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_经济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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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宝典
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概念与调节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调节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节对象:a、市场主体的组织关系,b、市场运行关系,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d、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2.经济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制度:概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活动。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章
3.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条件:a、市场整体的名称;b、住所;c、资本状况;d、法定组成人数;e、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4.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的规定:A、股份转让交易场所的限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B、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C、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a.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变动情况;b、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有股份的25%;c、所持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一年起不得转让;d、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e、其他限制: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6.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c.股东自己制定公司章程;d.公司名称;e.公司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200);b.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500万);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标准;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f.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A.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B.股东的出资规则:全体股东的首次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能低于法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足。C.股东的分红: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由各班团支书辛勤整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陈心一,副秘书长雷柯、厉洋军、张文昭、张皓瑜呕血整理
9.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a、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b、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c、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b、合伙人的自有资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c、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1.入伙:a.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b.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之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原合伙人和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2.退伙形式:声明退伙(自愿退火),法定退火(当然退伙、出名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提前30天):e.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退伙;f..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格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3.破产原因(界限):a.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金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b、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4.管理人职责: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d、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g、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工艺负债后,依照以下程序清偿:a、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c、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
16.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
17.反垄断法:A.概念:是指防止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直接目的:反对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权益;C.任务:禁止卡特尔;
控制企业合并;不得滥用职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D、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E.基本制度: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8.是否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a、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b、该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和采购市场的能力;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f、其他推断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a、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1/2;b、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2/3;c、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3/4(b、c中有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10)
19.不正当竞争行为:A.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特征:竞争主体具有主观恶意性;竞争手段具有违法性;竞争结果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C.表现类型:虚假行为(虚假宣传、虚假标识);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购买经营、地方封锁});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串通招标投标
20.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应当以被侵害人的损失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得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2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2.发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a、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对格式的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交纳申请费用;对内容的审查: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领域、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b、早期公开(自申请日18个月内);c、实质检查,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d、授予专利和登记公告
23.专利的实施:a、专利人自己实施(自己单独实施、以专利为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实施);b、许可他人实施(书面合同、专利费用);c、制定实施(某有权部门指定某单位为国家、公共利益实施某项专利);d、强制许可实施
24.商标的主要作用和注册原则:A.主要作用(显著性是发挥作用的前提):区别功能、商品质量指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发展国际贸易功能;B.商标注册原则:a、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原则
25.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的因素: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26.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23.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下姓名、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24.无效合同的种类:a、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c、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独立存在,互不影响)
25.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主要针对金钱债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PS: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形式: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c、债权人在合理区间内未要求对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