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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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淮房金〔2008〕76号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凡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合同制
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上述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本通知要求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08年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各为8%、最高各为12%。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四、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于2009年1月15日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从淮安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单位经办
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职工缴存数据信息。
(二)各单位计算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者持U盘提交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