影响,并以此鼓励和约束厂商行为,在保障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同时降低企业成本,使其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关心社会利益和社会成本,实现社会福利最优化配置,因此消费者和厂商可以更加各自的权利安排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双方总能达到某一帕累托最优配置。
征用现象存在于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征用引发的问题更是多种多样,在我国矛盾最突出的是有关农村土地的征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魏建教授和李萌萌对美国征用方面的理论研究进行了综述,包括征用存在的根据,限制条件,征用补偿和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征用的扩张——管制征用。尽管美国和中国的财产制度是不同的,因而与征用相关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是其中的关于这些问题的很多最本质的结论和研究方法在完善我国的征用制度时是值得借鉴的。
三、财产、契约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与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财产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各国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等,并通过普通法律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基础。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的陈国富教授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他认为在农地征收中,城乡土地制度分割和政府征地行为失去约束是造成农地产权残缺并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性根源。征地权的滥用会使实际补偿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而制度分割则会导致法定补偿标准失去合理性。因此,开启城乡土地直接交易的市场通道和构建有效的征地程序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两项关键性举措。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朱宪辰教授和章平针对转型期城市发展过程中“住宅小区共享资源可持续的供给、治理主体尚不够明确,政府为此专门设置管理部门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尝试对影响城镇住宅小区共享资源的因素进行分析,主要选取三个层面:个体关于共享资源的损益预期、个体关于资源支配权归属的预期、群体中诸个体之间关于共享资源治理模式的预期。通过对抽样调查数据进行计量分析,进而揭示转向企业主各类型预期之间的逻辑关联性及其调整、学习经历与共享资源自发治理模式的法与机制和条件,并得出结论:业主在“独立承担资源损益的预期”和“资源支配权的自我归属预期”之间能保持其偏好的逻辑关联,但与“共享资源自我治理模式选择的预期”没有显著的逻辑关联,即偏好发生变化。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宋微和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何晓莹都对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问题进行了研究。山东大学的宋微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产权保护理论进行综述,对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定的选择理论进行回顾,指出了产权保护理论的发展方向。中山大学法学院的何晓莹从“重庆钉子户”事件谈起,讨论在房屋拆迁中应采取什么原则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对我国当前城市拆迁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发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下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相关角色的“权力——权利——利益”博弈关系,明确指出在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及其根源,并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与保险研究中心任碧云教授和南云僧对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界定进行探讨,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解读地方政府经营户外广告资源的相关政策。他们认为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应该将户外广告资源的产权赋予给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产权安排明晰之后,会对资源本身的利用、城市形象的维护、其它资源的引导方面有直接的效用,进而将在此领域内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地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垄断行为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的江清和单晓光对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应用微观经济学原理,对垂直型、水平型许可、交叉许可和专利联盟进行经济分析和法律评价,认为在水平型许可、交叉许可以及专利联盟中可能存在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违反了竞争法。同时他们还对欧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新发展,特别是对改革方面的诉求进行了评析。
