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_大调解工作机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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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

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近年来,我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排查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了大量刑事、治安、群访集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顺利推进移民工作、灾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至2009年9月底,全乡已建立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7个,有人民调解员19人;2007年以

来,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各种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0%。

随着瀑电移民工作进入冲刺阶段,移民搬迁过渡工作全面展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乡各种矛盾纠纷将呈现出多发、涉及面广、化解难度大等新特点,将严重干扰和影响我乡移民工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抓住省、市、县党委、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机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乡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我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重视并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

二、着力抓好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抓好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是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组织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或推荐;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乡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

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选举人民调解员将具备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群众公认,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尽力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

乡、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针对我乡当前和今后矛盾纠纷呈现的诸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坚持每月定期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做到定期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纵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在排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利有的放矢的开展预防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具体的调处时限,把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头,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关口,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问题不过夜;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程序、重证据,不违背政策和法律法规。

我乡司法所将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

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引导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宣传法律知识,达到化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努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和覆盖面,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用理性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县司法局将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独特作用,开展疏导劝解,努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构建我县“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工作中去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我乡司法所将在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一个窗口服务群众,即依托调解委员会这个窗口受理群众来访和其他工作事项,建立统一工作台帐,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案等工作;一个平台受理反馈,即依靠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社情民意及时向“大调解”协调中心反馈,在“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个流程调解到底,即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

理的矛盾纠纷,在组、村逐级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上,逐级移交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各村组要及时成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资料、规范程序,切实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同时要求各村要加强对外地流入人员(特别是库区临时安置过渡人员)的摸底排查和重点区域的巡逻,沟通和协调,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全面保障稳定工作,为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的努力。

前域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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