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gai_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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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司法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各镇(街道)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综委„2011‟1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78号),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意见》(温委办发„201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 1

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集

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增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力量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大量劳动争议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处

置与化解。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调处,必将严重影响我市企业

正常生产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经济社会稳

定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对新形势下推进人民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和责任意识,发扬主动性、自觉性,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落实

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劳动争议工作顺利推进。

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机构建设

1.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市本级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设立劳

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派驻式劳动争议人民

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与乡镇(街道)

人民调解组织合署办公。设在市本级仲裁委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

委员会,名称为“乐清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乡镇(街

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统一为“乐清市劳动争议人

民调解委员会驻××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室”,使用乐清市劳

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1)(2)(3)……等公章。各镇(街道)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各镇(街道)司法所、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所(分局)共同设立。

3.各镇(街道)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机关、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并设立相关协调机构,人员

由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办公场地;乡镇(街道)司法

所负责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所需的办公场地。各镇(街道)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85)司发计字第384号、财行[2007]179号文件规定予以解决。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司法局案件调解奖励的规定纳入市专职人

民调解员计件奖励经费。

4.市本级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人

民调解工作室配备2-3名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劳动争议人民

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

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

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5.专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后执证上岗。补贴参照已

经开展的相关行业性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标准执行。乡镇(街道)

专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司法所负责,专职调解员的业

务指导、培训、表彰和年终考核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

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报酬、福利、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衔接

1.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

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

解的,不得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受理后,案件当事人愿

意接受人民调解的,仲裁委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或收到当事人调解

申请,以及仲裁委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审查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申请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范围的,应当于同日受理,并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

调解劳动争议,应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3.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调

解,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以及地点,调解过

程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间为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

组织应当终止调解。

4.经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

应当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

调解员签章并加盖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自送达之日起

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

调解协议内容的履行进行监督。

5.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

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

仲裁、诉讼的权利。由仲裁委委托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

日内将调解结果报送仲裁委;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人

民调解组织应当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仲裁委。

6.劳动争议案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

同向仲裁委申请确认,经仲裁委审查确认后,可置换仲裁调解书。

7.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

请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

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收费。

四、明确职责,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

势,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新格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会同司法

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司法行

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工会

要通过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引导双方通过协商

解决争议,维护职工利益,提高用人单位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

力。

2.加强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多渠道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员队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培训、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和管理,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纠纷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联动办案,共同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定期交流,全面做好预防工作。特别是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严格质量考评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调解的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促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

乐 清 市 司 法 局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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