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瓶管理办法_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气瓶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炼 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工业气 瓶及所属部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等方 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工业气瓶管理的基本要求,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业气瓶管理工作,提高工 业气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地区公司管理职责 :

(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制定工业气瓶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并督促 执行。

(五)建立健全工业气瓶台账、档案资料。

(六)负责工业气瓶充装站充装资质取证、充装操作人员资质取证。

(七)负责工业气瓶供应商入网资质审查。

(八)负责工业气瓶的采购、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更新、报废处置工作。

(九)负责工业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及实施。

(十)负责工业气瓶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一)负责工业气瓶事故抢险、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工业气瓶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1第三章 执行标准

第六条 工业气瓶的管理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09 修订);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 号;

(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四)《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2009;

(五)《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

(七)《气瓶颜色标记》 GB7144-1999;

(八)《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1997;

(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1993);

(十)《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

(十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十二)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章 采购和使用

第七条 按计划进行采购和复验。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单位 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各类工业气瓶档案。气瓶档案至少 包括:气瓶台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复验报告、充装前气瓶 检验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气瓶领换记录、气瓶检验报告、气瓶判废通知 书等;气瓶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与管理,使用前应进行 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 库和使用。

第十二条 气瓶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2第五章 充装管理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 充装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充装工作。

第十四条 充装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 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安全操作规程、气瓶检查制度,充装 间应有注意事项或安全制度的醒目标识牌。

第十六条 充装站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 改装使用。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 瓶进行检查,严禁充装以下工业气瓶: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二)超过检验期未检验的;

(三)不满足充装要求的。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按《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警示标 签和充装标签。

第二十条 充装必须实行重量复验制,严禁充装过量,充装的称量衡 器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充装后逐瓶检查,如有泄漏或其它异常应按相应操作规 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铺设导电橡胶板,站内设备必须有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通风良好,并 安装可燃气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内不准存放充装后的气瓶和槽车。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汇编写检验、使用汇总材料。内容包 括:气瓶种类、数量、检验数量、检验结果(报废数量、合格数量)等。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气瓶的检验根据气瓶充装介质的不同,依据相关的法规 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气瓶一般每五年 检验一次。停用超过两年,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 件》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气瓶检验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充装单位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的检验周 期对气瓶送检。气瓶应逐只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在气瓶检验前,应对盛装不同介质 的气瓶制定安全、合理的处理措施,检验完毕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打 检验钢印,挂检验标牌,涂检验色标。并负责对损坏的附件进行更换,对 报废的气瓶进行破坏处理。

第七章 运输、装卸及储存管理

第三十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 卸及驾驶)、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 运输、装卸及储存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第八章 报废及处置

第三十二条 气瓶经检验,符合判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超过使用年 限的气瓶必须强制报废;对报废的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充装有毒、易燃等介质的气瓶报废,应进行妥善的安全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气瓶报废应按国家判废标准执行,报废气瓶由气瓶检验 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对报废气瓶应进行破坏性处理,同时气瓶表 面应涂敷明显标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本企 业工业气瓶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 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工业气瓶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气瓶 工业 工业气瓶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气瓶 工业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