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合同_荒山荒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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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经济收入,走兴林致富的道路。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营造林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乙方自愿将位于
村
屯(小地名)共
块,面积共
亩的宜林荒山荒地租赁给甲方作造林地使用,具体地点、范围以图上圈定的林班、小班界线为准(实际造林面积详见附表)。
二、荒山荒地权属性质: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租赁乙方的荒山荒地的租金为每亩
元(共计人民币伍仟元),租金在甲方开始实施造林前一次付清。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合同后,甲方享有该荒山荒地的使用权,甲方开发造林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涉和破坏甲方工作。
2、甲方在租赁该荒山荒地期间,属于该荒山荒地产出的林木及副产品所有权、出售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3、甲方在荒山荒地造林过程中,所有投资投劳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租赁给甲方使用的荒山荒地无纠纷的荒山荒地。
2、不得干预甲方的投工投劳计划和管理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给乙方施工。
3、甲方造林后,乙方不得擅自侵占林地,不得在林地内采矿、采石、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不得在造林地内放牧、野外用火和造成森地损失等违法活动。乙方可以在林地内间种农作物,但不能影响幼树的正常生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租赁给甲方的荒山荒地有争议或乙方其它原因导致甲方的造林损失或失败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投入的全部费用。
2、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赔偿。
3、乙方将荒山荒地租赁给甲方后,不能再转租他人,否则,抟造成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联营期满自然失效。本合同不因双方签字人的变更而改变。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林业站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在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