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含城市地下水)办事指南_取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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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含城市地下水)办事指南

一、实施机关 市水务局

二、承办机构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凡属于以下取水情形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大连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1、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上取地表水或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2、跨区(市)县取水的;

3、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取水的;

4、市辖区域内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

5、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

6、在承担城市供水的水库内取水的。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取水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申报,并提供取水申请等材料。

2、受理:审批窗口对有关材料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如申请材料不全或内容有问题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全部需要补交的材料;如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60日内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告知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3、审查: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勘察(相对人应到现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相对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分管局长审批,批准后加盖行政审批公章。

如不予许可,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60日内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告知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5、办结: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经市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六、数量

我市实行用水总量限制,批准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全市用水总量。

七、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理取水许可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827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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