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共账号作品侵权问题(推荐)_委托作品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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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人们用来传播和交流信息的媒介呈现多样化,为了适应人们的需求,微信公众账号平台应运而生。利用公众账号,人们可以方便、快速地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并且可以自由地交流,无需担心高额的费用支出。可以说在这里人们可以以最低的成本获得自己需要的资源,同时人们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和大家分享收获。在微信公众账号刚刚出现时,它可能仅仅被人们当做一个社交的软件,但是随着软件不断地被开发,功能不断地壮大,它的作用已不再局限于社交,加入了更多的商业化色彩,被用作宣传和服务的媒介,许多企业,媒体以及个人纷纷转战公众账号这个领域,在这个平台上为大家提供信息和资源,接受大家的咨询和意见,为人们提供更为省时省力省钱的服务。同时因为微信公众账号这个媒介操作简单,很快它就被大家所接受。发展至今,微信公众账号已经和人们的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时时刻刻都在受着它的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侵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有些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其作品,并且用非法的手段为自己谋利,或者虽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随意修改、篡改、改编著作权人作品的,诸如此类的侵权现象还有很多,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扰乱信息网络传播的秩序,长此以往,不利于公众账号作品的传播,不利于公共平台的发展。所以,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区分公众账号作品的侵权表现形式,为制止公众账号作品侵权现象,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助于重整信息网络秩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实现科技发展与法律保护相协调。
浅析公共账号作品侵权问题公共账号作品概述
1.1 公共账号作品的定义
微信公众账号作为一种新兴传播媒介,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了解的。近年来,虽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人们对它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但是人们对它功能的适用大多局限在社交,对于微信公众账号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却知之甚少,然而,公众账号作品侵权现象越来越突出,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关注。对于公众账号作品的定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还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公众账号属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一种,公众账号作品同样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所以在这里借鉴网络作品的含义,对公众账号作品做出定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公众账号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微信公共平台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1.2公众账号作品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律体系总体上受到三次技术革命的影响。首先,是现代版权制度建立初期,此时传播媒介依靠的主要技术手段还是印刷术;其次,是进入电子时代之后,在这次技术革命中,基本保持了印刷术时期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但是人们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该格局仍然存在争议;最后,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代表的第三次技术革命,这次技术革命对著作权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的特征主要可以归纳为五项,他们将直接威胁到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一:互联网上的作品传播简单、快速、范围广;第二: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作品;第三:通过网络复制的作品和原作品相差无几;第四:网上发行作品的成本低;第五:利用者可以轻易、廉价地从互联网上获取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公众账号作品是在微信这个公共平台上进行传播的,因为与传统的纸质传播媒体不同,所以公共账号作品除了具有一般作品的的特征以外,还有自身独特的特点。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首先,微信作为人们的日常社交软件,主要的特点就是获取信息资源快速、方便而且免费。人们选择在公众账号上发布作品或者浏览作品同样也是这个原因。例如一些草根作家在公众账号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而且可以被人们及时、快速的浏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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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宣传成本,而且可以迅速的提高作家们的知名度,正好达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而对于读者来说,也可以免费享受到大量新鲜的阅读资源,从而达到满足自身文化需求的目的。这样的结果,对大家来说都是好的。
其次,任何人都可以在公众账号里发表自己的作品,与一般作品的发表不同,传统的纸质作品如果想要公开发表,需要向报刊、杂志社、出版社投稿,并且要通过对方的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发表在期刊杂志上或者进行出版。但是现实中可能往往没这么简单,想要刊登发表作家们还需要拥有一定的名气,如果毫无名气,那么这些作家的作品可能就会石沉大海。所以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草根作家选择在公众账号中发表自己的作品,希望通过这个公共的平台来获得大家的认可和肯定。可以说,微信公众账号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最后,通过微信大家可以随时随地浏览公众账号的作品,没有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也不用受到纸质图书和作品不易携带、获得的束缚。人们在空闲时可以随手打开软件,随意浏览自己喜欢的公众账号作品,如果是传统的纸质图书和作品,人们需要到指定地点借阅或者购买,而且图书携带也不方便,这样就会既费时又费力。而且印刷纸质图书也不环保,人们如果能够减少购买纸质图书,多多阅读电子图书,也可以为保护环境,减少植被砍伐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1.3公众账号作品的现状分析
1.3.1 公众账号作品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像微信这样的公众社交软件逐渐兴起并且备受人们的青睐。人们利用微信进行聊天、资源共享甚至企业宣传,这其中也包括在公众账号中发表作品,公众账号作品通过微信这个平台免费提供给大家阅读,大家也可以在自己申请的公众账号中发表作品,供他人阅读,这个过程的成本几乎为零。因为公众账号作品资源丰富,更新及时,阅读方便免费,而深受大家的喜爱。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公众账号作品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由于微信公共平台的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资源共享,有些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作品为自己谋取利益,还有些人虽然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转载作品,但是却将转载后的作品擅自进行修改、篡改和改编,之后重新进行发表,让别人误以为是他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公共平台的秩序,甚至威胁到著作权的相关法律体系。
