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_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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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发布日期】2013-10-15 【生效日期】2013-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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