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讨会论文: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研究_舆论监督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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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的 价值认同和良性互动
【论文提要】“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作为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公开审判是落实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廉洁、确保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几轮司法改革中都列入重要的改革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就是一部日益向社会敞开司法大门、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活动、不断增强司法透明度的历史。
但近年来,司法审判工作却屡屡深陷网络舆论的漩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展示给外界的,更多的是对立与冲突,这既有网络舆论与审判工作的运行规律和评价标准截然不同的原因,也反映出公众对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但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笔者通过理性解读网络舆论对审判公开的正面影响与负面效应,找到二者共同的终极目标,并结合人民法院在审判公开中的举措,力求建立一种和谐共鸣的良性互动,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的影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77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由网民言论形成的网络舆论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不是死板一块,司法公正也不是单凭法院和法官就能实现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都会对司法产生影响,作为一种现实考量,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②
(一)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司法的动因 1.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参与
司法作为裁判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主题,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它原本就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司法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而这些利益关系和处理相关棘手问题,以期达到最后的正义。‚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不同的利益群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期待寄予司法 ①②
③ 《马克思恩科格选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91页。
叶蕾:《打开民意的天窗》,载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③ 卓泽渊:《论司法改革的整体性》,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35页。的活动过程。……这些不同的初始期待使人们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积极参与的热情……‛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化的加快,以及法文化的广泛传播,法理念的不断增强,普通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评判司法效果、影响司法过程的愿望和行为也日益凸显。
2.司法开放式的姿态
‚民意在中国自身是一种正当性资源,法官允许它招摇过市地进入司法过程。‛这一点与民众参与司法的热情遥相呼应,无疑为舆论影响司法提供了有利条件。近年来的一些改革配套措施为舆论关注司法提供了方便,具体表现在倡导以公开促公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通过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和新闻机构如实对案件进行报道等渠道为人们评说司法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法院决策最高层也多次表态欢迎群众监督审判,并开通民意沟通邮箱,这对舆论涉足司法问题是个鼓励。体现了当前主流观念中法官的司法活动应当贴近民众,司法对舆论展示了一种开放的胸怀。
3.网络舆论具有独特的作用力
首先,网络舆论是一般民众思想的结晶,在没有通过一种建制化的程序之前,它是不具备政治、法律效力的。但是,又不能因此说网络舆论是没有力量的,它有其独特的作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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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② 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其次,网络舆论是民众意志的集中、过滤和综合,它建立在公众集体同意的基础之上。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时候都不可小看,因为人人都有从众心理,心理学研究早就表明这种众数一致的环境有时对其他人的心理和行为有着难以抗拒的影响,网络舆论对司法最主要的影响就是使用这种精神力量。
最后,网络舆论除了可以直接通过自身的力量影响司法外,还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影响能制导法院的政党组织和机构,比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借助这类机构的制度化手段影响司法行为,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群众明明是对案子不服却纠合几十上百人到地方党委上访的现象。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的积极推动 1.网络舆论监督推动了公开审判的发展
因特网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为审判的公开化拓宽了渠道。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为审判的公开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启动上网工程对推进公开审判,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网络信息的集中性、可复制性、可传输性的便利功能充分发挥了法院的信息资源优势,扩大了审判信息的共享范围。其次,信息网络的跨时间、跨空间的特点,为广大群众参加诉讼以及了解审判信息节约了时间、经费、交通消耗等各方面的成本,即大量地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益。网络作为信息的最新载体,越来越被各级人民法院所采用,被广大群众所关注,从而对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①
网络舆论监督的使公开审判的内容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表达了社会公众对公开审判的某些要求,司法机关基于对传统司法模式的反思和对建立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司法体制的考虑,持续地对公开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回应时代的要求和缓释日益强烈的批评司法现状的社会情绪。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又作了大量的报道,使得司法改革的愿望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例如,云南省政府在躲猫猫案件发生后,吸取其中经验教训,迅速建立起‚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各法院将这一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全国大多数法院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2.网络舆论监督使公开审判具有实质意义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承认:‚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②网络舆论场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一切便捷的渠道与空间,同时,网民的‚自主议程设臵‛和‚把关人的弱化‛降低了信息发布的准入标准。借助网络舆论场,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时空的任一时段任一地点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就能立刻产生‚场‛力作用,迅速形成舆论。网络舆论时代,信息传播不仅打破了主流媒体对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而且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多样化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网民可以 ①② 崔英楠、刘风景:《公开审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徐迅:《司法报道在何处止步——英国媒介与〈藐视法庭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2日第3版。自主地披露一些社会丑陋现象或者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在网络舆论监督时代,政府在需要积极主动公布信息的同时,还要力求做到权力行使公开透明。只有在‚阳光执政的体制‛中,政府才能牢牢把握住舆论引导的主动权,防止流言与谣言对社会安定团结的破坏。①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的消极干扰
