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_资产评估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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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8/2008-05263
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文号: 无主 题 词: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二、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及附表一式四份;
2、初步审核受理;
3、全面审核并予以公示;
4、下达批准文件;
5、颁发评估资格证书。
四、办事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设立公司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八、审批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证明;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6、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9、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内部管理制度。
12、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