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企业税务内训方案_建筑企业内训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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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建筑企业最新税收政策实务操作培训方案

【培训对象】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办税人员 【培训时间】2-3天,根据受训单位实际情况。

【培训特色】

1、结合企业确定学习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准备培训讲义,以案例分析为主,不机械重复税法条文,而是结合新税法的主要变化与建筑施工、房地产等具体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具体案例的讲解和分析;

2、安排一定时间进行互动交流和问题解答。

【培训内容】

模块一:企业重组及资本运作政策解读与纳税筹划 主讲专家:

郭垂平 财政部税政司处长,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09]60号文等的主要制定人。培训重点:

1、企业内外部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并购等资本运作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等方面的税收筹划。相关政策: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企业税收管理指引》

2、集团大型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要点,应主要从哪些方面重点考虑?集团企业内部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如何考虑税务筹划的问题。新税法如何认定免税重组和应税重组(现金交易、股权置换)?在组织架构、企业重组等方面如何做?

模块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析与纳税筹划 主讲专家:

刘宝柱: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处处长,国税函[2010]156号文,国税函〔2010〕39号文,国税函[2009]221号文,国税发〔2008〕28号文等的主要制定人。

培训重点:

(一)重要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指导大型集团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缴纳。

国税函[2010]156号文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并在第五条提出“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对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带来巨大的难度。具体表现在:(1)对于部分微利和亏损项目如果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分、预缴所得税,将造成这些项目实质性多缴所得税事项的发生。(2)按照办法规定的“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这会造成总机构不但不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还需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3)税率过高,企业负担加重。以下属某企业为例,其2009年母公司实现收入214亿元,其中直属项目实现收入共计161亿元,按照0.2%的税率计算外出经营项目需预缴企业所得税3220万元,比2009年年终实际汇算清缴高出800多万元。以另一企业为例,其工程任务基本上是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下属工程项目基本上在异地,项目名称贯集团公司名义,其2010年预计完成营业收入380亿元,若按营业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则预计要向各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80×95%×0.2%=7220万元。而其母公司由于还存在大量的管理费用2010年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在3000万元以内,年终汇算清缴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4000多万元或留抵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但预缴税款在全国各地缴纳,增加的是各地的财政收入,在机构所在地未缴纳税款却从所在地办理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另外,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由地税管辖,而集团公司所得税在国税管辖,抵扣税款也可能存在障碍。(4)实行项目所在地预分、预缴所得税后,各“总机构”、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税源将大幅减少,甚至无税可缴。上述企业其分支机构2009年实现收入53亿元,但是却无税可缴,不但在纳税上有失公平,也会给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造成疑问。(5)集团型建筑施工企业其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均为独立法人,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资质等原因,内部总分包(或业主指定分包)的情况较多,且层层全额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若按156号文执行,则会存在非常严重的重复缴税情况,且会给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带来巨大难度。存在内部挂靠或资质互用的情况同样处理十分困难,因名称不符,预缴所得税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可能能以抵扣。建议:仍然按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结合建筑施工、房地产等具体行业)

重点关注在现有多法人级次组织架构体系下(受建筑市场资质管理和招投标影响,这种体系较难改变),如何合理处理内部工程分包、内部资金调剂、物资集中采购、科技开发费、安全生产费、跨法人内部奖罚等事项的相关税务事宜。关注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预计负债、质保金折现等会计核算与税务的差异,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历年跟调)。具体包括:

1、精算费用税前扣除。相关会计政策:财企[2009]117号-《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外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从净资产中预提,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目前没有明确的税前扣除政策,企业理解在每年支付时应予扣除,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理解不一,希望税总能够提供明确的允许扣除的文件。

2、大型集团企业分支机构众多,如总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或高新技术企业15%)与分公司(25%)的税率不一致,分公司预缴了一般很难退回,如何筹划利用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机构设置,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3、建筑施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案例和经验介绍。相关政策: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4、扣除项目的筹划管理

资产损失扣除。关注当年财务报表进了损益而未及时履行报损手续的事项。当年财务报表上的投资损失、坏账损失是否必须在当年履行报损程序才能扣除?如果错过了当年报损,以后年度可否补报和扣除。相关政策: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科技开发费用。施工企业的研发费用和施工成本很难划清界限,通常研究开发费均在工程成本中进行归集核算,而实务中一些税务部门对于未进入“管理费用”科目归集核算的研究开发费不予加计扣除。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试制新产品,试制成功后将产品转入库存商品、将成本转入生产成本后,还能不能将这部分费用当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办法提出专账管理,专账管理应如何理解,台账管理算不算专账管理?技术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管理办法中,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是否要同时满足两个领域还是满足一个即可?相关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扣除及附加费扣除,关注目前国企仍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工资总额审批的规定。相关政策: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业务招待费。关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业务招待费”的核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安全生产费。关注计提而未使用部分。

企业支付学校、培训中心、医院经费补贴,或对外移交时支付的补贴,支付下属单位破产期间人员费用,政府部门指令性的赞助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5、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租金如何处理?