浅析公共账号作品侵权问题
1.3.2 公众账号作品的研究现状
因为微信这类的社交软件是近些年来刚刚兴起的,所以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公众账号作品的研究还不太深入,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概述,所以,本文对于公众账号作品的理论研究会参照网络作品来进行相应的阐述。公众账号作品和网络作品从本质上讲都来源于网络,两者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和共同性,网络作品对于研究公众账号作品拥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国内还没有对于公众账号作品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是对于作品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作品是各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它一般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劳动成果。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它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公众账号作品种类繁多,上述的作品形式大多数都可以通过微信公共平台来传播和共享,所以公众账号作品应该符合上述定义的作品含义。它也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从理论层面上来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莉认为,作品在微信传播中,不是首次发布,而是有一个复制的过程,不论内容来自纸质作品,还是电脑网络终端,对于公众来说,都是进入了另一个传播渠道,是另外一种接收信息的方式,“这个复制过程,增加了作品的传播渠道,扩散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如果未经许可,是比较清晰的侵权。”
即使这些公众账号的运营者打着学习或欣赏的旗号,也不能掩盖其行为存在侵权的嫌疑。“对于权利人作品,《著作权法》是有合理使用的制度,那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当然,个人的范围可以稍微扩大,但也就是三五个人。”罗莉认为,微信平台或者朋友圈的受众面已经很大,公众账号运营者因此不能以是否盈利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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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传播形式上的另外,一些微信公众账号还会在其页面贴出免责声明,声称如果作者对版权存异议,可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作品。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仅仅这个免责声明,并不能成为其适用避风港原则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其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侵权内容由服务提供者自行上传,此时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认为微信也是一种基于网络的传播方式,应纳入“网络”范畴,同其他非法网络转载的行为一样,目前微信公众账号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属于网络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为分水岭,对于转载行为,中国之前采用法定许可制,而之后采用权利人明示许可制。“这是导致当前网站非法转载猖獗的重要原因,法律变换的时间差使得自由转载他人作品成为了门户网站的生存习惯,也让中国网站错过了最佳的法律规训期。
浅析公共账号作品侵权问题对公众账号作品侵权的界定
2.1公众账号作品是否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公众账号作品因为其传播载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种类的多样性和广泛性,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公众账号中文字作品的侵权问题,虽然这里的文字作品是通过微信公共平台进行传播的,但是它也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传播方式上的差异并不会影响事物的本质属性,所以公众账号作品也属于作品,那么它所包含的文字作品也应落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的范围之中。
2.2 公众账号作品侵权的表现形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微信这类社交软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这其中就出现了利用公众账号发布文字作品的使用者,他们借助微信公共平台以最低的成本宣传自己的作品,同时人们可以免费获取大量的文化资源,可谓是一举两得,也有一些人是采编他人的作品来进行传播,目的是让人们获得更多的文化享受。时间一长问题就出现了,因为微信公共平台是对任何人开放的,这种开放性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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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这些人会趁机利用公众账号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具体的侵权表现形式从以下两方面来阐述:
(一)从著作权人角度出发
第一种情况是转载人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转发作品,在转发之后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作品进行改编、篡改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著作权人允许他人转载自己的作品,所以时常发生作品被侵权的现象,而大多数侵权人无非是换汤不换药,作品个别情节稍加改动,把人名稍作变换,然后重新包装把原作者名删掉,署上自己的名字;有些人转载作品后,对作品擅自进行改编,然后把原作者名删掉也不署上自己的名字,让人误以为这是自己的作品;还有些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转载之后,并不对作品进行修改也不删除原作者姓名,完全照搬照抄,目的是想利用作者的声誉和名望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转载人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转载作品的,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一般会在文章结尾处表明“禁止转载”字样,如果转载人擅自转载该作品就构成了侵权。
以上这两种情形下,著作权人往往不能够及时的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或者是现象太频繁没办法逐一地追究,以至于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了极大地侵害。
(二)从网络运营商角度看
如果有人发现他人转载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可以在微信公共平台上进行举报或者可以向微信开发团队进行投诉,微信运营商应该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作品立即进行处理,如果微信运营商没有妥善地将问题处理好,甚至不理睬群众的举报和投诉,那么由于他们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害,微信运营商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浅析公共账号作品侵权问题公众账号作品保护面临的困境
之前我们对公众账号作品的侵权形式进行了初步探究,种种侵权现象说明我们对于公众账号作品的保护还不够重视,在保护措施上面临诸多困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3.1法律规定不完善,执行不彻底
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都有对信息网络传播的规定,公众账号作品虽然是手机社交软件的产物,但它也要依靠网络传播,所以应该受到以上法律的约束。这里所列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公众账号作品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具体分为以下两点: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如果要想侵权人受到相应的处罚,不仅需要有侵权行为而且要求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后者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达到的,公众账号作品侵权仅限于在微信公共平台中的社交范围,不管侵权人的社交圈有多宽泛,对于社会公众这个概念还是相差甚远,所以侵权人的损害行为很难构成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这两个条件在不能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法律内容形同虚设;
