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失业保险业务流程_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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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一、参保登记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缩印件或者批准成立之文件;

2、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属合同制身份的,应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缩印件;

4、单位参保登记表;

5、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花名册。

二、增减变动

(一)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化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调令等。

(二)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化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人员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报告、死亡证明等。

三、失业登记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专管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参保人员档案等相关材料移交就业中心,移交档案前,需经负责参保登记人员核实是否参保、何时参保,并打印参保职工个人情况表。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甘肃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求职登记表;

4、一寸照片两张。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在职人员转移:在职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社保中心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职工转移: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社保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由劳动就业局开具的单据,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丧葬费及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凭以下材料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1、身份证;

2、失业证;

3、医院死亡证明;

4、殡仪馆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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