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_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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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京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申报情况
(一)上年度财务列支数
1、职工人数:指缴费单位2010年底从业人员。
2、工资总额:指缴费单位2010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二)本期申报
1、缴费人数:指缴费单位实际应申报人数(即申报花名册中的人数,不含2011年新增人员)。
2、年缴费基数:指应申报人员申报的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2个月。
(三)本期申报差额
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数,即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扣减因素合计+工资总额增加因素合计-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水平1、2010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缴费单位2010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2、2011年度月人均申报缴费基数:指缴费单位2011年度申报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即本期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12。
二、申报数与报表数差额原因
(一)扣减因素1、2010年减少参保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单位2010年1-12月减少的参保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
2、社会保险在原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及其发生的工资总额数。缴费单位须提供非在我市参保人员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2010年参保缴费证明。
3、外籍人员人数及其工资总额:指缴费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缴费单位须提供外籍人员有效护照、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就业证、专家证、聘书等身份证明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
4、聘用退休人员及其工资总额:指缴费单位使用的已退休人员总数及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缴费单位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
5、劳务派遣(代理)人员:指缴费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委托代理人员总数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缴费单位委托本市中介机构使用劳务派遣(代理)人员的需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确认表》(此表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经缴费单位确认),委托外地机构的须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及协议。
6、实习人员:指缴费单位使用的实习生等不属于本单位参保对象的人员及其发放的工资总额数,使用实习人员的,缴费单位须提供实习协议、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指未纳入本期应申报人员,即缴费单位2010年度为其发放工资但且未参保,至2011年申报缴费基数前已补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及其工资总额。
(二)增加因素1、201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指在2010年新进单位参保且未支付满12个月工资的人员(不含2010年1月份进单位且领取工资人员;其2011年应申报的缴费基数以该人员在本单位2010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月份确定(2010年单位新增参保而又离开人员及其工资须在“2010年减少参保人员”中填列)。
201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按201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应申报的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乘以其未发工资的月份计算。例如某职工2010年5月到单位参保,其2010年5-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即申报的2011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则2010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应为其1-4月份差缺的工资总额6000元(即1500×4-6000)。
2、挂靠本单位参保人员:指在本单位参保缴费但本单位不发放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按其申报的年缴费基数确定。
3、其他:其他需要调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