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_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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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央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的总体要求以及省、市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在市督查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济宁市委托考核的干部,镇、街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教育、卫生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全面做好年度工作总结,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在民主测评前印发与会人员进行评议。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4、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5、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报主管部门核准。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8、考核结果备案和存档。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重点围绕落实“2711”工程建设、“大项目突破年”、招商引资、马上就办、创卫工作、第一书记、信访局第一局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镇街主体功能区十大工程建设、书记信箱、网络问政、打造最安全地区、“四零”工程等工作,对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特别是在创卫一线和招商一线、项目一线、农村一线的表现情况,要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内容的重点。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等次及确定办法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及确定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采用百分制记分,每个等次赋予的分值相应为100、75、50、0分,计算公式为[“优秀”票数×100+“称职(合格)”票数×75+“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票数×50+“不称职(不合格)”票数×0]÷有效票数,测评得分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综合得分一般应为90分(含)以上;拟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综合得分一般应为70分(含)以上;综合得分60分至69分的,一般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综合得分不满60分、经考核确属不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三)对部门(单位)考核及拟定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重大安全事故(含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和招商引资等一票否决。
(四)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在下达的优秀指标内,按照考核标准与程序,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凡在年度考核中突破优秀等次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核备案。
(五)按照中共曲阜市委组织部、曲阜市督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阜市平时考核试点工作意见》(曲人社〔2013〕15号)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0%,原则上不得开展或参与评先树优活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考核材料的,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人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奖励。
四、考核相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截止2013年12月,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按原职级考核;兼职的干部,在其为主工作的单位考核。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转任的,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2013年因年龄原因从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离岗)的干部,可不进行民主测评,根据综合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三)2013年任职的军转干部,可不进行民主测评,根据转业时的鉴定与转业后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四)2013年度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考核等次”栏填“2013年xx月退休”。
(五)组织派出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六)组织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综合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以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为依据。
(七)涉创卫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在征求市创卫指挥部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八)各指挥部除县级以外的项目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履职情况由督考办进行考评界定。
(九)专职招商人员的考核由市督考办和市招商办组织实施。
(十)行政村(居)特派员,按照《曲阜市行政村(居)特派员考核办法》(曲考字〔2005〕1号)进行考核。
(十一)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按照《曲阜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考核办法》(曲组发〔2009〕5号),由镇、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十二)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进行考核。
(十三)2013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十四)事业单位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十五)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十六)受处分或涉嫌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考核工作安排
(一)2013年度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的综合督查考核工作定于2013年12月开始,2014年2月结束。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2013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时间配档表》及有关要求,连同电子版报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办公地点:市人社局四楼,联系电话:4498405)。各类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表十一至表十四),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
有关表格请于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下载使用。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考核的组织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并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党政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