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股权(股份)管理流转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股权的管理和流转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股份占有,户内共享,按股分配,社内流转”等形式确定、以股权户为单位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能。

股权户是指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一定条件组合登记在一起的股权管理单位。

股权流转交易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股权户与股权户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

第四条 股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

— 1 —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股权的管理流转交易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南海区××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是股权管理和流转交易的服务与监督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南海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股份)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股权管理交易系统”)的数据动态管理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下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的核实和股份分红的审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三)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信息、政策咨询、股权公开竞价交易、资料归档等服务;

(四)指导村(居)股权管理办做好股权管理、流转交易及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南海区××镇(街道)××村(居)股权管理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居)股权管理办”),是本村(居)— 2 — 股权管理和流转交易工作的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日常动态跟踪和管理,做好股权分配操作、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的信息收集、核实、录入、汇总、分析、上报;

(三)办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和退出管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户内股权及成员证》(以下简称“《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的打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管理流转交易工作;

(五)为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或出具各项流转交易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成员资格界定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化解矛盾等原则。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界定其成员资格,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从章程规定;如章程没有规定的,应通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 3 — 第十条 成员资格界定程序如下:

(一)成立资格界定工作小组。该小组由社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组成。

(二)资格初审。由资格界定工作小组对拟界定的人员名单、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界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交村(居)股权管理办。

(三)资格复核。由村(居)股权管理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对界定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并由村(居)股权管理办回复。

(四)资格公示。经村(居)股权管理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布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格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成员;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六)登记发证。发放《户内股权及成员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撤销(注销)成员资格申请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拍照留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村(居)股权管理办需将相关资料录入股权管理交易系统。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章程撤销(注销)成员资格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拍照留证。公示 — 4 — 期满无异议的,提交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村(居)股权管理办把相关资料录入股权管理交易系统;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章程规定或民主表决方式撤销(注销)成员合法资格。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管理模式,积极倡导户内股权均等化。确权到户后的股权由户内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股权数不随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变动(在确权时点依法应落实股权而未落实的除外)。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在确权时设置集体股、预留股。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后,实行按户确定股数、按户登记股权、按户管理股权、按户股份分红。股权户内总股数不随户内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变动。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后,以股权户为单位发放《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实行“一户一证制”。

第十六条 《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应当载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时点、确权时点时该户享有的股权总数、原始成员及其股数、在册成员名单。股权数和户内成员发生变动时,须持《户

— 5 — 内股权及成员证》到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股权管理办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股权管理交易系统进行股权管理流转交易。

第十八条 股权户必须推选一名户代表,户代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股权户内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授权签名确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确认。

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特殊处理。

第十九条 股权户代表的姓名及其银行账户报村(居)股权管理办备案,该银行账户作为该股权户领取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分配的划款账户。

第二十条 要求变更股权户代表的,由申请变更时点的在册户内全体成员签名同意。未确定户代表的,其户的股份分红等集体经济分配暂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不计利息),直至推选出股权户代表为止。

第五章

股权分户、并户

— 6 — 第二十一条 股权分户、并户是指初次设置股权户并发证后,因各种原因要求再次分户、并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申请股权分户、并户应由相关股权户内全体成员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股权分户、并户的,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簿的分户、并户登记手续。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村(居)股权管理办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

(一)结婚、离婚、再婚的;

(二)因身患重大疾病必须通过股权质押或转让解决医疗费用,但股权户内其他成员不同意的;

(三)申请与直系亲属所在股权户进行股权并户的;

(四)因其他原因确有必要申请股权分户、并户,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办理股权分户、并户手续的申请人将户口簿、《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加盖公章)以及股权分户或并户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村(居)股权管理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股权分户、并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离婚等特殊情况,进行分户时无法提交《户内股权及成员证》、股权分户协议书等材料的,经村(居)股权

— 7 — 管理办审批后,申请人凭离婚证或司法机关裁决文书可直接到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股权分户手续。

第六章

股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六条 股权流转交易的形式:

(一)跨户转让;

(二)跨户继承;

(三)跨户赠与;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股权流转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权已确权到户;

(二)流转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条件;

(三)股权只能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之间流转交易;

(四)股权户内全体成员对申请流转交易的股权无争议。第二十八条 流转交易取得的股权由股权户内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第二十九条 流转交易后的股权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约束。

— 8 — 第三十条 股权在同一股权户内不发生转让、继承、赠与等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 股权流转交易时,原则上以整数股进行流转交易,户内股权数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股权数,具体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根据所在镇(街道)指引制订。

股权户内全部成员户籍注销或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户内股权可全部流转交易(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股权流转交易: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在处罚年限内,该户被处罚成员的股权份额(按违计时点时户内人均股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二)“五保户”的股权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托管,不得进行股权流转交易,第五十一条的情形除外;

(三)拖欠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欠款的,股权户内该欠款成员的股权份额(按拖欠时点时户内人均股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权流转交易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股权流转交易过户手续:

(一)未经村(居)股权管理办同意而擅自进行股权流转交

— 9 — 易的;

(二)拒不履行兵役、计划生育、赡养老人等公民的基本义务,将股权流转交易的;

