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_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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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天津制药工业公司和美国(地区)SK制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双方

第一条 合作双方:

甲方:中国天津制药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姓名陈超,职务执行董事,国籍中国

乙方:美国SK制药公司,(英文名称为: United States pharmaceutical SK Corporation)

法定代表:姓名焦占营,职务执行董事,国籍美国

第二条 合作公司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三章 合作经营目的第四条 合作双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100万元(折合1114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375万元,占注册资本75%;乙方出资19.6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5%。

第六条 合作双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

甲方:机械设备(台、套)折500万元;厂房(平方米)折750万元;土地使用权(平方米)折150万元

乙方:工业产权360万美元,设备200万美元

第五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七条 合作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

2、按第六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

3、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

4、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其他人员;

6、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7、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六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

2、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

4、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技术、设备、原材料

第八条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为乙方负责提供时,乙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

1、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且质量符合《ISO国际标准认证》;

2、保证培训一个月,技术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

3、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作公司所需设备等,由甲方向乙方购买,贸易术语为CFR,投保公司由甲方指定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第七章关于商标问题和外销比例

第十条国内销售使用乙方商标,国外使用甲方商标。

第十一条乙方外销比例占25%。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九章 合同的期限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期限为5年,从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作一方提议,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可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未如期履行或未如数提供合作条件而构成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每逾月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注册资本的100%违约金给守约方。逾期六个月仍未履行,除累计缴付注册资本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申报终止合作公司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调解无效,应提交斯德哥尔摩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2011年12月01日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天津签署,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201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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