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调委调解首宗医疗纠纷案件并获司法确认_医疗纠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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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矛盾起纷争中立调解化干戈
市医调委成功调处首例医疗纠纷案件并获司法确认
2011年10月21日上午,在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市医调委)调解室里,禅城区人民法院欧阳法官当场确认了经市医调委主持调解的患者黎女士与佛山市某医院医患纠纷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历时已一年多的医患纠纷,终于在市医调委工作人员倾力调解和禅城区法院法官的司法确认下划上了圆满句号。
2010年10月,黎女士因“下腹痛伴不规则阴道出血”两次到佛山市某医院妇科门诊就诊,被医院诊断为“盆腔炎”,经过中西药治疗后效果不明显。11月,黎女士又两次来到佛山市某医院处就诊,医生给予抗炎止血治疗。当月24日下午,黎女士腹痛症状却加重了,紧急情况下入住了另一家医院,被诊断为“输卵管妊娠”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此后,黎女士认为佛山某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该院赔偿其损失,但与医院多次协商赔偿一事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黎女士遂到佛山市卫生局投诉。佛山市卫生局经调查后于今年5月以复函的形式确认佛山市某医院存在漏诊情形,建议黎女士与佛山市某医院协商解决。后黎女士与医院始终无法就赔偿问 1
题达成共识,也曾考虑过走法律途径,但担心诉讼耗时长以及诉讼成本等问题一直未到法院起诉。
9月2日,黎女士的丈夫从网上得知市医调委于8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于是致电市医调委了解如何办理申请调解、受理范围等事宜,并于9月7日正式向市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希望市医调委为其主持公道。
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市医调委在征得佛山市某医院同意后决定受理此案,并马上指派调解员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多次到医院调查了解情况,并详细询问当事人。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充分掌握案情后,市调委会先采取“背靠背”进行调解,分别对医患双方在分清责任、摆事实、讲道理的前提下进行说服、引导,耐心细致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情理并用、释法说理,再组织医患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医患双方消除了隔阂。9月19日,医患双方终于心平气和地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佛山市某医院给予黎女士一次性补偿,并于 10月11日签订调解协议。10月20日,医患双方在市医调委协助下就调解协议共同向禅城区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禅城区法院迅速启动诉调衔接机制,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于次日作出了司法确认决定书,确认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事后,黎女士为答谢市医调委解决其一年多的困扰,特向市医调委送上锦旗以表谢意。
(市局基层司法人民调解科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附: 2009年以来,佛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2010年7月,市司法局与市卫生局联合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组建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示》。同年11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组建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为顺利推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建设工作,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成立了筹建工作组,制定了具体的筹建工作方案。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经过严格考核筛选,聘请了4名熟悉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调解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并且吸纳了一批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成立了由135名法学、医学、药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法律和医学专家库,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智囊团”,对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把脉问诊”,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8月30日,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举行了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揭牌仪式。2011年1月1日实行的《人民调解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