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_劳动争议处理若干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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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
2009年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正、及时、稳妥为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与社会的稳定为目的,紧紧围绕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三方机制”,认真落实“双维护、两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着力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注重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为我市社会稳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一、2009年主要工作目标
1、高度重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全年结案率达95%以上。
2、贯彻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推进“三方驻会”制度建设,工会、经贸委等部门兼职仲裁员全年参与处理案件数占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由三方共同处理、会商;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机制。
3、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各市(县)、区在年内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完成劳动争议仲裁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编定相关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形成高效、有序的案件处理流程。适时修订和调整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权限,建立科学、规范、有序、便捷的仲裁管辖新机制。
4、坚持“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优势,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占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60%以上。抓好街道(镇)调解组织建设,年中进行考核;深入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全年组织调解员1-2次培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着力提高仲裁员的调解水平,确保调解和撤诉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5、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双维护、两服务”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仲裁建议书制度。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部门的协调与联动,形成“源头预防”的合力。
6、加强仲裁庭硬件建设,完善仲裁庭设施,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信息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
二、2009年主要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清当前工作的严峻形势,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资关系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资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冲击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有所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争议多发,劳资关系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工作人员少、工作基础薄弱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既是上级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管办分离”和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既是加强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的关键所在。目前,我省苏州等兄弟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已走在前面,我市必须加快推进。今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锡委发[2009]12号)已明确要求各市(县)、区在今年完成劳动争议仲裁院建设,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上半年,完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内设机构的设置,编定相关工作职责,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形成高效、有序的案件处理流程。
通过学习考察和深入基层调研,适时修订和调整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权限,建立科学、规范、有序、便捷的仲裁管辖新机制,提高我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效能。
(三)大力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立足基层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不仅是应对劳动争议持续大幅增长的重要措施和解决劳动争议多发的有效途径,更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向。一是整合基层调解力量,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切实抓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并会同各级工会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建设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在各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设立劳动纠纷调解窗口,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占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60%以上。二是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实现调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第24条关于“应当贯彻先行调解的原则,可以在仲裁前委托工会先行调解”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去调解,并帮助当事人落实有关调解组织。三是认真贯彻“调裁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将仲裁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全过程,加大立案前、开庭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的调解力度,确保调解和撤诉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安排一名专职仲裁员负责与各类调解组织的联系,履行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员职责,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各类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社会影响大、当事人矛盾较尖锐的争议,主动邀请相应的区域性调解组织一并参与调解,逐步形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各类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对接机制。四是提升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对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应调解组织和当事人的要求,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仲裁调解书的内容。
(四)不断创新案件处理机制,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在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唯有创新,才有突破,才会有出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是推进“三方驻会”制度,做实“三方”机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总工会和经贸委派员长期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或组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与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裁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裁量尺度,明晰执法口径,统一裁审标准,不断提高裁审公信度。三是强化法律服务工作。实行仲裁指导和风险告知制度,普遍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指南并公开仲裁程序,进一步增强仲裁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劳动仲裁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严禁“简单化”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完善落实案件质量管理和考核、岗位目标责任、错案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拟制发的裁决意见,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集体讨论研究。研究讨论的具体情况和研究意见应原始地形成材料,并归入案卷副卷。五是全力处理好集体争议。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审慎、稳妥地处理好集体争议,严防集体争议转变成群体性事件。六是认真做好裁前沟通协调工作。把认定的事实和拟裁决的意见与当事人沟通,切实把好质量关。
(五)切实抓好仲裁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仲裁员能力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是提升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重要环节。一是坚持条件选聘仲裁员。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把好仲裁员的准入关,加强兼职仲裁员聘任力度,建立健全仲裁员名册制度。二是认真抓好仲裁员继续教育和注册考核工作。年内组织仲裁员1-2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实行仲裁员年度注册,加强年度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资格注册、聘用和退出紧密结合起来。三是严格仲裁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按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和纪律规范约束仲裁员的言行,抓好内部监督;对外公布仲裁员的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加强外部监督。
(六)落实“双维护、两服务”要求,抓好争议预防工作
抓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是减少劳动争议的治本之策。筑牢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企业规范管理最为关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认真落实“双维护、两服务”的要求,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深入重点企业进行面对面地服务指导,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利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对用人单位作出提示,适时进行回访,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纠正问题,规范用工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