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车间安全精细化管理规定_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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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车间安全精细化管理规定

检修车间 检修车间安全精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公司关于安全精细化管理的规定,保障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修车间的安全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安全精细化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即单位负责人同时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车间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开展安全隐患的检查、自查及整改工作,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五条 具体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检修车间的第一安全负责人,负责对安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资源配置。

(二)党支部书记是检修车间安全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在第一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搞好安全精细化生产管理。

(三)各专业副主任即为本专业第一安全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对安全精细化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四)各专业副主任在车间主任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开展好本专业的各项安全精细化管理。附:

车间主任:周文峰 党支部书记:张宇清

车间副主任:张宇清 刘建伟 席建强 高善中

第三章 工作规定

第六条 安全教育管理

(一)新入检修车间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外来学习人员等),均须经过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主要学习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本单位物料性质、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2.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二)调换工种人员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四)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领导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和急救方法等。

2.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3.本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4.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5.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注意事项。第七条 防火防爆制度及动火管理

(一)输送易燃物料,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 避免产生静电。

(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泄漏膜)。

(三)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四)动火作业管理

1.动火作业的含义: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管理范围,如电焊、气焊(割)、熬沥青或易产生火花(摩擦、撞击、静电、电火花)或高温作业。在禁火区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根据工作的需要,将厂房、废料(铁)堆划为“固定动火区”,由动火人落实安全措施并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厂区内的其它区域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在易燃、易爆设备附近使用电钻、砂轮、喷砂除锈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必须经分公司安全科批准。

3.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动火作业分二级管理: ⑴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液体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⑵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⑶二级动火:特殊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动火作业的审批:

⑴特殊动火:由检修车间安全第一负责人终审批准。⑵一级动火:由各专业副主任批准。⑶二级动火:由各班组班长批准执行。5.动火的安全要点:

⑴审批动火证上应标明动火作业的审批有效期、动火作业位置、动火作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等,并按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找有关人员签字。

⑵凡在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进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遇有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⑶系统动火前应清洗置换合格,动火过程中要及时做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人员对分析负责,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⑷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应清除干净并备有一定量的消防器材。⑸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须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第八条 消防管理

(一)消防管理本着“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开展管理。

(二)各班组负责加强对本班组的火灾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厂区设置的所有消防设施由所在区域的分管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定期进行试运行。每台消防泵每周至少试运行一次,并作好记录。消防器材要定点、定型号和用途,不准挪作它用。

(四)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五)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六)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必须立即通知车间负责人,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七)扑救火灾时,要加强自我防护及互相保护,防止造成人员伤亡。第九条 安全检修制度

(一)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第一位,保证检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作业片要实行安全检修负责制,各车间副主任、班组长要对本专业或班组检修安全负责。

(三)参加检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程序和要求办事,避免盲目蛮干;各作业片的检修项目、任务、施工方案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要确实可靠,责任明确。

(四)检修人员要正确处理好检修任务与安全的关系,遵守安全规定,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和安全员的指导。

(五)发生事故应按本规定的事故管理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六)检修人员及进入检修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穿好个人劳保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玩笑、任意抛物。

(七)厂区内严禁吸烟、班中及班前四小时严禁喝酒。

(八)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及设备管理周围动火,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九)登高2米(含2米)以上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证,系好安全带或搭好脚手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准登高作业。

(十)临时设置的电源线、闸刀开关、电焊机电源线要达到无漏电现象,电焊机一次线严禁拖地,检修线路、配电盘时必须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看护;电器维修必须使用电器维修票,否则不准作业。

(十一)乙炔瓶严禁平放或倒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十二)进入存在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的罐内清洗时,要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并穿戴好防护用品且有专人监护,作业因故中断较长时间安全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分析补办安全作业证。

(十三)凡两人以上的检修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监护,各级安全精细化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安全检修的各项监督工作。

(十四)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按规定级别办理《吊装作业证》。

(十五)严禁利用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性建筑作吊装锚点,如利用房顶挂吊钩时必须进行检查,在确认可靠后方可挂钩。

(十六)夜间检修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检修完毕要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事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七)新职工参加检修,必须在师傅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新职工的检修安全由所在班组的班组长负责。第十条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对于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是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坑、井、堆放物等)也应视为高处作业。

(四)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状况良好,方可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在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要设置盖板护栏等。

