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章程_校园足球联盟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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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章程(试行)

为规范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联盟的正式名称是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14】46号);《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教体艺函【2015】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和《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发办【2015】11号))精神制定。

第三条 性质

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是梅列区从事足球运动的各级学校自愿结盟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方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精神,落实青少年足球推进计划。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三)团结梅列区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热心足球事业的部门企业,广泛开展梅列区校园足球运动,大力发展梅列区青少年校园足球事业、积极繁荣梅列区校园足球文化,为增强青少年体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梅列区青少年足球运动水平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推动梅列区学校足球教学、科研、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对外交流等工作的发展,为增强学生体质和运动水平而努力。

(五)加强本联盟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本联盟校园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培训足球教师,组织联盟内的比赛。

第五条 任务

(一)根据《中国足球改革方案》和教育部及福建校园足球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管理和指导联盟内足球运动的发展。

(二)弘扬梅列区优秀体育传统,积极借鉴足球强国的先进理念,建设具有梅列特色的现代校园足球文化,创造和谐校园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三)推动梅列区校园足球运动的普及,将足球融入学生的生活,为学生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进而增加校园足球人口数量,为提高校园足球运动的竞技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四)制定科学、系统、适合各不同年龄阶段学生使用的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大纲和基本培训教材,规范梅列区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过程,建立健全校园足球科技攻关体制,为提高梅列区学校足球训练水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五)完善梅列校园足球联赛制度,即初中、小学校园足球联赛体系,健全各级联赛激励机制,为运动员升学、学校招生等政策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梅列区校园足球长期、稳定发展。?

(六)完善本联盟的各级校园足球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和培训制度,通过交流与考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讲座、定期培训与考核等,提升各级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各级裁判员的执法水平、提升足球运动员的体育素养。

第六条 住所

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三明八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业务范围

(一)中小学足球教学与培训;

(二)中小学足球竞赛;

(三)会员及协会人员的校园足球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第八条 主管单位

本联盟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列区教育局。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条 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联盟;

(三)具有开展校园足球运动的必要条件;

(四)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热爱足球运动;

(五)必须自觉履行协议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加入本联盟必须向本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并签署协议书。

(二)本联盟接到申请书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吸收其为正式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各类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联盟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联盟管理,接受联盟监督和考核;

(二)有义务维护联盟的权益、名誉和形象;

(三)认真完成联盟制定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竞赛和其他各项活动;

(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六)要完成一支校园足球研训队伍建设,一支校园足球队建立、至少安排一节足球课入体育活动课或拓展课、探究课;

(七)组织校园足球指导员(教练员)或专职人员参加培训;

(八)在校内有条件的开办校内足球联赛,可以以班级为单位,丰富校园足球文化建设;

(九)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单位要求退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联盟,并经过理事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退会一经批准,即失去在本联盟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一)会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联盟;

(二)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三)会员单位给本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退出联盟学校不再具有重新加入联盟的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决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联盟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联盟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联盟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和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内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部门资助;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随本联盟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3日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并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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