(二)与契约有关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契约是交易各方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在交易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各方都希望通过对契约条款的影响来增进自身的利益。但如何才能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契约理论进行分析企图得出的答案。
违约责任制度是契约法中研究的核心问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柴振国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现行的归责原则理论及立法进行了考察,认为现行的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将导致守约方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不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率与激励的规则。因此他主张完全赔偿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标准等于有效预防水平的情况下,给予违约方有效的预防激励机制。
西南财经大学邵兴全和刘为民将传统“入库规则”实施下的结果视为一种公共物品,从公共选择的视角,利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论证了“入库规则”约束下的代位权制度是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它不能给债权人提供最佳的责任财产]数量,因而应对债权人采用一种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优先权规则,来解决这种集体行动中的困难,使代位权制度运作的效率更高。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伴随着特许经营的迅猛发展,特许合同双方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大都集中于双方权衡成本——收益后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做出了有悖于合同约定的行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周如美对特许合同的非完备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特许双方的合作及合同的不完备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特许经营中的合作、合作剩余;(2)特许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合同缺口。除特许合同外,笔者主张从另一个角度对双方行为施加约束,扭转合同的显失公平情况,即对于当事人双方做出贡献的给予激励,对于产生负效应的给予惩罚,对于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的特许人垄断进行法律约束。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叶林祥博士对转型经济中合约执行机制进行研究,通过对理论和实证文学的梳理发现,正式合约执行机制能够解决或减轻交易的信息不完备。当正式合约执行机制不存在或不适用、市场参与者不能依赖法律制度执行合约时,非正式执行机制通过提高合约保证支持了交易的进行,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
(三)与公司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从本次会议提交的论文来看,有很多学者在研究如何通过制度安排,通过完善法律来促进公司更好的运作。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这一问题也符合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刘*教授和周方召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薪酬进行研究,他们认为不能说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能力要比民营企业高。决定高层管理者能力分布的唯一重要的变量是企业的绩效对管理者能力的敏感程度,如果一个企业的管理者能力的提高会带来企业绩效更大程度的提高,那么企业就是愿意支付较高的报酬来找能力高的管理者,企业绩效对管理者能力的敏感程度和市场中管理者能力的分布,共同决定了各个企业中管理者能力的状况。企业绩效对管理者能力的敏感程度、企业能够提供的除报酬以外的利益和市场中管理者的分布共同决定了企业为管理者提供的报酬情况。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曲振涛和周方召分析了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不足的原因,他们认为主要原因来自于非市场因素,包括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缺乏激励机制、垄断和法律制度等。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研教授对个体工商户数量锐减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他认为个体工商户数量锐减的主要原始是体制性原因,是制度性原因,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协调和制度冷漠导致了个体工商户数量锐减。复杂的设立程序、高额的税费负担、应接不暇的多头管理使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高昂,必然使个体工商户在“去”与“留”、“守法”与“违法”之间做出带有机会主义倾向的选择。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需要个体工商户的存在,所以应以更加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来扶植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以相互照应与相互协调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引导个体工商户。
四、侵权与犯罪
