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办法_出口蔬菜基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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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范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的源头控制和生产加工过程管理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县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实行双备案制度,由平邑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考核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平邑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发放基地备案证明。达到检验检疫备案标准的由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备案。
第二章 基地备案条件
第四条:基地结合本地实际,通过“龙头+基地+农户”等多种产业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备案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等。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连片种植,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六条:基地必须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没有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废水和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基地环境条件最低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产地环境标准。
第七条:基地配有相关农产品标准化种(养)植操作技术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体系,并记录存档。
第八条:每个基地至少设有一名专职植保员(技术员)或兽医,具体指导生产作业。
第九条:基地应有完整的农残检测监控机构,具有自检自控所必须的仪器设备,配备农药残留速测仪。能够对原料及其产品进行准确检测。
第十条:基地应有健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农药、种子、肥料(饲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指导,有专用农药储存仓库。
第三章 基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等备案主体通过所在乡镇,向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1、备案主体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种植合同复印件等)。
2、基地负责人,植保员(技术员)或兽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环节上的追溯体系及操作技术规范等相关材料。
4、基地的位置、面积及周围的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材料。并绘制成平面图,由企业编号。
5、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6、符合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要求的,由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备案。
第四章: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获得备案的基地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其整改,进行整顿,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地的备案资格。
1、基地条件改变,达不到备案条件的。
2、基地在种植、生产环节中,违背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和生产技术操作操作规范,追溯体系不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不规范的。
3、违反农药使用,存放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用农药、产品被检出农药残留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