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和管理办法_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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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和管理办法

根据石大校发〔2013〕170号《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及管理细则(暂行)、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2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助学金的统筹

第一条 总体区分为奖学金、助学金两类。奖学金包含优秀奖学金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资助中一学年1000元以上的奖学金项目。助学金包含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中一学年1000元以上的助学金项目。

第二条 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范围

第一款 为便于统筹,要求各类奖助学金在9-10月期间同步评选。第二款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同时获评一项奖学金、一项助学金。第三款 校发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中的专业和专项奖学金两个项目暂不在统筹行列,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获得校发专项奖学金。

第四款 如遇特殊原因重复享受的,择最高金额奖学金或助学金发放,可获得多项荣誉。

第二章 优秀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享受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仅限于通过注册取得石河子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统招本科学生。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由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项构成。

第五条 优秀奖学金评选比例为15%。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评选依据,获评学生须满足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其额度为每月300元;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5%,其额度为每月200元;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7%,其额度为每月100元。

每七条 优秀奖学金评选的成绩要求,按计算综合测评时使用的考试科目计算,一等奖学金参评学生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不得低于

75分,三等奖学金不得低于70分。民考汉班、双语班等学业方面有特殊情况的班级,由学院审批后,可适当放宽平均成绩要求。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原则上采取同一专业学生统一排名评选。对于同一专业包含有不同招生方式(汉考汉、民考汉、双语)、不同课程安排和考试科目、不同综合测评评选尺度的专业,以建有班委的班级为单位排名评选。

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全年共10个月,毕业生的奖学金发至离校当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评选优秀奖学金,如已获评者应予以取消。

第一款 上学期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或考查课不及格者; 第二款 至评选之时一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第三款 缓考学生(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学生);

第四款 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义务劳动等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款 有夜不归宿、晚归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六款 所在宿舍卫生不合格的学生,按石河子大学团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一条 我院师范类学生可以参与评选。

第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额度为每月100元,获得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评专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专业奖学金以每年十个月计算,新生从取得学籍的当月开始,毕业生发至离校当月。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评选专业奖学金,如已获评者应予以取消。

1.上学期(每学期评选1次)或一年内(每年评选1次)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考试或考查课不及格者。

2.本学年受到通报或警告处分不满一年者。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由校级优秀学生奖、见义勇为奖、科研及科技发明奖、优秀运动员奖、英语四六级奖、数学竞赛奖、学习进步奖、专业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竞赛奖等学习、文体活动奖组成。

第十六条 上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以纳入综合测评范围的考试科目计算)较之前一个学期前进全班人数(以当前具有学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15%的学生,评为学习进步奖,奖励额度为100-300元。每学期由学院根据专项奖学金的资金总额和学习进步奖获奖学生人数确定每位获奖学生的具体奖励额度。评选和计算范围为设有班委的班级(大班),班级每年将学习成绩排名随综合测评结果一起公布。学习进步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审核上报,学院审批。学生本人逾期不申请者,不予补评。上学期班级课程少于5门的班级不设学习进步奖。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重点奖励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此奖由各学院每年按《石河子大学评优规定》评定。于当年10月底前报学工部审批,奖励额度为一次性发放100-200元。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奖旨在表彰那些在社会活动中勇敢、诚实、挺身而出抢险救人,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学生。其奖励额度为300-1000元。此奖由公安部门确认,各学院学办报学工部审定。

第十九条 毕业生自愿到边远地区农牧团场(国家指定的艰苦地区)工作的学校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学校当年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及科技发明奖、优秀运动员奖、英语四六级奖、数学竞赛奖、学习进步奖、专业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竞赛奖等按照当年下发的文件执行。

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单项奖学金等学院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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