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_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发布日期】2013-10-15 【生效日期】2013-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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