网络舆论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使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造成了消极的干扰。
1.媒体的不当干扰,使法官不愿公开
有学者这样调侃:‚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这里有唇枪舌战式的激烈交锋,有层层剥笋般的细密分析—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的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和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②对于现在普遍开展的庭审直播,许多法官都不愿参与,因为这意味着更多的庭前准备以满足庭审中的表演成分。
①② 参见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贺卫方:《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2.舆论的片面报道,使法官不敢公开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和相关规范对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限制,传媒自律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造成了传媒和舆论经常就未决案件发表不受约束、不负责任的评论,出现‚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现在传媒的公开报道存在一种把法院妖魔化的倾向,具体体现在过分渲染司法领城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把少数、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经过渲染演化扩大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腐败行为。甚至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法院和法官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一方面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和不信任,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和法官谈‚网‛色变,不仅不愿主动进行公开,甚至对正常应该公开审判的案件,也找出种种理由加以限制报道。例如郑州金水区王永珍离婚案、四川夹江打假案,经过新闻媒体的操作后,有很多法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视判决离婚、审理打假案件为‚雷区‛,舆论的影响之大也就可想而知。
3.媒体扭曲的报道,冲击着公开审判的正当性
网络舆论的大众监督权与司法裁判权毕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能,权能的运行模式大不相同。网络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诉讼程序那样的严格限制,是一个完全开放的过程,讲究时效性。形成网络舆论的案件信息可能很局部,也可能很全面。①
① 高树德:《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当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法院通过公开审判程序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的时候,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具有更大的实质上的公正性。不仅千方百计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常常充当‚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一味地为当事人鼓与呼,使法律的‚冷漠‛与网络媒体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从司法公正来看,法官首要的就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而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客观事实进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可见,网民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事实的客观真实,特别是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
近年来,从各地法院来看,除了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外,一些当事人动辄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站投诉和发贴反映不实案情,有的甚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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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参见徐国栋:《论我国民法典的认识基础》,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
参见刘春来、刘玉民:《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至为追求个人利益,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审判之实,在网络上用不实之词来大造网络舆论风暴,以此来引起公众的关注,让‚案件变成事件‛。而一些地方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了顾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主动出面干预,有的甚至对司法机关施压,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最终因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人民法院不得不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为代价作出妥协、让步,这样做虽然得到了当地领导和网络传媒的赞赏,殊不知,这种做法既降低了司法裁判稳定性,也对公开审判制度统一性造成了损害,更重要的是,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二、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价值分析
网络舆论对司法影响的是客观存在的,面对一个现实难题,逃避终不是办法,承认它、认识它,在可行的限度内找到应对之策,这才不失为理智。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 ①① 贝卡利亚著:《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密关系。公开审判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公开审判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一)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相互促进
司法与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传媒与法院之间在运行程序上具有极强的互动性,传媒与法院在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都有各自漫长的路要走,双方在各自发展壮大和成熟的进程中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和相互提挽之处很多。首先,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判决要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要扩大法制宣传的效果,离不开传媒公开报道和评论的帮助。法院判决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然要借助传媒的社会功能的发挥。而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功能非常重要,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信息传播,更离不开传媒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宣传。把法律规范变成公众的信念和普遍遵守的规则,需要传播媒介的宣传、引导和教化。