模块三:营业税及其他税种最新政策变化及部分争议问题分析 主讲专家:

王骏: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首席税务专家,中国转让定价联盟总联络人,实战税务专家。培训内容:

1、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大部分省市已经逐步实行分包抵税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甲方代扣代缴如何抵税,异地发票能否抵税及抵税的法律依据,抵税需要哪些资料或手续;资金付款及时但分包结算较晚的项目存在分包抵税、退税难情况;分包抵税后如何披露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金,如果按实际上缴数披露,相关税费与营业收入不匹配,如果按全额反映,需要取得哪些资料来证明分包税金包已交纳等;如何操作多层抵税(我方为分包方,如何用我方的分包发票抵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号令),其第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比如,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有关规定设备不计提税金,原来按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设备款也不计入计税营业额。某建筑企业铁路工程项目合同中设备价值约占合同额的30%左右,如果不能免税,预计每年将多支付税款1亿元以上。如何进行处理?

3、建筑施工企业、工业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工程项目其混凝土搅拌、桥梁制作应采取现场加工、现场核算方式。

4、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或企业内部银行资金借贷利息(统一向银行借款再统一以相同利率向子企业贷款,)如何规避营业税问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应如何处理?不同法人(非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借贷或资金罚息,在与银行利率相同或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等情况下,如何处理营业税、所得税问题?委托贷款是否需要缴税?根据所得税法四十六条,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只有在一定的贷资比内才能扣除。按照财税函[2008]121号文,我国现行的贷资比(非金融企业间)为2:1。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5、集团企业内部列传的费用(如内部调剂款利息、担保费用、安质奖罚、科技费用)是否均必须开具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建筑企业BOT、BT项目税收筹划

7、建筑企业存在劳务分包时,可否只以验工计价单为列账依据而不开具发票?业主甲供料、内部调拨材料往往也无发票,可否以内部通知书或发票复印件列账?

8、以境内机构名义签订的境外实施劳务(含境外承包工程)合同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等?

9、代缴营业税、所得税,应纳税义务人是否必须取得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代扣代缴人)缴税的发票凭证?若在相关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是税后收入或利润分成或投资收益,是否就可以免除应税义务?

10、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要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关注土地评估增值作价入股时的企业所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何税收筹划?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均为同一集团内部单位的衔接处理问题。相关政策: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11、印花税。(1)建筑企业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税法规定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是合同的签订地,但是实际上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双方的所在地以及合同的劳务发生地点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由此会产生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争夺印花税税源的情况。建筑企业在地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缴纳合同印花税,否则不予办理《外管证》。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在施工地已由业主代扣代缴了印花税,或者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项目部将印花税在当地缴纳,否则就不予开具发票。建议:税法能就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的缴纳地点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避免因各方争夺印花税税源而使企业重复纳税。(2)大型建筑企业存在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将工程任务划分给子公司的情况,是否需缴纳印花税?(3)设计总承包合同(EPC),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三方面的工作,应按印花税哪一个税目确定分类?

12、国际承包工程有固定的工期,且无法保证后续项目的持续经营,因此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与国内的标准存在很大的分歧,按照国内会计政策分摊年限,将会大幅增加应纳所得税额。

13、企业境外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按照“分国不分项”办法计征,取消了“定率抵扣”计征办法。但对于在境外以承包工程建设和劳务为主业的外经企业,由于其项目所在国80%以上为不发达国家,其市场条件和税收征管能力与发达国家差异很大,如果企业境外所得仅按“分国不分项”一种办法计征境外所得税,不仅存在许多实际困难,还将加重企业的税赋。主要问题如下:(1)难以取得境外纳税凭证;(2)会计期间不同,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难与国内纳税期相匹配;为确定实际计税基础带来了难度;(3)有些费用无法抵扣:企业为取得境外中标工程或顺利实施中标项目,不得不按照当地国情支付攻关费用,无法纳税扣除。(4)持续经营无法保障: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业务竞争激烈,企业很难做到在同一国家连续拿到后续项目。按照“分国不分项”计税办法,将会对企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境外不少国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定税基,而国内则按照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税基,造成缴税的时间差异,形成企业前期在 国内缴税,后期在国外缴税,在项目最终盈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后续项目,后期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将无法在国内抵扣;二是如果项目最终亏损,前期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因无后续项目也无法抵扣。(5)手续繁琐增加难度:一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非英文书写,而是沿用本国文字。企业即便能在一些国家取得纳税凭证,向国内税务机关提交前,需经过翻译和公证等程序,过程复杂,耗时较长,成本较高。(6)垫资缴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基本以美元或其他外币计价。企业在境外项目中标后,常会在国内使用人民币贷款购买施工机械设备等用于境外施工;或因项目所在国外汇管制,外汇汇出审批时间过长等原因,为避免在国内纳税滞期不得不用人民币贷款垫付税款,届时偿还人民币贷款时,又将侵蚀企业一部分利润。建议: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7]116号文)的精神,对企业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时,采用“分国不分项”和“定率抵扣”两种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两者中只能任选其一。选择定率抵扣办法的企业可以不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税所得额12.5%的比率抵扣。

14、集团企业内部物资集中采购不同管理和核算方式下的涉税问题。

15、BOT、BT项目涉税处理。BOT公司母公司盈利,子公司大额亏损如何处理(子公司变分公司)?BOT摊销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如何避免前期大额亏损不能弥补的问题(特点:前5年大额亏损,然后逐步盈利,后期盈利大)?高速公路BOT项目服务区、管理所的房屋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中国财税管理咨询网

中税环球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内训咨询电话: 联系人:王 禹

电话:010-63385580、*** 传真:010-6338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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