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行为研究_农民创业行为研究综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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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行为研究——苏北P村蔬菜产业协会调查

李义波朱考金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摘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维护我国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民的合作行为却体现出既具有合作倾向又是有限合作的矛盾的两面性,其原因可能与专业合作组织大多由地方政府推动、合作组织自身建设的不足、农村社区契约精神的缺位以及家族联系纽带对合作组织功能的替代等社区性因素相关联,而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其合作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农民合作行为的分析,应将其置于具体的独特的“农村社区”中,作为一种地域性的社区参与行动来进行考察。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行为;农村社区;农民

The study on peasantry cooperative behavior------a survey of vegetable industry aociation in a village in Jiangsu province

Abstract:speci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has great signification of maintenning the profits of peasantsin our country.But the peasantry cooperative behavior reflacts both the cooperative tendency and the conflict of the limited cooperation.The reason may be related to these community factors such as the fact that the speci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is mainly impuls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the shortages of the cooperation itself;the lact of contractual spirit in rural community;the substitute of the cooperative oganization’s function by the ligament of family contact,and so on..The peasant’s individual character has no prominent influence on his cooperative behavior.So we should analyse the cooperative behavior under the ground of the idiographic “rural community”,and take it as an regionally participant action.Key word:rural speci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cooperative behavior;rural community;peasant

农民合作组织在提高我国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近几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学术界也展开了一系列的探讨,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探讨或政策措施方面[1];虽然孙亚范[2]、石敏俊和金少胜[1]等一些学者就农民合作组织的意向以及哪些因素影响其合作意向问题做了一些有成效的分析,但总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仍显不够。本文拟通过一个农村社区内400户农户的调查资料,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农民的合作行为及影响其合作行为的因素进行探讨。

一、研究设计

1.调查地点社会经济概况

本文选取苏北淮安市X镇P村为调查地点。X镇是一个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乡镇,蔬菜、花卉和粮食是其三大支柱产业。截止2005年底,全镇人口31917人,耕地面积1976公顷,其中蔬菜种植面积达900 公顷;人均收入3911元。P村是X镇蔬菜种植最为集中的行政村,2005年P村2607亩耕地中,蔬菜种植面积占90%。

基金项目: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Y200641)

作者简介:李义波(1974—),男,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朱考金(1973—),女,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在职博士。

2.苏北X镇P村蔬菜产业协会发展概况

P村蔬菜产业协会全称“淮安市X镇P村蔬菜产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并于当年在民政部门注册。协会下辖种植、加工和销售三个分会,目前有会员475户;制定了协会章程、财务制度、活动制度及三年发展规划;在“组织”方面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在“机构”方面设有理事会、种植分会、营销分会、加工分会和协会党支部;办公地点设在P村村委会办公楼。2006年6月1日,协会在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淮安市P村蔬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蔬菜种植和销售。

P村蔬菜产业协会的成立缘于当地种植结构的改变。1988年前后,P村的一群年青人到上海务工,发现将蔬菜贩卖到上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于是开始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上海需要的蔬菜销往上海并获得了成功。之后,周围的农户也大多开始种植蔬菜,P村由此改变传统的种植结构,成为一个以蔬菜种植、加工和销售为主导产业的村落。为获得更高收益和应对市场压力,最先种植和销售蔬菜的这批农户于1995年7月成立了P村“盛源”、“宏达”和“桥头”3个蔬菜生产合作组织,主要从事引进和推广蔬菜良种、示范运用各种蔬菜增产技术和蔬菜销售工作。3个协会成立时会员人数42人,2002年达到300余人,2004年增到475户。为进一步扩大当地蔬菜生产规模,提升蔬菜产品品质和增强市场竞争力,2004年5月20日,在1995年成立的3个蔬菜生产合作组织的基础上,组建了“淮安市X镇P村蔬菜产业协会”。

3.研究方法和分析方法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和半结构式访谈法收集资料。通过随机抽样,对P村的400农户(一家只做一份问卷调查)做了问卷调查,回收396份,有效回收率为99.0%。访谈对象包括X镇主管农林水工作的镇政府负责人、蔬菜协会负责人(协会会长、秘书长、营销分会会长、加工分会会长)、协会种植大户、协会普通会员和非会员共47人。问卷调查主要收集农户合作行为现状方面的资料,访谈则关注农户合作行为的影响因素。

