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章程_志愿者系统项目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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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章程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一条 开展北京十大志愿者奖评选活动,旨在宣传和表彰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展示北京志愿者风采,传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施好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营造奥运会志愿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北京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和构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参评北京十大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15周岁以上的北京市居民,或在北京学习、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埠人士、港澳台侨人士和外籍人士;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生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3.长期坚持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4.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过突出贡献,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机构第三条 由北京志愿者协会牵头成立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相关主办、协办单位代表组成,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负责从报名参选者中选拔入围者。
第四条 组委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往届北京十大志愿者(团体代表)组成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从入围者中评选出年度北京十大志愿者。
第五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参选志愿者产生渠道有两种:一是个人自荐;二是社会单位或其他团体向组委会推荐。
第七条 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委根据入围者现场陈述、提交的材料等,投票产生北京十大志愿者。
第五章 奖励
第八条 组委会负责志愿者荣誉授予工作,对选定的志愿者授予“北京十大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宣传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组委会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扩大评选活动及典型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 将通过新闻媒体对入围者及当选者进行宣传。第十一条 将通过新闻媒体对热心参与评选的单位、组织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启动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次年3月表彰。每年举办一届。
第十三条 对已当选的志愿者,不再列入以后的评选范围。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邀请公证部门予以监督、公证,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组委会负责修订,具有最终解释权。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