3.高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尽量避免平挂,严禁低挂高用),并穿戴好其它个体防护用品。

4.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竹排要牢固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

5.遇风力六级以上及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6.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要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一条 设备内作业

(一)设备内作业的含义:凡是进入设备(罐、塔、釜、槽车)以及地下贮池,炉膛等闭塞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设备内作业。

(二)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由各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公司安全处负责监督管理。

(三)设备内作业安全要点:

1.设备内作业必须申请办理设备内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隔绝,并清洗置换干净,保持良好的通风。

3.必须设专人监护并坚守岗位。

4.进入有毒、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时要配戴有效的专用防护用具。

5.设备内作业要有足够照明,照明灯具使用安全电压。6.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办理动火证。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

(一)吊装证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办理,办证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起重吊装人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一般情况下,吊装重物超过4吨时,应办理吊装证;吊装重物超过20吨时,要制定吊装方案。当吊装物形状复杂、精密贵重时,或施工条件复杂的吊装也应编制吊装方案。一般吊装必须有书面或口头的安全交底。

(四)起重吊装“十不吊”安全规定:

1.超负荷不吊。2.斜拉不吊。3.捆绑不牢、不稳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5.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6.吊物上站人不吊。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10.重物越过人头不吊。

(五)吊装作业有关注意事项:

1.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的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牢固可靠后方可挂接。

2.起重设备、机具、钢丝绳、吊钩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3.起重设备、工机具等应与电气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电压小于1千伏时,安全距离为1.5米,1-20千伏时为2米,35-110千伏时为4米,150千伏时为5米,220千伏时为6米。

4.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时应有足够照明。第十三条 用电安全

(一)安全用电“十不准”:

1.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2.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用具。3.不准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5.不准私用电热设备或灯泡取暖。6.不准擅自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7.保险丝熔断,不准调换容量不符的保险丝。8.不准擅自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9.不准检修使用中设备的电气设备。

10.不办手续,不准打桩、动土,以防损坏地下电缆。

(二)操作电气设备时,应集中思想,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事故。

(三)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热棒等加热设备,人员不能离开,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拔出插头。电灯、日光灯要与易燃物保持距离,不用时应关闭。

(四)发现破损的开关、灯头、插座应及时与电工联系调换,不准将电器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不准用金属件和湿手去扳开关。

(五)移动电器要装设漏电保安器,电气设备要有保护接地和接零。

(六)需要设临时用电装置,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装设,不能私自接装;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要指定电工装、拆、检查和管理。爆炸危险场所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装置。

(七)变配电室和车间配电室内严禁吸烟,不准堆放杂物,保持室内通道和室外道路的畅通。

(八)电气设备附近和配电箱内不能放置杂物。

(九)严禁在带电导线、带电设备及充油设备附近使用火炉或喷灯。暖气设备与蒸汽管等不要靠近电线。

(十)在带电设备周围不能使用钢卷尺、带金属丝的皮卷尺进行测量工作。在带电设备及户外线路附近搬动长管子、梯子等长物件时,注意同带电部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误碰而引起触电及二次事故。

(十一)发现高低压电线线头落在地上时,不能走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的地段(以防跨步电压触电),更不能用手去拿断线。应守护现场,以免旁人误入触电,并设法通知电工修理。

(十二)触电急救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地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必须就地、争分夺秒地进行现场抢救。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第十四条 防尘防毒管理

(一)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严格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以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防止造成污染事故。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应实行密闭操作和隔离操作,工作场所要加强通风,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四)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防护器材,作业人员应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以减少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五)按规定定期对劳动环境进行监测,发现不合格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安全处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七)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八)职工应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九)有毒有腐蚀物料的岗位,除配备适用的防护用具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禁令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4.在班前四小时及班中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平台脚手架不牢不准登高作业。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6.严格执行安全劳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

(二)公司安全检查可采用多种形式,如综合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等。

(三)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组织有安排,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四)集团公司级综合检查由安全处组织各单位安全员进行。

(五)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违纪现象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

第十七条 奖励规定

1.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加强安全精细化管理,使本班组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年终对该单位进行重点表彰。

2.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对安全精细化管理有明显改善的,按集团公司关于合理化建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十八条 处罚规定

为保证本制度的执行,凡是违反本规定条款的,根据违规行为和性质,对责任者处以30——10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赔偿全部事故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实施制度由检修车间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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