分析方法。采用SPSS11.5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4.样本特征

表1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变量样本数(N)百分比(%)

性别男26165.7

女13634.3

年龄30岁以下287.1

30-40岁9423.7

40-50岁10025.2

50-60岁11729.5

60岁以上5814.6

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或中技)

大专及以上

11011413933127.7 28.7 35.0 8.3 0.3

二、农民合作行为现状及成因分析

1.P村居民合作行为现状

(1)P村农民大多认可成立合作组织的必要性,但参与合作组织的人数比例偏低。对“成立协会是否必要”问题的数据分析表明,在396份有效问卷中,有比例为71.8%的人认为有必要,其中选择“非常必要”的为33.3%,选择“有一定必要性”的为35.9%;明确认为“没有必要的”为12.8%;选择“可有可无”的为15.4%。但另一方面,“是否参加了蔬菜协会”问题的数据分析

显示,所有有效问卷中,仅有39人参加了合作组织,比例为9.8%,其中包括“参加过但现在已经退出”的19人,比例为4.8%。由此可见,虽然P村大多数农民认为成立合作组织有其必要性,但实际参与的人数并不多,因此要将农户的合作意识转化为实际的合作行为,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2)P村农民参加合作组织的动机主要出于利益考虑,但主动了解合作组织的比例很低。对“加入协会的原因”问题的数据分析显示,在参加协会的农户中,有29人选择了“能够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比例为74.4%,选择“身边的人都加入了,自己也跟着加入”的有4人,比例为10.3%,选择“可以增加自己的社会名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入”和“其他”的分别为2人。可见,大多农户参加协会主要是为了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因此,似乎可以推论,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当地居民应该主动去了解合作组织并加入其中以通过合作来增加自己的经济效益,但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对“通过什么途径知道蔬菜协会的”问题的数据分析表明,在加入协会的农户中,通过“协会宣传”和“政府宣传”知道蔬菜协会的分别为13人(比例为33.%)和10人(比例为25.6%),两者相加比例为58.9%;而“自己主动询问了解”的仅有4人,比例为10.3%,这一比例虽与因为是协会的发起人而知道协会的人数(6人,比例为15.4%)相加达到了25.7%,但仍然偏低。

(3)P村农民对合作组织提供各类服务的需求不显著。下表2的数据显示,参加协会的39户农户大多并不希望协会提供表中所列各类服务;尤其在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方面,选择“否”的比例接近80.0%。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P村村民已经通过蔬菜种植的实践经验积累,大多能独立进行蔬菜种植活动了;二是仅仅就蔬菜种植而言,一般所需现金(主要是购买种子、化肥和农药的费用)并不多,而且P村虽然地处苏北,但整个社区的经济发展形势较好,大多农户并不为蔬菜种植过程中的资金短缺而为难;三是农户种植的蔬菜大多被当地的几家蔬菜加工厂收购,或是到就近的城镇零售,加上蔬菜品质好,因而并不愁销路,对市场信息的需求也不强烈;四是就提供生产资料服务而言,由于当地农户对合作组织及其负责人大多持负面评价,因而并不放心让协会提供服务,宁愿自己购买或托亲朋邻里购买;最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P村在主体上仍然是一个重视血缘和邻里朋友等熟人关系的传统社会,在涉及到技术、资金、产品销售、市场信息和生产资料供应等困难时,大多仍然在家族内和熟人间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当缺乏资金时会找谁帮忙”和“当不懂种植技术时会找谁帮忙”两个问题的数据分析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前一问题中,选择“已分家的兄弟姐妹和父母”、“娘家人”、“本家人”、“其他亲戚”的人数比例占有效样本数的47.7%,选择“邻居”和“朋友”的人数比例为22.7%,二者比例合计达到70.4%,而选择专业合作组织的仅仅3人,比例为0.8%。就后一问题而言,选择“已分家的兄弟姐妹和父母”、“娘家人”、“本家人”、“其他亲戚”的人数比例占有效样本数的28.5%,选择“邻居”和“朋友”的人数比例为36.9%,比例合计达到65.4%,而选择专业合作组织的仅仅2人,比例为0.5%。可见,蔬菜生产经营活动的低成本性和较低的技术门槛,以及农村熟人社会中各种非正式关系在农户蔬菜种植经营活动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降低了P村农民对合作组织的需求程度。

