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_网络反腐模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网络反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网络反腐模式”。

一是真假难辨。在网络反腐取得成效的同时,另一种现象却不得不引起重视。由于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个别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快速性、高效性、群众性等特点,把网络作为打击报复、官场内斗的工具,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人身攻击等等。

二是负面评论。大家在对网络反腐的成果拍手欢呼,津津乐道的同时,也在议论质疑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意志:为什么这些问题总是在网上引爆,才由纪检监察机关出面调查、证实、处理?随之而来的还有网民的过激言论和极端行为,如“无官不贪”的“有罪推定”。当查证辟谣时,相当一部分群众会认为这是“官官相护”的结果。

三是绑架民意。一旦有人在网上爆料,会立即引来无数网民的围观和微博的海量转发。由于没有分辨真伪的事实材料,只有人云亦云。此时的网络被告,根本没有“发声辩解”的机会,法律退后,民意审判,很容易造成误伤误判,也给办案的部门和人员带来压力。“药家鑫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当时该案代理人张显利用社会大众“仇富仇官心理”,发布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虚假信息,挑起网上一片“喊杀声”,人为制造了所谓的网络民意。

笔者发现,近年查办的腐败案件大多是群众通过网络举报,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而获得线索的。网络反腐成为网络时代反腐的新渠道,新力量,彰显了网络反腐的威力。不过,南京市纪委近日表示,“微博举报”过早曝光腐败,容易打草惊蛇,影响办案,必须以制度理性引导非理性的社会监督行为,深化制度反腐,从而引导网络反腐并将其纳入规范化、理性化的轨道。

因此,目前出现的网络举报、微博反腐只应是一种暂时现象,我们不能让网络一直充当反腐的急先锋,不能指望一直依靠网络举报获得反腐线索,不能把反腐的希望寄托在体制外的社会力量上。我们要坚持制度反腐、机构反腐、网络反腐的有机结合。制度反腐就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反腐败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反腐败的长效机制,把反腐败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机构反腐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干部作风纪律和廉洁自律教育,负责对腐败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负责对反腐败问题的理论研究。网络反腐就是要利用网络渠道发现反腐线索,查处腐败案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网络(如论坛、微博等)举报的人和事及时介入,及时调查,及时回应。制度反腐是刚性反腐,机构反腐是常态反腐,网络反腐是群众反腐。

总之,无论网络的力量有多大,它都不能取代制度反腐而成为反腐的主力军,它永远只能成为制度反腐的一种重要补充力量。因为,网络反腐对于举报者、报料者来说,或者基于对干部不满甚至仇恨的仇官心态,或者出于对自我的无奈保护。因为网上发微博、论坛发帖、一般不需要严格的实名验证,不会泄露身份、电话等信息。因此,网络举报也存在一些问题:举报内容真实性难辨,举报线索难以查找,举报人难以直接联系,举报容易打草惊蛇,导致证据销毁隐匿,影响案件办结效率。可见,网络反腐作为体制外的一种力量,作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重要渠道,尽管其作用确实不可低估,但我们仍不能把反腐败建立在对网络举报的过分依赖上。任何时候,反腐败的根本举措只能是刚性的制度建设,建立反腐的长效机制,用制度来约束人,预防腐败,惩治腐败。同时,辅之以长期不懈的反腐倡廉教育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切实为干部构筑一道远离腐败的“安全网”。

但微博反腐也存在一些重要缺陷:网民多采用“无官不贪”的“有罪推定”,微博成了虚拟空间的断头台,罗伯斯庇尔式的革命狂欢;民意审判,法律退后,以微博“大V”和媒体人为后援的爆料,被告在微博上无“还嘴”之力,权利救济缺乏;爆料者身份的模糊,还容易被官场恶斗所利用;像安徽庐江官员“艳照门”中的大尺度曝光,有损公序良俗;全民“扒粪”时代,伤害社会信任体系。

1.网络反腐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反腐惩治了问题官员,鼓舞了网民运用网络反腐的信心,但它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力,但是部分网民在揭露官员腐败行为时,如果证据不确凿,或语言带有攻击性,或对问题官员进行%人肉搜索&,这些行为都会侵犯官员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 2.网络反腐可能流于形式

