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大调解方案_三位一体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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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正乡党委
北正乡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乡开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006年4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维护全乡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第一要务,构建平安北正乡”为目标,紧紧围绕“重农、强工、活商”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调处于基层、化解于初发阶段,为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委领导,综合部门协调,以人民协调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体系,使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更加完善,衔接配合机制科学规范,队伍素质明显增强,工作效能不断提高,努力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二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解率提高;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疑难纠纷不出县;防止恶性群体案件发生,防止恶性民转刑命案的发生,防止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乡村及部门得到解决。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乡司法所要切实履行好人民调解的职责。
一是加强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各村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村调解委员会建设,切实选聘那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德高望重、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千人以下的村建立由2-3人组成的调委会,千人以上的村建立3-5人组成的调委会,并设有专门的调解室,村调委会主任、调解委员实行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列人村财务支出,如果有条件我乡实行财政补贴做到组织、人员、报酬、经费、场所五落实。各企业要普遍建立民调会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地民调组织,鼓
励支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注意发挥群团组织的调解作用。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管理。落实市、县司法局统一制定的调解规范化管理标准,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管理,建立乡、村人民调解员增训网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加强对重点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减少纠纷的发生和防止矛盾的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纠纷调处工作,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刑事案件和群体事件,充分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行政调解制度建设。乡各有关部门、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行政调解职责,各村一把手为行政调解的责任人。各部门要转变行政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专业性、权威性强,调解范围广,行政资源多的优势,不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
一是强化行政调解意识。乡有关部门和各村调解人员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善于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商、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规范行政部门调解工作。有调解职能的各部门都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制定调解制度,具体履行矛盾纠纷调解的职责,调解不成再考虑行政裁决或作出其他处理。
(三)健全和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效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和协调,主要是调解程序、工作制度、协议效力和衔接、配合和协调。只有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才能形成和发挥“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
一是健全完善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按照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原则建立相关制度。当矛盾纠纷在基层发生时,村民调会、治保会首先进行人民调解、登记台帐,记录结果、签定协议,办理时限为15日。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由村民调会拿出调解意见,村委会盖章,村支书签字,并对纠纷当事人回访,签注意见转乡调解中心,由综治办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办理时限为30日。
二是加强“大调节”基层基础建设。我乡建立了“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城建所、民政所等成员组成,乡党委书记人领导小组组长,在综治办设立“大调解中心”乡主管副职人主任,综治办主
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接待、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各村成立调委会、治保会,负责“大调解工作”。建立经常性排查调处机制和群体性事件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大力开展“防激化”活动,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
四、保障措施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北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有关全局、具有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工作,各村有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真抓实管,务求实效。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乡更好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重大意义。
二是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乡成立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霍爱民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副乡长梁君,党委委员马建林担任,成员有派出所长梁志广、微水法庭庭长蒋海金、国土资源局微水所所长吴海兵、综合治理办主任王端端、司法所长范墨平、民政助理员杨育华、城建员高永智。下设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在乡综治办,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梁君任主任。
三是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体系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和村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四是作好宣传,加强教育。各村要充分运用广播、黑板报、文艺等表演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推进各部门各村积极采用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加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团结互助”、“友爱和谐”
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功德;大力宣传通过调解圆满解决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让人们看到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效果。
五是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将“三位一体”大解工作纳入各部门各村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村党委支部书记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第一责任人,治保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大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通报批评。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恶性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