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_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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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在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并根据在岗职工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哪些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县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农业人口能否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本县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农业人口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分配社会统筹费用;参保人员退休后,再从相应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是养老保险新的激励机制,目的是“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劳动者年轻时的缴费多少直接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挂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五、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身份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名下的缴费情况,也是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重要依据。
由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和个人账户利息三部分组成。个人账户记账基数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不同年份个人帐户的规模是不同的:1996年和1997年记账比例为10%;1998年至2005年为11%。2006年1月起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
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退休年龄上有什么规定?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省人民政府皖政(2006)5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在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含单位临时工)年满50周岁;
2、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申请办理退休。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前申请病退或退职。
(二)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参保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养老金。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七、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
在2007年以前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由原来的自然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养老保险缴费的独立结算过渡期,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仍执行2006年的标准。参保人员不能跨越缴费结算年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八、如何理解缴费(含视同)年满15年?
由于理解上错误,不少人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继续缴费”,其实不然,正确的理解是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与计发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这是因为:
(1)根据规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因此,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2)“依法参保履行缴费义务”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职工享受养老待遇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条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费。
(3)缴费年限和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都与职工将来退休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密切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得越高,将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因此,认为缴费年满15年了就可以不缴费,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九、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带哪些证件和资料? 新建立或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建立或成立起30日内,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县社保局参保缴费手续: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附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附复印件)。
(三)参保申请报告一份。
(四)参保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五)参保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及当年一个月工资花名册(附复印件)
十、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
1、参保当事人的上年度月均实际收入;
2、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人员,按参加工作或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如实际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其缴费基数则分别按300%或60%确定。
(二)缴费费率:企业缴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有雇工的,雇工本人承担8%,雇主承担12%。
十一、个体身份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带哪些证件和资料?
以个体身份参保时,应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到县社保局直接办理: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寸照片2张;
4、属个体工商户的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带雇主《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参保申请报告。
下岗失业人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首次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须出具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十二、个体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如何缴费?
(一)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300%间自行申报。
(二)缴费费率:20%。
十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死亡后享受一次性困难补助、丧葬补助(须火化)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三)退休死亡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未领完部分。
(四)享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提供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十四、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96年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劳动保障部门会有关部门适时制定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五、参加养老保险后能否办理退费手续?
参保人员遇到在职死亡、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不足15年及退休死亡后个人帐户有余额等情况时,携带相关材料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相关抚恤政策;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受益人继承。同时享受相关抚恤政策。
十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本地转到异地):
1..所需材料: ①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②转移人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对账单。2.经办流程:
1)转移人亲自携带以上材料,到县社保局经办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局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后,为转移人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2)转移人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注: 转移人若在我县参保期间有中断缴费情况,需要补缴的应提前一个月到参保缴费机构进行补缴费。
* 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异地转到本地):
1.所需材料:①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② 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经办流程:
1)转移人在本县参加养老保险,开具养老保险账户。
2)转移人携带以上材料,到社保局经办窗口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续条件的,社保局将为转移人办理各项转续手续;对于不符合转续条件的,社保局将为参保人员作出情况说明。
3)45日后,社保局办结各项手续,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十七、为什么不能再办理退保?
过去几年中,“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如果你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你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无力继续参保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那么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之,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是会保全的,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说到底对参保人特别是农民工是有利的,是对他们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负责的。
十八、我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
十九、《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义务: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报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义务: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2、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有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十一.《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根据哪些因素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以上政策不到之处,敬请致电详细咨询,垂询电话:7816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