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调解类型_调解案例10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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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调解类型:联合调解

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

横江镇和平村新坪组33户农户购买农药

使用纠纷案

一、示范要点

该案属一群体性纠纷事件,因买卖农药使用出现损失,发生范围广、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农户利益损失大。此案的调解成功,对于稳定当地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使更多的老百姓懂得了学法、用法,加强了对国家方针政策的了解,学会了用法律和政策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给全镇农资经营户上了一堂生动现实的教育课,让他们更加明白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正确宣传产品,不得虚假宣传,更不能制假售假,要以维护老百姓利益为重。

二、基本案情

横江镇和平村新坪组蔬菜基地有33户农户在横江镇国土所楼下罗小勇经营的农资店里分别购买了乙胺除草剂用于个人种植的海椒、茄子苗床杂草除杀,使得海椒、茄子等苗子受到损害。农户反映是除草剂有问题,而且经销商罗小勇在宣传除草剂功能上也存在过错,故集体上访,要求罗小勇给予经济损失补偿。

三、调解过程及处理结果

2009年11月9日,横江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接到 1

农药经销商罗小勇报告称和平村新坪组有33户农户在其店里购买乙胺除草剂用于海椒、茄子等苗床锄草发生大面积死苗现象,现33户集体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罗小勇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要求政府给予调解。随即农技中心于2009年11月17日对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发现是由于商品使用出现问题,故引导33户农户和罗小勇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2009年11月20日,由横江工商所主持进行了“12315”申诉调解,调解过程中,罗小勇同意按每瓶50元补偿农户,而农户代表要求按每瓶500元补偿,双方差距过大,调解失败,建议农户按正确合理的方法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工商部门调解无果后,新坪组农户不愿向法院起诉,而是多次到镇政府要求协调解决,镇农技中心反复向当事人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009年11月24日,镇农技中心会同县农业局植保站、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座谈;2009年11月24日,由分管领导召集镇农技中心人员、村常干、罗小勇进行了座谈;2009年12月6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人民调解告知书和调解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12月7日,当事人罗小勇提出请求镇政府调解此案的书面申请,33户受损农户也推出五名代表全权处理此案;于是镇农技中心会同镇司法所、镇群工办、和平村两委召集当事人双方代表于2009年12月7日再次召开了调解座谈会,根据前期调查材料和双方意愿,经劝解,我们一直坚持要当

事人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相谦让,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罗小勇按每亩1500元补偿给农户;

二、2009年12月8日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核实后由罗小勇补偿给受损农户;

三、本协议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找对方索要相关费用。2009年12月8日,由镇农技中心牵头,在当事人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全部33户农户受损土地进行了实地丈量。2009年12月9日,经过丈量后核算,最后应由罗小勇按每亩1500元补偿农户总计13929.6元补偿给农户,于是在镇农技中心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表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是由镇农技中心根据丈量结果分户造册发放。2010年1月5日,镇农技中心对该案进行了回访,回访中调查了解,全部受损农户自得道补偿款后,思想情绪稳定,只有一户未签字是因为其领了补偿款都还差罗小勇200多元。至此,该案圆满结束。

四、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工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最终调解达成由销售农药方罗小勇补偿33户受损农户每亩1500元的一致意见。此案的调解,工商部门调解一次,县农业局植保站座谈一次,镇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调解了3次,最终调解成功。在调解处理过程中镇农技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收集相关材料,做到了材料准确齐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调处工作中耐心细致,人性

化处理,在向当事人双方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同时也提高了我们调解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此次案例的调解成功,既保证了横江镇蔬菜基地广大农户的种植利益和积极性,也保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更成为了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教材。

提供人:刘光平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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