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_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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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一、提交申请
(一)申请条件。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填海工程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依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批准填海区域未完成填海工程,海域使用权人书面承诺放弃未填满海域的海域使用权,并承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原海域使用权的范围、面积进行变更登记的也可提出竣工验收。
(二)提交时间。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申请材料。竣工验收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3.填海工程竣工图;
4.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材料审核。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2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验收组织单位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报批稿; 2.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3.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组长复核意见; 4.验收项目相关图件;
5.业主承诺函等其他说明材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同意验收合格的,完成征求意见10日内,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二)验收不合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2.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3.填海工程竣工后成陆土地未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后续工作
(一)测量数据管理。验收组织单位在完成验收工作的5日内将验收测量数据反馈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将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数据入库,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按要求变更数据库,并同步共享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批复材料备案。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省海洋主管部门,由省海洋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竣工验收情况; 2.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
(三)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程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注销原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书。
附图: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