表2农民对协会提供各类服务的需求

是否缺省值

人数[N]比例(%)人数[N]比例(%)人数[N]比例(%)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技术指导1538.52256.425.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资金资助1025.62769.225.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1641.02359.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生产资料供应服务615.43179.525.1 是否希望协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1333.32564.112.6

(4)P村农民对建立合作组织的目的不明确,对合作组织的约束形式认同度不高。数据分析表明,在参加协会的农户中,有66.7%的人认为他们了解蔬菜协会创立的目的,但仍然有33.3%的人选择了“否”。对于协会对会员的约束形式,有15.4%的人认为要靠“会员自律”,48.7%的人认为“没有任何约束”,选择依靠“协会与会员签订的合同”和“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的比例之和仅为20.5%,原因就在于,相当部分被调查者(比例为33.3%)认为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在缴纳会费方面,“一直持续缴纳”的为30.8%,“以前没缴现在缴纳了”的为15.4%,二者之和为46.2%;另一方面,“以前缴纳过现在不缴纳了”的却占了53.8%,原因在于,相当部分被调查者认为 “不应该缴纳会费”(比例为33.3%)或“会费偏高”(比例为6.7%)。

上述分析结果显示了当前P村农民合作行为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具有合作的意愿。上文中有71.8%的人认为组建合作组织是有必要的就是一个证明。而且,访谈中也经常听到当地农户说“搞合作组织好啊”、“合作(组织)还是需要的”、“能参加(蔬菜协会)当然参加了”等等话语。另一方面,P村农民的合作行为又是有限的,他们对于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并不高,对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需求也不强烈,对合作组织及其领导者的评价也不高。那么,导致这一矛盾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或者换句话说,是哪些因素制约了农户的合作行为呢?

2.影响P村农民合作行为的因素

一般认为,当农民遇到生产、销售、经营上的困难(如信息、技术和资金障碍)而其其他社会关系网络又无法解决困难时,农民会有合作的需要。目前的一些研究表明,教育程度较高以及在商品性集约经营上进行较大特殊生产投资的农户是加入合作组织的先锋者;而兼业农户和离农户的增加,有生产经验的农户不愿与别人分享集约种植技术,当前农民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弱以及缺乏降低市场风险的可能性等几方面则是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形成的因素。[1]换句话说,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可以从农民的个体性特性(如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结构、生产投资方向)和合作组织发育状况及其在农民生产活动中的实际作用两方面来考察。对P村的调查则表明,影响当地农民合作行为的因素除了上述两方面外,还有其他因素。

(1)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合作行为的影响不显著。这些特征包括农民的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特征、生产中遇到的困难等方面。以“你认为成立协会是否有必要”和“你家是否参加了协会”两个问题为例,在控制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来源、家庭经营特征和生产困难四个变量后,就总体上而言,具有不同个体性特征的农民的合作行为意向都不明显。但在缺乏市场信息和缺乏技术时,农民的合作意向更为明显。卡方检验(双尾,5%的可信度)结果如下表3。

表3农民个体性特征对合作行为的影响

是否参加协会成立协会是否必要

受教育程度ⅹ2=8.939df=10 sig(2-sided)=0.538ⅹ2=19.609 df=10 sig(2-sided)=0.238 家庭收入来源ⅹ2=3.535df=10 sig(2-sided)=0.966ⅹ2=9.468df=10 sig(2-sided)=0.663 家庭经营特征

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ⅹ=3.893df=2sig(2-sided)=0.143ⅹ=1.583df=4sig(2-sided)=0.812 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ⅹ2=4.640df=2sig(2-sided)=0.098ⅹ2=5.457df=4sig(2-sided)=0.244 生产中的困难

