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版)_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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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荆房[2003]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荆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齐全,并符合规划、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㈡有符合规定的住宅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缴交计划、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 ㈢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㈣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道路、绿化、排水等并经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㈤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清理完毕;

住宅小区依据规划分期建设,部分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移交物业管理的,在建成部分与在建部分之间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住宅小区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㈠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并有移交清册(供水设施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 ㈡住宅小区按建设工程总投资的1.5%(经济适用房1%)缴纳房屋维修基金;1

㈢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㈣住宅小区按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以成本价提供物业经营用房;

㈤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设施、供气设施、电信设施、安全防范设计、各类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

㈥业主入住清册和业主(使用人)基本情况;

㈦按照规定应移交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物业管理移交的相关资料,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

㈡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对移交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签署意见,存档备案; ㈢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接管,并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责任,自移交之日起,由业主委员会和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仍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住宅小区符合物业管理移交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用房等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住宅小区符合物业管理移交条件,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接收;逾期仍不接收的,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后果责任。

第十条 住宅小区不符合物业管理移交条件,开发建设单位要求移交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接收;并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具备移交条件;逾期仍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后果责任。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擅自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或者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中弄虚作假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参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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