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_北京限价住房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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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 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3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顺义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制定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住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相关数据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区需求和资源状况,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进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区统一筹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20 个工作日内,到区住保办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

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 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 居室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2 居室控制在75 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依据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价格为准。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员范围: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 2.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农民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等相关数据和标准,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另有文件规定允许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其他家庭,申请条件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区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 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 号)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年满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应当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证件,包括《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证明书》、《病故军人家属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北京市定期抚恤证》、《北京市定期补助证》、《退伍军人证书》、《复员军人证书》以及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或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2 处或2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2.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房; 3.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4.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照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 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 套限价商品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对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核

定表》由区住保办按统一格式印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镇(街)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申请,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 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 号)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需留存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签字。

第二十四条 镇、街住保办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向申请人出具

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请后,由镇、街住保办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镇、街住保办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镇、街住保办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镇、街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镇、街住保办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住保办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 日。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住保办在《核定表》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管理系统,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住保办。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 日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保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 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 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住保办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区住保办上报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

由镇、街住保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报材料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住保办统一组织摇号配售。程序如下:

(一)由区住保办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二)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住保办提出购房的意向并登记,登记情况由区住保办汇总后在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三)区住保办将登记家庭按照优先供应条件和困难程度排序,优先家庭在前、一般家庭在后,并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未入围的家庭等下批摇号时,汇同新的符合条件家庭重新排序;

(四)区住保办确定入围家庭名单后,将本区登记家庭的入围情况、摇号时间、地点通过区住保办窗口、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期限为5 个工作日。并向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发放《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

(五)收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入围摇号通知》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通知回执交回,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六)区住保办组织公开摇号,摇出的号码为选房顺序号。未被摇中号码的入围家庭可以直接参加下轮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摇中放弃的家庭,可参加下轮摇号。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到镇、街住保办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

第三十条 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中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须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限价商品住房选房排序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选房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区住保办组织,选好具体的房屋后,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和交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住保办可为其直接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10 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协调领导小组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原则上腾退家庭应与区住保办签订腾退协议后,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实施腾退(拆除)原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已按《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1 号)及《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1 号)公布的标准,通过本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由申请人向区住保办提交书面申请,由区住保办将申请家庭情况在区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15 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保办会同镇、街住保办及相关部门在10 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区住保办应在2 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交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区住保办也可以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三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 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区住保办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

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 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缴纳比例。

第三十九条 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处于轮候期的申请家庭每年应按期向镇、街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镇(街)住保办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保办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资产连续12 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准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区住保办做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住保办取消其申请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住保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住保办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住保办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住保办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房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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