(一)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侵权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经济分析的重点之一。许多侵权法问题在中国都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侵权法问题,或许能够有助于中国的侵权法研究走向深入并提供另外一种思路和见解。
撞伤不如撞死,这是中国当下出现的一种令人十分痛心的现象。为什么法律约束下的人们会做出这种选择?对此问题山东大学的李增刚博士和董丽娃进行分析。他们通过对现行中国交通赔偿法律制度的分析后认为,撞死是司机在当下法律制度约束下的理性选择,要改变司机的这种理性选择行为,必须改变制度约束条件。通过此前的理论分析他们建议,一要根据司机的支付能力确定交通事故中司机的赔付金额,包括撞死他人或者撞伤他人都应该按照司机的支付能力进行赔付,二是成立伤者救助基金,调节不同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和赔偿金额。这样一方面可以对伤者或死者进行合理的赔偿,另一方面对支付能力高的司机形成惩罚机制,对支付能力低的司机形成一种激励,使得他们改变“撞伤不如撞死”的预期,从而形成撞伤他人后积极救助的有效机制。
浙江大学的史晋川教授和吴晓露对中国交通法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讨论。他们的模型详细的讨论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共同过失抗辩的过失责任原则、相对过失抗辩的过失责任原则、共同过失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以及相对过失抗辩的严格责任原则,并对新旧交通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现实的立法过程中,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及受立法者所谓“人本主义”信仰或“杀富济贫”心态的影响,导致规则和责任的实际抉择并未严格审慎地遵循成本—收益分析,出现了旧法规定的无效率和新法修订中的矫枉过正。
来自台湾大学法律系的简资修教授则对兰德斯和波斯纳的名著《侵权法的经济结构》进行了批判性评论。简教授认为,兰德斯和波斯纳以投入产出模型去分析具有自治本质的侵权法必然是失败的;兰德斯和波斯纳模型对故意侵权的分析是失败的;由于未考虑交易成本,对无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比较必然会造成误判;兰德斯和波斯纳模型将过失标准锁定在物理层面的预防措施,将造成反淘汰效果。
此外,中国地质大学的廖建球和姜孝贤还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外部性,其内部化需要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规则,而为保证有效率的事前遏制水平,应使侵权行人的预期责任程度与社会总体损失相等。
(二)犯罪的经济学研究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自从贝克尔对犯罪进行了经典的分析之后,经济学开始对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关于宏观经济因素对犯罪影响的大量实证研究尤为引人注目。
山东大学的黄少安教授和陈屹立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率进行了研究,他们对中国1978-2005年间收入分配、教育、失业以及城市化和贫困等经济因素对犯罪率影响的实证考察发现,无论全国、城市内部、农村内部还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都对犯罪率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教育水准的提高则能够有效的减少犯罪率,失业和农村贫困也对犯罪率产生了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进程则大大提高了中国的犯罪率。
浙江大学的陈春良和香港中文大学的易君建则利用中国1988-200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考察了城乡收入差距对犯罪率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是导致转型期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在控制跨省人口迁徙、福利支出水平、失业率等因素以后,城乡收入差距每上升1%,刑事犯罪率将上升10%以上。
暨南大学的叶德珠博士基于行为经济学对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他指出,由于行为主体进行跨期决策时,会表现出短视和对概率认知的确定性效应等认知偏差,因此在进行犯罪成本计算时,这些认知偏差会导致潜在的犯罪人对被抓定罪的概率变化较为敏感,而低估延长刑期的惩罚效力。我国目前以重刑化为特征的刑罚体系,过分依赖增加刑期的威慑力,而忽略对破案定罪概率的增加,其阻吓潜在犯罪的效率因此而大打折扣。刑罚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是反其道而行之,在实行轻刑化的同时,将刑罚的资源向增加破案率方向倾斜。
除此之外,浙江大学的吴兴杰还基于犯罪决策模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分析,浙江大学的刘四新博士则考察了恩格尔定律与财产犯罪的问题。
五、法经济学基础理论及其他
中山大学的朱富强博士对经济分析法学进行了一个批判,他认为当前的经济分析法学往往简单地接受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模式,基于供求的收益—成本思维来对之展开分析,但这种分析只能对实在法进行解释而无法“设计出”合理的法律,或者仅仅是把现存的法律合理化,表现出为现状辩护的特点,但法律本身所规定的是人们的应得权利,它要体现社会正义和人本关怀。正因为法律制度不应只是体现力量的较量和博弈,基于博弈均衡的社会制度下的收入分配必然就有利于强者,而这种完全依靠力量决定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掠夺性市场。因此,我们在应用经济分析范式来解释或设计社会制度时就必须非常慎重。
