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_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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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申请材料: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余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