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解读_人民调解法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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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解读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盘点这部法律,不难看出该法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等亮点,记者邀请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人民调解法的相关亮点为读者一一解读。
亮点一 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
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 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
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 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 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完全话语权”。亮点五 可与其他调解形式衔接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还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使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了。
亮点六 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还以一种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
亮点七 调解法明晰了责权部门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工作均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