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口腔医学会章程_广州市医学会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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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亳州市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ozhou Stomatological Aociation,缩写为BZSA。

第二条 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范围内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我市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市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市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市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卫计委、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亳州市人民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市级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

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同市外口腔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学术交流。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或口腔医疗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士。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等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医疗相关专业机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

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的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计委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计委同意,报民政局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亳州市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并报卫计委和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经民主协商、推荐,并选举出由全体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资助;

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卫计委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卫计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卫计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计委和民政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市的口腔医学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6年 月 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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