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_个人调解工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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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思考
长寿区司法局 李彬 2008年10月15日(点击:1262)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今后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基层稳定方面指明了方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改革发展的保障,那么,人民调解如何在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呢?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向社会各层面的广度和深度发展,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基本保证。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职业化、专业化是提高队伍基本素质的有效途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工作才能在社会化的发展进程中做实、做强,才能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夯实基础。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要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充实,紧密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这一实际,在村、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坚决消除人民调解组织的空白点。充分整合社会资源,采取选举与骋任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吸收村、居民区内一些品德高尚、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尤其注重动员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性强的离退休老领导、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调解工作,使调解人员的文化结构趋向合理,队伍素
质明显提高,同时,需要加大对已有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步骤地组织调解员深入学习《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全面巩固调解员的专业知识。积极主动地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采取专题培训、组织旁听案件、派员具体指导、安排庭前辅助性工作、担任培审员等方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较为系统地了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分工、调解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与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全面提高了调解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制度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没有组织,调解工作的开展就失去了保障;没有制度,调解工作就失去了激励。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组织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制度建设是组织建设的保证。任何社会的前进都是在健全的组织和完善的制度下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始终要将调委会组织建设放在首要地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狠抓调委会组织建设,在农村、街道、厂矿企业普遍建立三级调解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以及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中逐步建立自律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新路子。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
这里的管理不仅仅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更多的是加大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财政支持。两千年来,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式存在,服务是无偿的,没有官府的资金投入,他的发展有很大的随意性。那么,历史的今天,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关怀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新时期各种矛盾凸现的今天,在各种热点难点、涉法涉诉案件不断涌现的现实面前,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显现更多的是营养不良和力不从心。这种营养不良和力不从心除本身业务素质外,更多的是缺乏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投入。抓好、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形势下沿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方向发展,领导重视是前提、是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领导重视,并在领导行为上对工作的开展予以关注,工作开展所需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到位,涉及的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部门职责问题才能解决,锁定的工作也才能顺利进行。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基层基础环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社会的利益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及时、有效地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紧迫。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形势任务教育工作,是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都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形势任务教育不及时所致,良好的宣传教育工作可起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预防纠纷、疏导矛盾的作用,是配合调解工作本身减少、化解民间纠纷的必要补充。我市各区县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安排,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板报、挂图、宣传栏、口头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法、知法,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五、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必须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要把预防矛盾纠纷激化作为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的功能。在日常的排查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掌握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并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的矛盾纠纷转化为刑
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案件。在日常的矛盾纠纷排查中,及时将有关的纠纷信息、社情民意反馈给基层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贵州,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毋庸置疑,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但诉讼并非万能。这就需要对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人民调解进行大胆创新。
人民调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矛盾 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能和功能所在,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应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贵州的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做法和经验是,领导重视,做好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康,措施有力;掌握特点,科学预测。
创新人民调解,需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就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司法机关为主体,综治部门综合协调,信访部门、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为重点,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工作的联动调解机制,与信访部门协同配合,抓好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排查调处。尤其要探索企业调解、重点工程中引发纠纷调解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抑制和减少群体性上访方面发挥作用。针对基层涉法上访多、上访人员杂等问题,在省、地两级建立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把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上访苗头及时通报信访机关,预防上访问题的发生;对于信访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信访机关及时与人民调解组织沟通,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信访机关联合调解。
建立调处服务中心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社会联动,强化整体合力,规范大调解的运作程序,设立省、地两级专职调处服务中心机构,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制度。更加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专、兼职调解工作队伍,选聘在群众中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及职业化调解员制度,积极吸纳退休干部、律师、教师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城市社区建立集治保、调解、社区警务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警司联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工程、构建和谐贵州中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警务室联合建立警司联合调解模式,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和检调对接机制。在省、地、县三级成立由政法委、综治委牵头,人大、政府、法院、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设立调解衔接工作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在农村建立以法庭为主干,司法所、村(居)调解委员会配合的调解网络,聘请特邀调解员,专门接受法院委托办理的调解案件。法院可通过制定《委托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确认工作规定》、《委托收案工作制度》等,规范特邀调解员活动。检调对接机制是在检察机关起诉环节,将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不足以危害社会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委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的制度。但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交给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非监禁刑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案件交还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有关法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出现了大量新型纠纷,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根据需要,积极在各级妇联、消协、残联、集市贸易区、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地、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风景区、交警队、医院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区域性、行业性的矛盾纠纷,加大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