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_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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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一、参保范围:具有单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设置为每年缴费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一、二级残疾人。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补缴除外),每多缴1年,月领取标准增加1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于断保行为,在到龄领取待遇之前,按每年不低于100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断保期间保险费及利息。

三、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并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16至45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45至60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的年限=15年—(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四、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个人帐户补贴。补贴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一、二级残疾人,由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五、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缴费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一、二级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证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费并填写《参保登记表》。

2、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需携带户口薄和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领取表》,并签字留取指纹。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六、待遇领取条件:

1、具有单县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缴费。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城乡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养老金从本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发放,以前部分不再补发;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期间,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

七、待遇领取标准: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从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139。

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个人缴费额+集体补助+政府财政补贴+利息。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死亡、退保:

1、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或退保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以火化证记录时间为准,超过时限丧葬补助金不予发放。

九、保险关系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资格审查: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利用掌静脉识别系统查验领取人员资格。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居)两级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复查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和冒领者立即停止领取资格,并追回养老金。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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