暨南大学的王廷惠教授对美国的监狱私有化问题进行了分析。美国监狱私有化一方面确实实现了当初意愿与目标,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私有化的局限,私有化边界扩展的积极效应与现实局限并存。王教授认为,就美国监狱私有化实践而言,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本身是私有化所产生的竞争过程产生的结果。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决定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在公共部门或者私人部门经营整个监狱系统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
北京大学的艾佳慧对中国的民事诉讼率变迁做了分析,她认为单纯的社会学方法分析这个问题可能会缺乏简洁的理论将简洁的理论将许多丰富的洞识连缀并整合起来,而经济学方法又往往容易忽视细节和制度的社会渊源和历史渊源,因而需要结合二者之长并通过对制度背后的社会行动者进行分析。她对于在短短不到30年的时间内先升后降的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所给出的解释是,虽然短期内社会变迁会带来纠纷的增加、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暂时失效以及相应民事诉讼率的快速增长,但在长期内,如果司法效率无法保证,司法不公非常严重以及实际诉讼成本高昂,理性的纠纷当事人必然会选择其他一些相对更公正、更便宜同时也更方便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率因此开始下降。
香港大学的郁光华教授对中国的婚姻法改革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从有效信号功能和有效分离功能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和中国婚姻法的改革都犯了有效分离功能不足的错误,而且经济帮助的方法由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政策原理而应该在婚姻法改革中被删掉。在契约婚姻中法院应该把过错作为在离婚时考虑经济补偿的理由以促进互信、利他、互助及和谐的婚姻关系和减少婚姻合同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背景下,现行《婚姻法》第46条第(1)和(2)款将无保留的必要性。由于该条第(3)和第(4)款可以通过一般的侵权法而达到相同的目的,因此《婚姻法》第46条可以在改革中删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卢现详和朱巧玲教授讨论了市场的上层组织与法治社会的问题。他们指出,市场上层组织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志。接着他们分析了市场上层组织的生产性、转移风险及前瞻性功能,并指出建立市场上层组织的两个基本条件,即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和法治化社会。
山东大学的黄凯南博士通过比较和综合契约理论与演化理论中的企业性质,阐明了一个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有关企业性质的观点。他指出,企业的存在、边界和内部组织结构受到交易成本和知识积累的共同作用。企业的认知过程和契约建构共处于一个广义的企业学习周期中,前者属于搜寻新知识阶段,后者属于有效利用现有知识阶段。企业研究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基于实现企业家的判断力(创新),随着共同知识的积累,知识从默会变为编码后,企业便进入契约设计阶段。
除了以上提到的论文外,学者们还广泛讨论了公共财政与宪政、知识产权、保险、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等相关问题。本届法经济学论坛无论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上、与会人员参与的热烈程度上、会议组织的正规化上都较以前有许多改进和提高。尤其本届论坛首次在法学院召开,吸引了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加入,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们面对面的讨论加强了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法经济学的普及和传播,也有利于法经济学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
使法律分析更为现实的行为法经济学
一
面对诉讼时,鼓励当事人和解是法经济学的基本判断。但是引入行为经济学后,这个结论却有了新的变化。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当在可能的收益和确定的收益之间进行选择时,人们一般倾向于选择确定收益;但当在可能的损失和确定的损失之间进行选择时,却表现出相反的态度,不是选择确定的损失,而是倾向于选择可能的损失。
诉讼中,如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支付一定货币以解决纠纷的和解提议,对原告来说,和解就意味着他将得到一个确定的支付,而审判则意味着原告面临着一个不确定的支付,那么原告一般将倾向于选择和解;但对被告来说,和解意味着确定的损失,审判代表着不确定的损失,因此被告一般倾向于选择审判。如果是这样,和解将无法达成。
为促成和解就需设计更为复杂的机制。美国就有这样一种安排,规定不接受和解提议的一方,如审判判定的赔偿额超出了当时和解提议的赔偿额,说明拒绝是合理的,诉讼费用将由对方承担。但如判决额低于和解赔偿额,则拒绝和解是不理智的行为,拒绝方要承担诉讼费用。引入诉讼费用就改变了当事人对于未来不确定收益(损失)的预期,从而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和解而不是诉讼。
二
行为法经济学就是将行为和实验经济学关于人类行为的判断用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而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法经济学研究方向。代表人物之一的CaSunstein(1997)指出行为法经济学要完成三个任务,以扩展传统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提高研究深度。
1、实证任务是解释法律的效应和内容,说明法律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规则改变时人们的可能反映是什么、为什么法律要采取各种特定的形式等问题,行为经济学的引入能使分析和判断更准确;
2、规定任务是讨论如何应用法律来达到特定目的,比如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对污染的控制等,这是法经济学的中心目标。充分运用行为经济学的成果能够提高法律实现特定目标的能力。
