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食药监系统经费管理办法_食药监信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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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食药监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障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经费管理根据支出性质、对象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条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政策规定原则。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政策、范围和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
(二)标准定额原则。正常公用经费以标准定额为依据,按省预算确定的定额控制支出。
(三)优先保障原则。首先保障人员经费支出需要,优先保障正常公用经费的需要。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公用经费支出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五)预算约束原则。公用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调整定额,各基层单位按批复的预算控制支出。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费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和规定比例的津贴。
(二)津贴: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津贴,主要有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剩余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女同志卫生费、回族职工补贴等。
(三)社会保障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费。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暂不参加养老保险。
(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以下内容: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护理费、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支付以外的其他补贴(误餐费、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
2、医疗费:用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及公残及其他实报实销人员的医药费。
3、住房公积金:单位按属地管理政策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其他:包括独生子女补贴、职工探亲路费。
5、抚恤和生活补助,包括:遗属抚恤金、因公负伤住院疗养期间伙食补助。
第六条 对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不准支付。
第七条 人员经费中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属地政策。
第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公用经费是用于工作运转和管理的支出,分为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主要支出项目范围如下:
(一)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文印纸张、资料印刷的支出。办公费的支出要实行定额管理,由机关办公室统一购置,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自行开支。
(二)邮电费:用于电话费、传真费、通讯费、信函、包裹邮寄费等。电话费和通讯费要按定额管理,标准另行确定。
(三)差旅费:反映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各单位对差旅费开支要按照《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1996冀财文字98号)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和支出定额,严禁铺张浪费。
(四)交通费:反映单位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养路费、保险费、安全奖、交通工具租用费等。各单位对支出较大的车辆维修要提出维修项目申请,报本单位办公室审核,由单位领导同意后,进行定点维修,报销票据必须附维修清单。燃料费要实行指定加油站购油或加油用本单位油票等有效控制制度。
(五)水电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用水用电,照明、空调、电扇、饮水 机、用电办公设备等要人走断电,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六)取暖费:主要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取暖设备易损件和操作工具购置费、临时工的工资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宿舍取暖费等。单位自有取暖设备的,要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有效控制支出;支付个人的取暖费要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按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七)会议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标准。每年的全市工作会议、重要业务会议、例会要列入年度预算。一般小型专业会议要采取缩短会议时间或以收抵支的办法。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约、高效的原则,无明确目的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搞高消费娱乐活动。
(八)培训费:主要用于各类业务培训和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1.5%)。
(九)招待费:各单位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对招待费开支要逐笔如实记载。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报销“吃喝玩乐”费用。
(十)维修费:主要反映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交通工具)。对开支较大的维修费要列入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额度控制开支,日常一般维修要在计划内安排支出。
(十一)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单位购置办公家具和一般办公设备支出。购置办公设备要列入当年预算或有计划的购置。大宗购置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标,比价方式采购。上级规定需政府采购的要按上级规定办理。
(十二)交通工具购置费。各单位购置交通工具要纳入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报省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十三)其他费:反映以上支出项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特需费、其他杂费等。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编制本单位逐项经费支出的具体计划,按计划控制开支。对于办公费、差旅费等与人有关的费用按人确定;对于电话费、交通费、维修费、水电费等与物相关的支出按物确定;对于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 专项公用经费是省局根据部门预算,以部门(全省食药监系统)向省财政厅申报的项目为基础,参考各地市的查办案件罚没收入情况安排给各市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正常公用经费不足。包括:打假办案经费、执法检查费、业务培训费、专项会议经费、证照资料费、计量检测费支出、专项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项修缮费等。
第十一条 专项公用经费只能用于查办案件、执法检查、购置执法或办公设备、专项修缮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奖励、福利、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经费报销审批制度,各种原始单据必须有经办人、科(股)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四者签字,要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票据合法,不得弄虚作假或白条入帐。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用经费收支管理,量入为出,科学安排,紧缩开支。不准在招待、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车辆加油、维修等经费支出过程中采取先赊帐、定期集中付款或先预付,多日后再结算的做法。
第十四条 市局每年对拨付给各单位的公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效绩评价。对专项经费运用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效果差,造成资金浪费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局财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基层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费支出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浪费和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