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操作规程(十五条)_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汕尾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操作规程(十五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汕尾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业务操作规程(十五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根据《汕尾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汕府〔2005〕33号)的规定,制订《汕尾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操作规程》。

一、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的同时,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二、新参保人员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员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增员信息资料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异地转移、退休、退保、停保、续保、区域内流动等业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时将增、减员信息资料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性质,核定应参加的险种及其费率,制定有关规则,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需增减险种或调整工伤保险浮动

费率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出具文书送地方税务机关做相应调整。

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费工资作为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核定基数。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当月没有变动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月申报的缴费工资按规定予以核定。

六、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险种、单位和个人生成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应收、实收明细台账;实收台账应标明税票流水号连同缴费税票一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税票流水号作为收款凭证号。

七、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额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将征收数据及征收凭证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在月底前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解财政专户,于次月3日前将划解清单送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每月25日为财政、地税、社保部门社会保险费财务结算时间,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地税、社保部门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时间。当月发生的增员,于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九、以下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开具明细缴款通知单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参保人因单位破产或改制按政策需要一次性趸缴的;

2.参保人员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一次性缴纳的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4.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补缴全责征收前欠款的。

十、地税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系统、社保业务管理系统要实时通过中间库进行双向信息交换。对于一方已办理录入系统,且存入中间库共享的信息,另一方应读取采用;对于违反业务逻辑、错误或对应不上的数据,退回并存储于独立数据区域,责任部门要对退回独立数据区域的数据实时作出响应,并负责及时协调解决。

十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信息,双方按各自的管理范围进行维护。

十二、财政、地税、社保部门要及时进行对帐,做到数字准确,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十三、地方税务机关应接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全责征收后的缴费情况的查询和核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查询和对帐。

十四、各地要按市的规定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征缴模式、统一业务操作流程。如有不一致的,须在7月30日前做好调整。

十五、本业务操作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操作规程(十五条).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汕尾市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业务操作规程(十五条)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税务 社会保险费 机关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税务 社会保险费 机关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