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说明_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说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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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一、养老保险上缴比例变更说明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规定,自2004年1月起,重新核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并变更上缴比例,具体如下:

* 月缴费基数为个人实际月工资;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提高到3444元,工资中超过3444元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 上缴比例变更为:公司上缴个人月缴费基数的4%,个人上缴月缴费基数的7%。

鉴于此,从今年1月起,工资中扣除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将依照新比例执行,即:个人月工资 * 7%(工资高于3444元,以3444元计);外地员工保险补偿金亦相应调整为224元。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调整说明

2004年度失业保险核定工作现已完毕。

自2004年4月起,失业保险参照个人实际月工资确定个人月缴费基数,月工资上限为3933元,即:月工资低于上限工资的,按实际工资计;月工资高于上限工资的按3933元计。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基数的0.5%,按月缴纳。

自本月起,工资中代扣的失业保险金额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特此说明

三、关于上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本市员工自转正当月起,公司为其上缴住房公积金(试用期内不享受本福利),上缴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03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311元;

二、外地员工如将档案调至公司的,公司可为其上缴住房公积金;不调档者不享受本福利;

三、公司于开户当月,按员工转正日期补缴公积金,补缴起始月为2004年1月,2004年1月以前部分不予补缴;

四、2004年1月后离职的员工,离职前已转为正式员工并有补缴请求的,公司将予以补缴;

五、要求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请到所在部门秘书处填写《住房公积金情况统计表》,填写方法详见“填表说明”。每月统计以14日为限,14日前填写的当月办理,14日后填写的下一个月办理。

六、调入调出

调入:曾上过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办理调入时,请将上述信息(包括调入员工本人的个人编号),提供给原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由原单位办理相关的调入手续;

调出:员工离职,有新的接收单位时,可将对方单位的相应信息告知公司,由公司办理调出手续。

四、补缴金额

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由于需要扣除的补缴金额数目较大,又因年度不同,各项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系数均有不同,因此,特将详细的计算方法罗列如下,请各位员工按各自补缴的月数进行核算。

跨年度补缴的员工,请分别按年度进行计算,再将各年缴费相加: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扣款:月缴费约130元(1311*10%)*补缴月数。

二、养老保险个人扣款:缴费基数为1311元,2000年,个人缴费系数为6%,即:个人扣款为1311*6%*2000年补交月数;2004年,个人缴费系数为7%,即,个人扣款为1311*7%*2001年补交月数。

三、大病统筹个人扣款:个人缴费系数为1%,2004年3月前,缴费基数为1148元,个人扣款为1148*1%*3月前补交月数,2004年4月起,缴费基数为1311元,个人扣款为1311*1%*4月后补交月数。

四、失业保险个人扣款:个人缴费系数为0.5%,2003年3月前,缴费基数为1024元,每月个人扣款为1024*0.5%=5元(补交月四舍五入,按月取整);2003年4月~2004年3月,缴费基数为1148元,每月个人扣款为1148*0.5%=6元(补交月四舍五入,按月取整);2001年4月起,缴费基数为1311元,每月个人扣款为1311*0.5%=7元(补交月四舍五入,按月取整);2004年5月,即当月缴费,为1311*0.5%=6.56(当月为四舍五入至“分”)。其中:补缴月数以员工本人填写的《保险补交情况统计表》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表》为准。

以上四项,本月工资条中会分别列出各项扣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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