网络本身不具有反腐的职能,而是需要官方权力主体的配合,因此这种网络曝光$相关部门介入的形式,从长远看可能导致反腐流于形式#大量的网络反腐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官方权力主体能迅速介入,是与民众的高度关注和媒体的跟踪报道分不开的#但是,由于权力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权力运作不透明,官方主体面对网络反腐事件时态度暧昧,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可能使网络处于权力主体的控制之下,所以真正的反腐并不能简单地建立在网络之上# 3.虚假反腐信息危害社会安全,损害政府形象不实的网络反腐信息可能成为心怀叵测的人用作打击报复的工具,进而危害社会安全#我国网民有 5.64亿,相当一部分网民的网络法制意识不强,加之管理部门不能实时对各种信息发布者予以有效监控,关于腐败方面的负面舆论一旦被煽动起来,这股力量不仅仅指向问题官员,对于政府和社会也是一种巨大的压力#另外,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无障碍性和信息共享性特点,虚假的网络反腐消息一旦发布,就会迅速传播$广泛散布,极易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与不信任#政府应该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网络反腐氛围,正确引导和利用网络反腐力量,对网民曝出的重大腐败案件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布,让广大网民看到网络反腐的效果,增强他们对网络反腐的信心和决心,也让官员从不敢贪$不能贪到不想贪#例如有的 网民在公共论坛中无意中曝光了他人隐私后无法及时屏蔽,有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权力过大难以监督,参与反腐的网民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等#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中央纪检监察部网站$地方纪检网站的开通以及中央反腐巡视小组的成立,并不是%面子工程&,而是体现了政府反腐的决心,民众要积极利用这些优势#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公众有序参与网络反腐倡廉的行为,鼓励群众参与的热情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网络的舆论监督$廉洁教育$腐败举报等功能,拓展民主参与渠道;另一方面,民众除了要利用好政府反腐平台外,还要充分利用 QQ$MSN$飞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媒介,发挥网络论坛$网络社区$微博$博客等络交流媒介的积极作用,形成形式多样$沟通及时$举报畅通的反腐倡廉渠道#只有在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 力下,网络反腐渠道才能被充分利用起来

总之,网络反腐是公众参与反腐的新渠道,是对传统反腐模式的补充#近年来,我国网络反腐事件的不断增多,相关问题官员的下台,表明网络反腐取得了巨大成效#网络反腐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但要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监督作用,还需要克服许多现实阻力和技术障碍#政府要不断加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建设,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引导网民反腐行为;网民也要规范自身网络反腐行为,做到依法文明反腐,从而在政府和网民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网络反腐的健康发展#,网络反腐以快速高效、公开透明以及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自身特殊威力将一些难以发现的官员腐败行为予以彻底曝光,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效弥补了传统反腐模式的缺位与不足。然而,网络反腐又是一把“双刃剑”,其自发、盲动、无序和侵权的弊端亦是显而易见的,若任其自由发展而不加以法律规制,则因其网络虚拟的特性,以至于成为不法分子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最终危及公民权利,冲击我国民主法治秩序。职是之故,科学理性地对待网络反腐,尤其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中,透视网络反腐的利弊得失,并将其规范化、法治化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不仅有益于网络反腐自身的科学发展,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生成。

(一)网络反腐缺乏监管,呈现出自发性、混乱无序化的弊端目前,网络反腐大多处于网民对官员腐败的义愤而自发进行,缺乏法律监管的网络反腐呈现出混乱无序化的弊端。这是因为网络信息容量巨大,随时处于变化之中。当新的热点事件出现时,民众的注意力又迅速转移到别处,原来的热点问题迅速“降温”。这种“一阵风”现象,造成了网络反 腐的混乱性。