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八条规定:“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需要搜集五项内容,其中“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这一项,如果在著作权人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侵权人将该涉嫌侵权内容移除,那么该项证据就难以获得,再有“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这一项,对于相关证据的规定不明确,令著作权人很难把握,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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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运营商服务缺陷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制约,但是《保护办法》中的规定过于宽泛,这里的公众账号作品针对的是微信运营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传统的纸质作品在发表之前需要通过出版社、杂志社以及报刊的审核,但是由于公众账号作品传播形式载体的特殊性,缺少了这一环节,又因为微信运营商没有制定相应的审核机制,所以在作品发表在公众账号之前缺少相应的监督,造成了大量侵犯著作权的现象。
3.3对公众账号使用者缺乏制约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主要强调了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制约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忽视了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管束,并且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六、三十七条中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受到行政处罚。在上文中已经对难以构成对社会公众的损害进行了阐述,所以,对公众账号作品的侵权人既没有相应的法律制约,又难以受到行政制裁,这样就对公众账号使用者缺乏了管束,使得侵权现象越演愈烈。
3.4著作权人维权体系不健全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进而要进行维权,其实在维权的道路上也可谓是困难重重。主要会面临以下三个问题:
一、诉讼周期长,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进行判决前,侵权行为可能依然持续着,著作权人的权益继续受到损害;
二、管理机关不明确,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大多会遇到自己的案件不知受谁管理的问题,以致著作权人无处伸冤,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惩罚力度不够,因为公众账号作品传播范围有限,所以著作权人受到的损害程度相对较轻,并且也没有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考虑减轻侵权人的惩罚力度,因为危害较小,惩罚力度不够,所以不能保证侵权人不会再次做出违法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浅析公共账号作品侵权问题
4对公众账号保护的建议
4.1事前防护措施
4.1.1明确相关权利
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首先要明确著作权人具有哪些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五)复制权;
(七)出租权;
(八)展览权;
(九)表演权;
(十)放映权;
(十一)广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三)摄制权;
(十四)改编权;
(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要从以上这些方面着手,并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加强公众账号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审核监督;在立法和相关程序上加强对公众账号使用者的制约;做好事前防范,以尽量减少公众账号作品侵权现象的出现,达到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目的。
4.1.2完善技术措施
微信运营商应该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完善技术措施,积极学习先进的、符合时代潮流的相关技术,例如一些网站,在著作权人表明禁止转载的作品上设置了权限,有些作品只有会员可以转载,有些作品则任何人都不允许转载,无法进行复制,这种技术措施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避免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4.2 事后救济措施
对于著作权人的事后救济,我们主要应该健全相关的维权体系,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简化审判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减轻著作权人的损害;上级机关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毕业论文
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机关的任务,让著作权人在维权时有处伸冤;应该根据著作权人损害程度的不同,来对侵权人进行处罚,如果著作权人受到损害较严重,那么就应该对侵权人加重处罚力度,使其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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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众账号作品是随着微信这款社交软件不断发展起来的,人们对它的认知和保护还不太成熟和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它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个别法条之间存在矛盾冲突,行政法规规定不全面,主体单一。虽然公众账号作品是新兴事物,但是近几年影响越来越广泛,随着不断的发展,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对此,必须积极探究更为有效的法律规范去适应现实状况的发展,只有这样,公众账号作品才会在网络时代焕发出新的活力,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又能够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与文化资源的共享,推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社会一直在向前发展,各种数字技术也在更新换代中,对公众账号作品的保护需要更加的全面,著作权的保护体系也会趋于完善,笔者在本文中结合着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简单的评析并提出了几点拙见,希望我们在吸收和借鉴法律对其他形式作品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我国公众账号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为大众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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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此篇论文完成之际,笔者向所有帮助过自己,陪伴着自己的老师和朋友们致以诚挚的感谢。
此际最为感激的是我的导师张老师,不论在学术上还是在为人方面,他都是我一生的榜样。本文从思路的产生到材料的收集,再到修改,都离不开张老师的指导与帮助。学生心怀感激与感恩,张老师谢谢您,您辛苦了!我还要感谢寝室里的每一个姐妹,我不光从你们身上学到了可贵的品质,更感受到了如家人一般的温暖与幸福。我将永远珍惜这美好纯洁的友谊。聚是一团火,散做满天星,让我们怀抱最初的梦想,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走得更高、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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