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工作规范_公安治安调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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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二、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治安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调解。
四、被侵害人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五、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六、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予以结案。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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