缺乏劳动力ⅹ2=24.588 df=16 sig(2-sided)=0.077ⅹ2=25.077 df=16 sig(2-sided)=0.396 缺乏资金ⅹ2=13.249 df=16 sig(2-sided)=0.777ⅹ2=24.286 df=16 sig(2-sided)=0.618 缺乏市场信息ⅹ2=60.360 df=16 sig(2-sided)=0.000ⅹ2=16.170 df=16 sig(2-sided)=0.441 缺乏技术ⅹ2=30.598 df=16 sig(2-sided)=0.032ⅹ2=19.116 df=16 sig(2-sided)=0.328 注:“教育程度”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包括中专和中技)、大专及以上四个层次;“家庭收入来源”分为全部来自农业、农业经营收入为主、非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全部来自非农业、他人供养五个类别;由于P村以农业特别是蔬菜种植业为主,在此“家庭经营特征”分别考察种植蔬菜和种植传统农作物的农户的合作行为。22

(2)政府主导型的合作组织兴办方式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从调查来看,P村蔬菜产业协会的组建,是政府主导和农民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政府主导的体制内因素占主导地位。P村蔬菜产业协会是在1995年成立的3个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2004年由一群专业大户发起组建的。这些大户既有蔬菜种植大户,也有蔬菜销售能人,还有的经营着蔬菜冷冻、脱水、保鲜等加工厂,他们出于损失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首先有了组织起来的需求,并最终成立了根

植于相互利益联接之上的合作组织。但是,P村的合作组织没能够依此路径,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吸引、调动当地农民参与协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地政府在协会成立之初就开始涉入并实际上对协会起主导作用。在协会成立之前的2002年,地方政府就在运作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事宜(即“江苏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为获得世行的贷款,X镇确立了以“农民龙头合作经营试点”作为吸引贷款的政策,为此,需要有一个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运作贷款的载体,P村蔬菜产业协会理所当然的进入了政府的视野。正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加上体制内外需求的重合,2004年P村成立了蔬菜产业协会,X镇也相续成立了X镇蔬菜产业协会。此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运作,2006年成功地从世界银行获得了贷款。政府扮演的关键性角色,虽然使得协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一方面,合作组织的建立不等于农民合作行为的生成。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己经成为重要的推动力量,[3]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推动合作组织建设的同时能一同培育起农民的合作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微观层面上的个体的合作行为,其形成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如果农民认为合作不能给自己带来实际的效益,即便有政府的推动,农民仍然可以选择不参与。另一方面,在现行行政考核体制下,政府在推动合作组织建设时,往往将满足政府目标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农民的利益,这也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形成。

(3)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的缺陷不利于农民合作行为的形成。首先,P村蔬菜产业协会属于专业大户牵头的松散型合作组织,没有形成稳定而牢固的利益联接机制,[4]难以形成对普通蔬菜种植农户的吸引力。2004年6月18日P村蔬菜产业协会会员会议通过了《P村蔬菜产业协会股份合作章程》,其中对协会“会员”的入会条件做了规定,即入会者要同时满足“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提交申请书”等软性条件和“具有蔬菜种植、加工、销售一技之长”、交纳会费和认购一股身份股(100元一股)等硬性条件才能成为协会会员。但实际上,目前475个会员中,能满足入会硬性条件的大多是协会的核心会员。核心会员一般经济实力较强,是当地“有头面”的人,参加协会于他们而言,不仅是获取利益的需要,也是体现自身在当地影响力的需要,因而他们大多具有很强的合作意愿,也有事实上的合作行为。但是,就普通蔬菜种植农户而言,由于协会和会员之间在蔬菜种植、销售、加工等方面没有签订协议;协会较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由于没有经营收入,协会也还没有形成收益的二次分配,因而他们大都不愿交纳会费,也很少认购身份股,其合作行为也不强烈。其次,大户对协会的控制不利于合作行为的形成。所谓大户,在P村蔬菜产业协会中,主要指种植面积大,拥有加工工厂,或是具有较强销售能力的经济能人,也就是核心会员,其人数不足协会总人数的10%。大户对协会的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担任协会的主要领导,制定协会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并实际掌握着协会的运作;二是通过协会将本应属于协会的利益私人化,例如以协会的名义获得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团体的贷款并使用贷款建立由他们控股的工厂和企业,或是获得各种政治待遇;三是利用自己的官方身份进一步强化自己在协会中的利益。由于大户对协会的控制,协会内部成员间形成了两个分裂的具有不同利益述求的群体:大户表现出极强的合作需求,而普通联系会员与协会的关系则越来越疏远。事实上,人们对协会的诟病也正在于他们认为协会成了少数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而这一点,显然严重影响普通农户参与协会的积极性。

