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秸杆禁烧致农民朋友们一封信_致农民朋友们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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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秸杆禁烧致农民朋友们一封信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认真做好夏秋两季秸杆禁烧工作,保障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夏收、秋收期间的环境安全。根据省、市、县关于秸杆禁烧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全县秸杆禁烧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烧油菜、水稻及其他农作物秸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露天焚烧秸杆。秸杆禁烧的重点在县城周围5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的区域内,确保不发生焚烧秸杆现象。主要时段为两个阶段,每一阶段为午收阶段,时间是5月15日—6月20日;第二阶段为秋收阶段,时间为9月中旬。
二、全民动员,高度重视禁烧工作。秸秆是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转化利用,同时,秸秆焚烧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直接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生活。因此要充分认识秸秆全面禁烧和转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民耕作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出现了大面积秸秆焚烧现象,导致土壤有机质下降、土体结构变差、地力下降,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增产潜力降低,增加了农民种植成本,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县为农业大县同时又是国家级贫困县,禁止秸秆焚烧工作任务艰巨,对此,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焚烧秸秆问题的严重性,从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县直各有关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禁烧工作。县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已组成联合巡查组,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普及秸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有关禁烧工作的规定。
五、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杆行为。对不听劝阻、擅自露天焚烧秸杆的当事人,由县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每起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在全县开展秸杆禁烧工作,是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希望全县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攻坚克难,顾全大局,确保全县秸杆禁烧工作取得圆满效果。
无为县秸杆禁烧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