3、规范任务则是评定法律体系的目标。行为法经济学虽然也承认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法律体系的追求目标,但它认为法律体系的目标应当更为复杂。因为人们所显示的偏好是建立在并不稳固甚至是错误的基础上的,受认知能力及客观环境的强烈限制,这就使法律的目标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
构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大化地降低行为人理性决策时受到的影响是行为法经济学的第一个研究内容。各种因素的限制使行为人的计算能力、意志力不符合最优决策的要求。因此行为法经济学要构建一种法律环境用以抑制那些使行为人理性发挥作用的因素,使行为人的计算能力、概率判断、信息获取等符合最优决策的要求。
行为法经济学的第二个研究内容是应用行为经济学的结论为法律提供更广泛的解释基础和规则选择空间。首先,行为法经济学不将行为人的动机限定在自我利益最大化上,而是认为行为的产生有多种动因和机制,因而它能说明一些传统分析所没有解释或难以解释的法律制度。如行为经济学表明公平也是行为人的追求目标,在交往中行为人不仅期待得到他人的公平对待,也被期望公平地对待他人。由此可解释对高利贷、价格敲诈、倒卖票证等行为的禁止。这些行为有不少并没有产生多少负外部性,但实际上许多国家都禁止这些行为,并且一般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消此类合同的法定理由。行为经济学的解释是,利用他人的特殊(并非不利于社会)的强烈需求来谋取利益,在人们看来是不公平的,所以要禁止。
其次,行为法经济学深化了传统法经济学的规则选择分析。行为经济学认为行为是复杂的,不是理性选择理论所描述的单纯状态,因此规则的选择也是复杂的,传统分析所得出的结论需进一步精炼。科斯定理是财产法分析的基础,根据科斯定理,减少交易成本是财产法的核心职能。为此要清晰地界定产权,禁令救济规则是最佳的救济措施。因为禁令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使用产权。并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可促进当事人双方就产权的交易进行自愿谈判。但禀赋效应的存在,使产权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也不一定能转移到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禀赋效应”是指行为人对其拥有的物品比对其不拥有的同样物品有更高的货币评价,即人们对损失的评价要高于对收益的评价。因此产权界定模糊一些可能更好,相应地赔偿规则可能更好。因为赔偿规则允许不经产权人同意只赔偿预期损失,就可使用该产权。
四
行为法经济学目前还处在萌芽阶段。行为经济学所得出的结论还没有得到系统消化,这些结论对于法律分析到底有哪些意义还在探索之中,对于如何来统一这些散乱结论和分析更是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但行为法经济学被认为是法经济学最有发展前途的研究方向,能够改变法经济学日趋衰落的局面。因为行为法经济学已经表现出更为强大和细致的解释力。并且分散的行为理论可能更适合法律制度研究的需要,分析者可根据特定状态下行为人的特定决策能力恰当地分析特定的法律制度,而不需要一个广泛而普遍的理论。法律分析更需要的是针对特定问题足够适用的理论,而不是与现实相悖的普遍性理论(如理性选择理论)。所以可以判断说:第一,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是正确的;第二,行为经济学目前的学术积累还没有达到发展出成熟的统一理论的地步。
第一次经济法总论论坛综述
主题:经济法基本命题研究――论国家与市场的关系
时间:2007年11月17日(周六)下午2:30-5:3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
邀请嘉宾:岳彩申教授 黄茂钦副教授 李永成副教授
主持人:王 力
主题发言人及发言题目:
李兆锋 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殷建华 中国市场失灵与经济法关系探略
熊 倩 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
主题评论人:
李望衡 钟海峰 刘清宝
论坛内容纪要
刊载于《法府书香》(2007.11.30)
李兆锋在主题发言“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中谈到,诸多学者对于经济法范畴和体系有不同的认识,源于对于其逻辑起点的不同界定。而逻辑起点对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学科的概念体系、学科的基本范畴以及学科的理论架构具有奠基性意义。根据先贤关于“逻辑起点”的经典论述,遵循“具体一抽象一具体”的逻辑结构,详细阐明了理性经济人、有限理性人、有限理性集体与集体有限理性、集体(集团)行为、集团利益等基本概念,从市场失灵和国家失灵理论以及与民法的区别等方面论证了集体有限理性作为经济法逻辑起点的基本命题。并结合中国经济法研究和运行的现实,论证了集体有限理性同样是中国经济转型时期“转轨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并认为,经济法研究和立法应该积极围绕这个逻辑起点,明确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边界,对于市场和国家干预中的集体非理性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干预和调制,平衡各集团之间利益冲突,保证经济宏观运行的平稳进行。最后,从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两方面简要论述了集体有限理性的中国经济法克服问题。
殷建华的发言题目为“中国市场失灵与经济法关系探略”。他认为,由于我国走的是一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路,也即建构型市场经济之路,故市场发育不充分,体系不健全等都构成了我国当下市场的特征。由此导致的“市场失灵”不仅包括市场自身困境产生的某些共性问题,还有异于西方的独特之处,主要包括市场发育不完善产生的市场效力不及和由于政府作用导致的市场作用发挥不力。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出现,其任务也必须针对这些现状“有所作为”,在培育市场,克服市场机制失灵方面发挥作用,而至于纠正政府不当行为则应更多依赖行政法。