[ 2 ]网络反腐主要是主体通过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将腐败分子公布于网络之上。在这里,就有许多问题会出现。文字、照片、视频是否会全部真实? 反腐主体是否有栽赃陷害之意? 这种行为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安宁与隐私权?另外,当今社会腐败现象之多已经激起了大众的愤慨,那么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一旦网络上出现了腐败分子,缺乏法律责任的民众就会基于愤青的心理群起而攻之,甚至对其进行“人肉搜索”,这样势必会造成网络反腐的混乱与无序。所以,目前自发的网络反腐本身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与监管,具有混乱无序化的弊端,这就需要公众在运用网络反腐这种模式的时候要冷静对待、理性思考。

(二)网络反腐可能侵犯官员的隐私权与名誉权,造成冲击法治秩序的弊端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可能淡化公民法律意识,伤及无辜官员,甚或阻滞法治进程。特别是“情绪化”的、“运动式”的网络人肉搜索团队的网络行为,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证据不确凿情况下就贸然对官员情况在网络上进行公布、披露、追踪报道,则极有可能侵犯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安宁以及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而那些不负责任、子虚乌有的网络信息,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网络反腐之名而恶意造谣、诽谤、诋毁官员的行为,则完全违背了网络反腐的初衷,严重地冲击了公职人员合法权利和法治秩序形成。譬如,被网络举报的广州城管系统干部李芸卿拥有房产24 套的“房婶”腐败案,经广州市纪 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查实,李芸卿并没有违法违纪的腐败问题,其所拥房产属合法致富。职是之故,必须对网络反腐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网络反腐能/不能成为一种趋势!

反方:网络反腐不能成为一种大趋势!一辩稿:

破题理论标准:反腐力度和强度更大,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点:

1、网络反腐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方辩友不要把手段等同于目的。或者说:网络反腐区别于反腐,一个是手段、一个是目的!

2、网络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不确定性、真假行、或是带有攻击性等等!

3、我们不能放弃中国的民主监督: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五个方面。而且最根本的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必须不动摇!

4、网络反腐作为反腐的补充而出现,它必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做出贡献!但是要说大趋势,只能说反腐工作的大趋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当家做主!这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感谢对方精彩的开篇立论,但是我方却不敢苟同对方辩友的观点; 1反方备用开头:当今时代,网络如水银泻地般浸入了人的工作和生活,并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面目和模式。网络的惊涛拍岸,也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网络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特性,成为反腐败的天然盟友。

然而,这样就能说网络反腐是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吗?网络执政可以代替人民代表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吗?其实,很简单:网络反腐会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地位吗?显然,我们都知道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2根据临场:对正方一辩稿进行发难!挑明矛盾!

所以,经过我方的深入探讨,我方认为:网络反腐不能成为大趋势!

首先,开宗明义: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反腐,顾名思义就是反对腐败;趋势,事物发展的动向。因而网络反腐不能成为大趋势即:网络反腐不能成为解决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主要矛盾而存在!我方破题理论标准是:反腐力度和强度更大,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一、网络反腐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方辩友不要把手段等同于目的。随着互联网深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社会信访制度暂时的不通畅、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网络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特性,而成为近年来反腐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网络反腐只是政府执政的一个参考渠道,而并不能导致最终反腐的重大效用,所以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执政能力的提升才是反腐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决定因素。即:反腐力度和强度更大,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网络反腐有其明显的局限性。调查显示我国仅有3亿网民,在13亿这样一个庞大的基数下,我们还能说网络反腐拥有普及性的优点吗?它的普及受到经济的制约以及其本身的自由性,民主性,匿名性等等这些我们无法控制的条件约束,就像网络舆论一样,网络反腐也只不过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不仅如此,网络的不确定性、真假性、或是带有攻击性等等问题也会成为反腐过程中的一个阻碍而存在!况且网络反腐,披露信息很多都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这些法律问题都会使得网络反腐只能作为反腐的一个重要渠道而存在。而不能成为大趋势!

三、我国是个民主的法制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网络反腐是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民主监督不仅包括群众监督;还包括党内监督、党外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必须不动摇!“国无法不立”正说明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强大效用!网络反腐作为反腐工作过程渠道的补充而出现,它必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做出贡献!但是要说大趋势,只能说反腐工作的大趋势是更加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这些论据面前,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反腐不能成为大趋势。如果对方辩友还有疑问,我的其他几位辩友将在辩论中为你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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