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须知_社会保险单位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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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单位办理社会保险须知
(2004年4月-----2005年3月)
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企业性质单位的工伤保险,必须同时办理。
二、办理开户时所须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其B5纸复印件各三份。
2、集体委托存档人事代理协议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4、与银行签订的托收授权书B5纸复印件三份。(参统单位按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开户名称先到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授权书。)
5、上年度职工工资台帐、劳动统计年报表(104表)各二份。
6、职工18位号码的身份证(或18位号码的户口本)、存档卡原件及其B5纸复印件二份。近期免冠同底一寸彩照2张。
7、职工在原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保险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及《医疗保险手册》。单位原办理过工伤保险的提供单位工伤保险转移单。
8、属外埠城镇职工的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原籍社保机构开具的缴纳各项保险的证明。属外埠农民工的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属本市农民工的需提供身份证、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三、签订协议书,填写相应的表格(如:登记表、基数表、月报表、人员名册等),均加盖公章。
四、交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参保人员无法确定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元)作为缴费基数;
(3)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11元);
(4)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202元)。
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当年4月1日---次年3月31日)。当年度内已经缴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仍需按原缴费基数计算缴纳。
用来确定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报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缴费办法
1、社会保险保险费每月由单位负责全额上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2、各项保险费均采用委托银行托收方式缴纳.经批准不采用委托银行托收方式缴纳的参保单位可持支票或现金前来社保部办理缴费手续。(每一险种需单独使用一张支票)
3、办理养老、工伤保险时如需办理补缴的请携带支票或现金缴纳补缴款。
4、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的需办理补缴。从2004年1月补起,2004年1月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月补起。
5、再次缴费的单位如无人员变化可不必前来(不报送人员变更月报表的即默认为无变化,将比照上月保险费从银行划款)。如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请按时报送人员变更月报表,凡增加人员的需参照第二条内容提供新增人员的个人相关材料。
请按规定时间缴费,节假日不顺延。
逾期未缴费的,根据规定按日加收欠缴金额 2‰的滞纳金。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欠缴费的单位,不予办理职工保险的转出手续。
医疗保险欠缴费的单位,此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职工将不予报销。
附:现将参保单位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签定银行托收授权书时,所需我单位社会保障部的相关信息提供如下:
社会保险收款人全称: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