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及解决方案_新三板社保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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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篇文章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和律师助理廖雷举共同编著。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这项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企业违反这项义务就可能构成违法违规行为。但是,目前大多数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公司中,社保与公积金缴纳的不规范是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因为企业经营中现实的成本压力以及执法的不严格,所有企业都存在不缴或少缴的天然动力与本能。在新三板的挂牌实务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审核申请材料时,对众多公司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核查意见,并要求券商与律师对此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因此,为保证将来顺利实现挂牌,拟挂牌公司应当首先从遵守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切实保护职工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
那么,企业在社保与公积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应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又会有哪些?中银律师事务所吴迎西律师团队根据以往新三板项目的丰富经验,对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中面临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做出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1、我国《社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单独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同时,针对农村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民参与社会保险的方式。
2、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十七)、(十八)、(十九)款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城镇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二十四)款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用人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居住房屋。
二、公司普遍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方面的问题
1、公司在册人数与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人数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尤其是公积金的缴纳,更是与在册人数相差甚远。
2、公司常常不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
3、公司为参保人员以低于其实际收入的标准缴纳社保,以达到少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目的,节约成本。
4、公司的员工中有人在别的单位缴纳保险与公积金,因为个人便利原因及转移手续麻烦等问题,不愿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挂牌实务中对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的处理
在挂牌实务中,因为此问题的普遍性,股转系统审查时对此问题不会无限制纠缠。通常对公司存在的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实务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路径进行:
1、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现有的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
2、寻求地方社保与公积金行政部门的帮助,取得当地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以求证明:公司已经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了社保编号,在劳动保障方面无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证明:公司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和记录,没有因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诺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与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之前任何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实际控制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述解决方案可以表明公司并没有因为社保与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公司的挂牌行为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公司社保与公积金存在问题的潜在法律风险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上述的解决思路似乎达到了挂牌的目的。但所有的解决方法并没有完全去除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
1、当地社保与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社保与公积金情况,公司本身已经存在诸多问题,主管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执法监督与检查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相反,主管部门现在居然要来出具证明其没有违法或没有受到处罚,其起到的证明只能是,虽然其有违法行为,但我不处罚他的作用。主管部门本身就是失职的。
2、员工尤其是离职员工追究公司相关责任的时候,公司将做为被诉对象。实际控制人并不能取代公司诉讼一方的地位。从法律上来说,公司才是法院判决所指向的对象,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也许从费用承担上减轻公司压力,但并不能免除公司的涉诉风险。如果公司涉诉,对于公司的公众形象将是巨大打击。
3、试用期内公司员工的保险问题,实践中,很多的企业都没有为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合法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就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有的公司都应该逐步消除试用期员工不用上社保的错误想法。
4、员工在别的单位上保险,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转手续到公司来进行正常社保问题。此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上看是员工的问题,而责任不在公司。但真出问题时,所有的问题都会成了公司的责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个员工背后真实的原因或情况,公司可能陷入劳动用工诉讼,员工翻脸的时候要求公司补缴或补偿相关保险待遇时,公司难逃其疚。从公司挂牌股票发行问题方面而言,如果涉及的员工数量及职位不是个别,公司人员的独立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综述,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上,尤其在公司股改后,应当尽可能规范相关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做到规范或逐步规范,尽可能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规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这种成本是值得的。不留尾巴与瑕疵的规范,才有可能在将来真正避免公司在社保和公积金缴存方面的法律风险。所以,公司应当重视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以上法律风险的发生,合理规范经营。