熊倩以“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为题论述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她认为,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也称“政府失效”或“政府失败”,是指政府在干预中所出现的干预的低效率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的现象。发言第一部分从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政府机构运行的低效率;政府权力腐败;政府决策失误四个方面阐述了政府失灵在我国的主要表现。第二部分从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在经济法视野下的“经济人”特性;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政府干预活动中的缺失;相关制度(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的缺失四个方面分析了政府失灵的原因。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即经济法能够明确政府干预领域;规范政府干预行为;确定政府干预方法;强化政府干预责任,从而使政府干预行为严格控制在法律之下。
随后,李望衡、钟海峰和刘清宝同学针对以上三位的发言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李望衡点评认为,说经济法逻辑起点之确定一帆风顺就如同祝某人万寿无疆一样,是美丽而空洞的谎言。关于确定逻辑起点的方法,前半程主体结构可概括为“具体--抽象”,后半程可表述为“起点--(构建)--理论”。理性的现代涵义指每个人自利行为与群体内其他人自利行为之间的一致性假设,这导致了“社会博弈”论的生根发芽。经济法学由此与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面临着共同的初始问题--集体有限理性。邪恶的有限理性利益集团需要国家运用经济法加以引导,而国家作为公共“奶爸”和法律关系中的宏大主体,其理性也并非挥之不尽。正是此命题构成了经济法在逆风险浪中一往直前的最基本缘由。
钟海峰主要是针对殷建华的发言作些补充,同时也谈一下自己对经济法的看法。他认为,讲稿总体上感觉各部分逻辑不够严密,可能由于时间的原因,有些问题论证也不够充分,不过殷建华从我国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讲起,进而谈我国市场失灵问题,他觉得这个角度很好,有利于我们了解我国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另外,殷文也讲到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实际走的是一条建构型市场经济之路,因此中国的市场失灵也异于西方经济学中传统的类型。那么在理解市场失灵和经济法时,我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就是我国的经济法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而具有一种过渡的性质,这种过渡性质就决定了经济法理论应关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问题和经济立法实践。
刘清宝针对熊倩的发言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失灵如何在法律意义上予以界定,而现实中通常采用的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二是关于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应放在经济法的研究视野中,同时政府还有维护社会利益的道德属性;三是关于经济法责任问题,应该建构经济法的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干预责任,并应增加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参会同学也积极踊跃发言,参与讨论,把论坛推向了高潮。三位嘉宾针对同学们的发言做了点评和指导。
黄茂钦副教授认为这次论坛很有特色,有利于研究生之间的交流和讨论。针对同学们的发言,他指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经济法理论来指导经济法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并从其运行实践中获得知识,丰富理论知识。二是注重现实问题,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视野中看待并建构中国经济法,用来解决中国现实存在的问题。随后,他还针对各位主题发言做了针对性点评。
李永成副教授认为,中国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了瓶颈阶段,需要在各个方面予以突破。同时应该用一种嵌入性的方式深入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分析具体问题,建构中国经济法的现代性和本土性理论和制度框架。他还对各位同学的发言予以补充并对相关问题做了解答。
岳彩申教授对本次论坛作了总结,着重指出了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应该注意的十个重要问题。第一是方法论问题。他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方法决定结论”,不同的方法可以有不同的结果,正是研究范式的不同才有不同的认识和结论,这也要求我们坚持相对主义认识论。第二是政府干预的成本和效益分析问题;第三是关于政府竞争的问题;第四是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问题;第五是传统经济法和经济法的现代性问题;第六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第七是经济法的概念体系与学科交叉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第八是经济法实施的相关问题;第九是经济法是世俗还是超俗学科的问题;第十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该关注中国现实国情,建构中国特色经济法。最后他还就学习经济法对于个人组织、决策以及宏观整体控制等能力的培养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同时他还预祝我们的论坛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