其次,法院审判工作是传媒新闻报道和评论的重要新闻线索和内容。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法院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法制类新闻是整个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何把法制类新闻报道好是传媒面临的重要课题。①
(二)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也有冲突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过,由于职业分工、性质和规范不同,新闻报道活动与司法审判活动还是多多少少会存在一定矛盾。
1.二者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
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的恒久冲突,舆论监督以道德习惯为基准来追求社会的基本公正;公开审判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基准进行司法裁判来追求社会的基本公正。同样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但各自的起点和基准不同,舆论监督追求的是普遍的社会正义,公开审判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义。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法律和和道德虽然都是在向一个方向努力,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途径,这种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
2.二者观念上存在差异
从客观上分析,舆论传媒和司法机关有许多观念上的差异,第一,两者所处立场和看待问题视角的差异。舆论往往是基于伦理道 ①②
② 杨保军、程虎:《新可媒体监督公开审判应注意的间题》,载《新闻与法》1999年第1期。
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德的立场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而法院则站在中立的角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道德思维和司法思维的差异。舆论监督更多的以情感道德思维来看待社会事件,而法院审判所遵循的是司法思维的规则和模式。第三,感性和理性的差异。司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克服情绪因素,坚持理性原则。舆论监督则更感性的用道德标准看待案件中的人和事。‚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
3.二者工作规范要求不同
第一,看待事实的准则不同。传媒以传播事实为目标,司法则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标。但是新闻界所谓的事实是记者亲历现场所见所闻的事情。司法界所言的事实却是法律规定的、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第二,对待时效性的态度不同。时间是新闻的生命,传媒要求自己的记者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完成稿件。而司法判决却不然,正确适用法律的判决可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可能成为判例,影响今后的司法活动。第三,对于语言的要求不同。传媒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在文章的立意、行文乃至标题的制作上,都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甚至喜欢哗众取宠,推波助澜。而司 ①
① 干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26期。法讲求统一,同样的案情、相似的情节在审判上甚至可以比照先前的判例。
虽然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但是笔者认为,只要本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二者关系。笔者相信,公共信息公开、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不可阻挡,通过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应该可以营造公正司法和公正报道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适应网络时代拓展公开审判的建设
‚公共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因此虽然‚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②在现代法治社会,网络舆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于法院来说,要全面落实好公开审判制度,并积极对网络舆论做出回应,掌握主动权,通过公开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双向沟通,达到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一)规范公开审判制度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加大力度完善公开审判和舆 ①②① 王好立、何海波摘编:《“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德]哈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4页。论监督工作,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
1.完善媒体旁听规则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媒体可以自由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因审判场所坐席不足,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有条件的法庭应设立媒体席,标注法庭纪律,规范记者的法庭采访活动。
2.扩大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让中国4.77亿网民都有机会接近法院,了解案件,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最好的手段之一。尽管文书上网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因噎废食,为一些必要的制度成本而忽视了制度的价值。如果我们在大力支持裁判文书上网时能够注意到应有的界限,那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福祉。例如在选择上网的法律文书时,应当以具有社会宣示性效果的、公众关心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的裁判文书为主;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在将裁判文书上网之时,应当考虑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隐去,当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同样也应当做相应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予上网,且理由合理而充分的,如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即使文书业已上网之后,如果当事人以合理理由要求撤下的话,那么也应当予以许可。
①① 吴园妹:《裁判文书上网的界限》,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3日第8版。3.规范庭审网络直播
庭审网络直播使社会公众轻点鼠标就可以体验旁听庭审,同步了解法庭审理的案件情况,弥补了受众从媒体上了解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庭审网络直播通过全面展示庭审过程及宣判情况、及时通过回复论坛跟帖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可以有效减少舆论对裁判结果的反对与质疑。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在理论界存在一些争议,但笔者认为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利大于弊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冷静地审视,不宜过于夸大庭审网络直播的作用,自上而下地‚一窝蜂‛效仿,从而将其推向另外一个极端。因此,在操作中庭审应允许有优选性的网络直播。一是直播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同时要兼顾案件的趣味性。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要均衡,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二是庭审网络直播的频率不易过高也不宜过低。频率过高,不可能实现,而且会影响到正常的审判秩序;频率过低,会使直播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庭审网络直播的程序。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同时,要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隐私权,对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当事人的隐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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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浩、王干:《关于庭审直播的若干思考》,载《焦作大学学报》2004年7月第3期。4.健全审判信息发布机制