(三)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股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管理机构(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或村(居)股权管理办)确认后中止流转交易:

(一)国家行政机关要求中止流转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发出具有中止流转交易内容的法律文书;

(三)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转让方、受让方或与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书面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申请并得到批准的;

(五)同一股权户在流转交易后持有股数超过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数的5%(含5%)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中止股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当户股权须继承但又没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时,不提倡进行股权托管,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可以办理股权托管的,从其规定。股权托管不属于股权流转交易,托管人对 — 10 — 股权没有处分权,只享有股权的收益权,该托管股权收益产生分配纠纷由受益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股权收回、赎回并及时公开交易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数长久不变。

第七章

股权跨户转让

第三十七条 股权跨户转让实行公开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申请办理股权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股权转让方须向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书(应含股权户内全体成员签名确认的股权出让的底价、需意向受让方提交保证金数量等内容);

(二)股权转让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股权户内全体成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股权转让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股权转让方需向村(居)股权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股权管理办初审后报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要拍照留证,下同)无异议的,股权转让方与

— 11 — 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依据《委托交易协议书》填写股权转让信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和所在镇(街道)政务网上进行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间,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负责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信息咨询。

第四十条 信息发布期内,意向受让方应按规定向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须由户内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二)受让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和户内全体成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的其符合受让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履约保证金;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在接受交易报名期间,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权交易日,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规则确定中标方,由转让方与中标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凭成交确认书和交易结算凭证到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 — 12 — 股权转让过户手续。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要做好交易资料的归档。

第四十三条 申请办理股权协议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须向村(居)股权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书(须由转让方户内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二)转让协议(须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户内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三)流转交易双方《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户内全体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采取协议转让股权的,经村(居)股权管理办审查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双方持股权转让协议到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八章

股权跨户继承

第四十五条 股权跨户继承是指股权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后,最后一名死亡成员的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被继承股权户股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股权跨户继承的,需向村(居)股权

— 13 — 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的股权继承书面申请表;

(二)继承双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继承人户内全体成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证明具有继承权的材料;

(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村(居)股权管理办对股权继承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已审核的股权继承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继承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股权继承过户手续。

第四十八条 股权跨户继承在股权户内最后一名成员死亡时点触发,股权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成股权继承手续(章程有规定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权户内最后一名成员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是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相关程序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其超出期限未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且没有法定理由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停止该股权的股份分红,直至办理股权过户后才恢复该股权的股份分红权,该股权已停止的股份分红不得追溯。

— 14 — 第五十条 股权户内最后一名成员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是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户内股权不发生继承,应先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无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流转交易给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股权户;

(二)由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超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时限不办理上述股权处置手续的,该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五十一条 “五保户”死亡后,其户内股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与“五保户”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五保户”没有扶养协议的,按照股权跨户继承的相关程序办理,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扣回“五保”期间的费用。

第九章

股权跨户赠与

第五十二条 股权跨户赠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赠与的股权权属清晰,且经股权户内全体成员签名同意;

— 15 —

(二)赠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办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三)必须经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四)受赠方必须是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

(五)受赠方愿意接受赠与股权。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股权跨户赠与时,赠与双方必须向村(居)股权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批的股权赠与书面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经赠与双方确认);

(二)赠与双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户内全体成员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股权赠与协议书;

(四)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赠与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四条 村(居)股权管理办对股权赠与进行审核,并将已审核的股权赠与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赠与双方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村(居)股权管理办办理股权赠与过户手续。

第十章

股权质押

第五十五条 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户以股权为质押物向金融 — 16 — 机构贷款或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重大疾病、危房改造、读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前借支该户股权股份分红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质押借支的,质押期内,出质方(借支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必须由村(居)股权管理办保管,股权不得流转交易。股权质押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前三年平均分红的20倍。

第五十七条 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的股权户须向村(居)股权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股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批的申请表(须股权户内全体成员签名同意);

(二)出质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和户内全体成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 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质押的,经村(居)股权管理办审查通过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质权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出质方签订质押协议。质权方(集体经济组织)向出质方发放借支款。

确认出质方清偿完毕借支款后,村(居)股权管理办应交还《户内股权及成员证》给出质方,并注销质押登记。

— 17 — 违反质押协议的,质权方有权通过股份分红优先受偿。第五十九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须符合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股份分红程序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分红前,由社委会拟定股份分红方案,经村(居)资产管理办审核后,报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股份分红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村(居)股权管理办须根据股份分红方案,将股红发放股权户名单、股权户分红金额等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录入股权管理交易系统,由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通过股权管理交易系统审批后,将分配明细表发送至集体经济财务监管平台,通过财务监管平台审批后,发放股份分红。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村(居)股权管理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等资料录入股权管理交易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三条 户内成员、股权发生变动的,村(居)股权管理办须将相关审核通过的成员、股权等变动信息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股权管理交 — 18 — 易系统,并上报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备案。

股权流转交易手续办理完毕后,村(居)股权管理办须将股权流转交易信息录入股权管理交易系统,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并将归档的相关资料报送一套到镇(街道)股权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城乡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镇(街道)、村(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我区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19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印发

— 20 —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佛山市南海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