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东莞市公职人员学法考试答案_公职人员学法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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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东莞市公职人员学法考试试卷
参考答案(仅供参考)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 × √ √ × √ √ × √ √
二、单选题 1.A 2.B 3.C 4.C 5.C 6.C 7.C 8.A 9.C 10.B
三、多选题 1.CD 2.ABD 3.ABCD 4.ABC 5.ABD 6.ABCD 7.ACD 8.ACD 9.AB 10.BD
四、简答题
1、答: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四)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答: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是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职务犯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一)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以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二)犯罪结果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结果是使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受到暂时损害,所有人并不丧失公款,贪污罪的结果是使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受到损害,给公共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
五、论述与案例分析(30分)
(一)论述(10分)【参考答案】
小悦悦事件敲打的是人们的良知和道德的底线。那18个路人当然可以振振有词地为自己开脱,因为好心人被冤枉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人之缺“德”,当然与信仰的缺失有关,于是,我们呼唤道德建设。道德是一种追求,但我们绝不能奢望靠“德治”包打天下。道德只是目标,而不是治国的首要有效工具。求解道德难题,必须跳出道德求道德,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时代的选择。胡适先生说,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最终会堕落。没有法治的保障,道德会成为虚伪的道德。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也无法建起。所以真正的法治离不开道德,真正的道德也离不开法治。道德是法治的保障,法治也是道德的保障。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时代的选择。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还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坚持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等等。【附】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始于邓小平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一次讲话。他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决定因素”。“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对中国政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部分。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独裁。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二)案例分析(每题4分,共20分)【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4.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