尽管司法的特有性质不可能使司法事务百分百地向社会公开,但通常‚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司法信息的网上公开显然有利于公众通过媒体来监督司法以根除司法的‚暗箱操作‛,有利于防止司法的专横和腐败。从理论上讲,网络传媒的大容量和传播技术的开放性特点使任何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成为可能,从而出现了大量的信息垃圾,但网上信息的太多太滥,更唤起人们对高质量的可靠信息的需求、信任。因此,人们对专业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有了较多的信赖。各级人民法院除了可以自己建立网站推行公开审判外还可以与在网民中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的重点新闻网站合作,保证大量权威、可靠的信息在网上有效运行,拓展信息的辐射空间,从而形成良好的传播环境。
对于一些重要敏感尤其公共领域的司法案件,法院要及时通过网络发言人将审判工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抢占舆论的制高点和先机。例如邓玉娇案件,刚开始有关部门语焉不详,网上的各种舆论铺天盖地。后来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使民众很快了解了真相。最后案件顺利审判,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判决信服,有关部门的信息主动公开有相当作用。
(二)推动公开审判保障机制建设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与时具进,紧跟司法改革潮流,提升司法品质,追求能动司法的正确举措,因此建立公开审判的一系列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同时必须转变司法理念、树立诉讼权利观,建立系统的公开审判的监督保障机制和相应的投诉和处理机制,来推动公开审判的顺利发展。
第一,当事人的公开审判权被法庭侵害的,后果应由法庭承担。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应该无条件地发回重申;当事人提请再审的,案件应该无条件地启动再审。因此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法事人的权利造成侵害院和责任人承担。第二,社会公众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对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法庭有过错的,法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新闻记者违反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一旦干扰法庭公正审判,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少应当赋予民众和媒体抗辩法院不公开审理决定的程序权利。《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第11、12条规定:‚辩方和媒体有权利在最大程度上知悉进行限制的理由(如果必要,对此理由有保密的义务),并有权对这些限制提出抗辩。‛第8条规定:‚只要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限制,媒体就有权利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根据国际准则的要求,审理这一案件的法院没有对于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最终决定权(因为上诉权的存在)。在有些西方国家,法院不公开审理,媒体可以代表公众对法院提起诉讼,如1986年美国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
① 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公开制度施行情况的实证调查与思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
(三)推进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的良性互动
在依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从本质或是目的都是高度一致的,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如果双方均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有序地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提供司法救济和人文关怀,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利的保护。这样,既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对案件裁判过程的公开对更多的弱势群体进行法制教育,达到使公众和当事人增强自身法律素质,并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可以用公正来平衡二者的关系,实现有序的互动,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对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安全的最后堤坝,其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公正。法官之所以成为受尊重的人士,就是因为他们是法律的化身,公正的代表,是和平时期社会关系最终的调整者,而公正审判则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因此,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该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法官在坚持程序的公正与独立审判权的同时,引网络舆论监督入裁判过程,以达到使双方的争执通过程序的进行而降至最小。
对网络舆论来说。在对具体案件的报道与评论要全面客观,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材料都应如实报道,不能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断章取义,妄下结论。因为真实性是网络新闻的生命,客观性是监督的基础,公正性是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失去了客观性就失去了公正,所谓监督也就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从事网络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要学法懂法。因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能靠一些法律人喊喊口号就可以的,它需要全社会的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并体现在行动中去。网络媒体的工作人员,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在这一方面,需要比一般民众先普及法律教育,并依法从事网络新闻报道工作。有意识地树立法官独立处理案件的理念,而不会无意识地用他们的笔去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对双方来说,法院法官赖以生存与基本的信仰是法律,网络舆论信仰的却是人文关怀精神。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有序的互动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的司法个案上,法官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网络媒体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网络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避免出现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的局面。
总之,网络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双方均应在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活动和行使权利。在坚持以民为本与人文关怀的同时,通过构建网络主流舆论、营造和谐健康舆论环境与公开公正审判的有序互动,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和社会人文关怀,进而消除社会民众与网络媒体不必要的猜测而形成不良网络舆论,从而建立良好、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