(4)社区契约精神缺位消解了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在P村得到认同并实际运行着,但市场经济内含的契约意识在P村仍然是一种促进发展的稀缺要素。一方面,就核心会员来说,他们实际控制着协会的运行并从中获利,但这种收益不是来自与联系会员和当地其他蔬菜种植户的协议交易,而是根据市场对蔬菜品种和数量的需求凭借其垄断优势获得的垄断收益。当市场价格高于当初口头商议的价格时,核心会员则以低于市场的商议价格收购农户的蔬菜;当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格时,核心会员则以低于协议价格的市场价格收购蔬菜。当初所承诺的协议价格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另一方面,普通会员也认为,当市场价格高于当初的协议价格,如果核心会员不能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他们不会把蔬菜出售给核心会员;而一旦市场价格低

于协议价格,他们则认为核心会员应该按照当初的协议价格来收购他们的蔬菜。总之,对于眼前短期利益的最大化是核心会员和联系会员的追求目标,所谓的契约精神,在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是如此的不堪一击。这种契约精神的缺位,既与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相背,又导致核心会员与联系会员之间的隔阂,消解了普通蔬菜种植农民参与协会的积极性。

(5)家族联系纽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合作组织的功能。对“在合作组织的领导中你希望有你的本家吗”问题的统计数据表明,选择“希望都是”的有27人,选择“至少有一个”的有105人,两者比例合计达34.2%;而选择“不希望有”的只有39人,比例为9.8%。进一步的调查发现,那些希望在协会中有自己本家的农民,一般都认为本家能帮助自己从协会中获益。通过与P村农民的交谈也发现,在蔬菜协会中存在着因某一人占据协会领导地位或从协会获得较好收益而带动其他亲属加入协会并获益的现象,而这些人往往是协会的拥护者,并在新优品种推广、种植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获取贷款、享受保护价收购蔬菜等方面具有优先权;相反,其他一些农民却远离协会,并基本上对协会抱有负面评价。

三、结论和思考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资料,考察了一个农村社区内农民合作行为的现状,分析了影响其合作行为的因素,结果表明:P村农民的合作行为具有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既体现出具有合作倾向的一面,但其合作又是有限的;影响其合作行为的因素,可能与合作组织主要由地方政府推动、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农村社区契约精神的缺位以及家族联系纽带对合作组织功能的替代几方面有关,而农民的个体性特征与合作行为的关系并不显著。

上述个案表明,在当前分析农民的合作行为,农民的个体性特征可以作为一个变量来进行考虑,但还应该结合具体农村社区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可以将农民的合作行为看作是一种社区参与行动,这种社区参与行动,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区性及社区内的某些因素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从P村蔬菜产业协会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虽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有着各种联系,但蔬菜生产者和其生产销售活动以及从事销售的人员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主要由P村村民参与并主要在P村社区内开展合作,因而它是一个具有地域性特征的社区合作组织。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在于,在P村社区内,这样的一个社区性组织,不可避免受到社区内诸多社区要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农民合作行为的形成。无论是合作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还是农民是否经由组建合作组织而产生并事实上形成真实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影响、利益联接机制的作用、合作组织中核心会员与联系会员的关系、社区契约精神的形成和传统的家族网络,无不在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农民的合作行为。这些要素,就是一个农村社区内规范和影响农民个体行为的主要的方面,因此,如果忽略了这些社区要素,笼统地把农民的合作行为放在一个抽象的宏观的“农村”中进行考察,恐怕难以真实地把握当前农民的合作行为,也难以因地制宜地制订出有针对性促进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事实上,目前诸多关于农村合作组织的研究所得出的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结论,也正揭示了在研究农民合作行为时将其放在具体的农村社区进行考察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石敏俊,金少胜.中国农民需要合作组织吗?——沿海地区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组织意向研究

[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2]孙亚范.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和启示——对江苏农户的实证调查与分

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3(1).[3]郭晓鸣,曾旭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与地方政府的角色[J].中国农村经济,2005(6).[4]姚兆余,应瑞瑶.江苏省苏北地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机制与发展对策[J].南京农业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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