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优秀)_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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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理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调往外省市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调入单位名称、调入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名称、调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交换号、银行帐号。2.缴费(支付)截止日期填写社会保险实际缴到(支付到)月份。3.缴费人员减少或支付人员减少分别填报。4.缴费人员减少报送日期为每月25日以前。5.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6.转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社保机构名称三项可不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填报说明

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和享受支付待遇人员减少时分别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此表办理缴费、支付人员减少。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字,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

一、停止缴费(支付)原因:

1.转往他区11.参军

2.转往本区12.出国

3.转往外省市13.转外国籍

4.失业转街道14.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原因中断支付15.办理退休

6.工伤终止支付16.非带薪上学

7.判刑劳教17.死亡

8.转统筹外18.其他中断缴费

9.工伤(1-4级)减少(指养老、工伤继续缴费,失业停缴的参保人员)19.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10.工伤(5-10级)减少

二、清算:发生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或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需清算个人账户时在清算栏划“”,社保经(代)办机构据此打印清算单。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当参保人员停止某些险种的缴费时,在需停止缴费险种栏划“”。

四、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指发生工伤1至4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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